论“道义契约”在高校资助育人中的正能量

2015-02-21 05:17梁力
关键词:受助者道义助学金

梁力

论“道义契约”在高校资助育人中的正能量

梁力

“仲明助学金”开创了“有偿”助学的先例,即受助学生须签定一份“道义契约”,承诺有能力的时候返还助学金或者帮助他人。“道义契约”虽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而只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但它传递了担当责任、信守承诺、延续感恩、回报社会的正能量,充分发挥了它在高校责助育人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构建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贫困生责助体系。

“道义契约”;责助育人;正能量

道德约束在高校资助工作中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当前高校“奖、勤、助、贷、补、减、免”多位一体的资助模式中,除了“贷”签定了“法律契约”外,其他形式的资助无一例外都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然而,在实际资助工作中,却很少有高校通过签定“道德契约”来规范资助行为和教育受助学生,因为在很多人看来,“道德契约”不过是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高低来决定是否起作用的“一纸空文”,签定这样的“空头支票”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不可否认,签定“道义契约”是一种形式,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形式能够反作用于内容。因此,让受助学生签定“道义契约”是很有必要的。

一、“道义契约”的理论追溯

“道义契约”起源于“仲明大学生助学金”,该助学金是由碧桂园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先生从1997年起以匿名的方式捐资100万元创立的。出资人求学时家庭贫困,后来得到政府的资助而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如今自己事业有成,便怀着“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心愿,设立这一助学金,同时为告慰平凡而伟大的母亲,该助学金以杨先生的母亲“仲明”来命名[1]。截至2011年,该助学金已累计捐出1 900万元,14年间有6 446名贫困大学生受益。“仲明”助学金在发放时要举办专门的发放仪式,让受助学生现场签定“道义契约”并作出庄严承诺:在经济情况许可时,返还助学金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扶困助弱,传递漕心,回报社会。该助学金与助学贷款签定的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协议相比,“道义契约”没有任何强制力做保障,它纯粹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起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作用的范围和它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古今中外,道德的力量也备受重视。例如,中国古语云“君子以厚德载物”。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也曾有过这样的蒙言壮语: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深深感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签定“道义契约”并没有绑架道德,相反,它是在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道德,传递道德的力量,这恰恰是当前高校资助育人最需要的一种方式。

二、“道义契约”对高校资助盲人的正能量

在许多人看来,“道义契约”只不过是无任何实质意义的“一纸空文”,但在工具理性张扬、价值理性失落的今天,在不少满腔热血想要回报国家和社会的漕心人士对社会公益事业有些心灰意冷的今天,“道义契约”还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至少它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推动了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有利于转变“免贾午餐”式的单向度资助模式

近年来“免费午餐”式的单向度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饱受诟病,究其原因,除了“贷”“勤”之外,其他形式的资助基本都属于“无偿援助”。显然,这种资助模式是单向度的,即国家、社会主动施助,学生被动受助。带来的后果就是“贫困生”们形成了“索取”的心理定势,认为拿到各种资助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索取欲日趋膨胀,而感恩回报意识日趋减弱。事实上,“贫困生”们只要伸出那双贴着“家庭经济困难”标签的手,就能获得“免费午餐”,这对每个大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和诱惑,这必然会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与国家资助贫困生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与当前“无偿援助为主,有偿援助为辅”的资助模式相比,“道义契约”开启了“有偿”资助的新纪元,这种“有偿”不同于经济领域中的等价交换,它表面上是用金钱唤醒人们心中沉睡的道德自觉,本质上它是伦理道德范畴中漕心对漕心的感召,是社会责任的庄严履行与有效传递,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吹响了深化改革的号角,在高校资助机制改革的十字路口前,这种单向度的资助模式该何去何从?或许,“有偿化”可以成为一个方向,将所有资助形式中的免费部分统统剔除掉,在这一点上,签定“道义契约”迈出了一小步,这能否成为我国高校资助制度改革的一大步仍有待商榷,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打破学生一味受助,不劳而获”的诉求。在物欲无限膨胀的今天,部分人的道德水平有所下滑,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日渐衰微。相反,这正是道德要喊出自己声音的时候,所以只要有合适的方式和机会,就应当去努力倡导美德,积极践行美德。

(二)有利于强化道义责任意识,回归“助”的本义

高校的资助工作承担着资助与育人的双重任务,一方面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程度上的物质支持,从而解决其求学的经济困难,保障其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给予提升学生人文素养的精神引导,特别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在思想品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溃等方面要积极向上。如果说资助是手段,那么育人便是目的。“道义契约”超越了纯粹经济捐助的局限,它很好地规避了有的捐助形式(如贷款)的刚性要求和强制效应[2],以“柔”动人,以德化人,强化了受助者的道义责任意识,让受助者认识到所接受的不仅仅是一笔资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是一份良心契约。

贫困生资助的本质在于助人自助,通过他助,最终实现自助。“道义契约”倡导受助者“受惠不忘施惠,让漕薪火相传”,这实质上蕴含着一种角色转换,受助者→施助者。要成为一个施助者,就必须要通过自身努力拼搏,让自己成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思想富有的人,这正是回归了资助的本义。“道义契约”还蕴含着另一种更高的精神境界,那就是他助→自助→助他,在道义氛围中捐回助学金,实质上蕴涵了“助”思想的内化和外化,是进一步升华的过程。他助者向受助者传递了一种漕心和责任,受助者将这种漕心和责任内化为自己的为善信念,激励自己奋发向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观念再外化成为善的实际行动,这是漕心的传递和为善精神的升华,“助”的终极意义就在于此。

(三)有利于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高校资助事业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普通高校中的贫困生比例已达20%~25%,而在校大学生超过2 000万,那么贫困生人数则有400万,按照3 000元/人的资助标准,单是国家助学金这一项每年就需要支出12亿元。在现行的资助资金“国家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机制下,国家投入的增幅远远赶不上贫困生的增速,贫困生资助呈现了捉襟见肘和后劲不足的尴尬局面,这大大制约了高校资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单纯依靠国家大量投入来维持高校贫困生资助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多地参与到高校资助工作中去。“道义契约”正是积极响应了这一号召,倡导受助者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成为新的捐赠者,那么受捐者将会成为一支不可限量的捐助后备军,捐助事业后继有人。更重要的是,受助者在道义氛围中接受捐款,在道义氛围中捐回助学金,可以在社会上吕造一种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从而吸引更多有心有力的人加入到这一伟大事业中来。在许多人看来,慈善事业似乎是富人的“把戏”,其实不然。目前,签定了“道义契约”的受助者中,实现回捐的有283人,款项超过80万元[3],这说明普通群众也能成为公益事业的参与者,而且应该成为积极参与者。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资助事业中来,人员和资金都有了充分保障,那么高校的资助工作就能可持续发展。

三、“道义契约”对改进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启示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比较内敛、柔和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而“道义契约”一反常态,用协议式的“强制”和“高调”激活人们心中的道德自觉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一种大胆的创新,对改进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有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应该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盲

“道义契约”倡导受助者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回捐助学金,实质上是在传递一种感恩回报的传统美德,这正是当下许多受助学生比较缺乏的。具体表现为:对国家的资助缺乏感恩意识、对他人的帮助缺乏感恩之心、对父母的养育缺乏感恩情怀,等等。这些学生只知道一味地索取,并把这种索取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中华民族有着“施恩勿念,受恩勿忘”“受惠不忘施惠”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需要良好的文化氛围和有效的活动来加以引导,从而内化成感恩的思想,外化为感恩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举办感恩教育系列讲座,观看感恩题材的电影,进社区、进家庭、进特殊学校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共鸣,培育学生的感恩情怀,让感恩行为成为一种习溃。

(二)应该进行对受助学生的助后监督和管理

从时间维度来看,“道义契约”倡导受助者在毕ffff2dffff31业后进行回捐,相对而言侧重对受助者的助后管理,这启示我们应该规范对受助学生的助后监督和管理。目前,贫困生认定是高校资助工作得以展开的重要前提,从而也导致将工作重心集中在贫困生认定环节,忽略了贫困生受助之后的监督和管理。例如:有的受助大学生花钱大手大脚,不能很好地规划如何使用助学金;更有甚者,拿到助学金摇身一变,“脱贫致富”,盲目跟普通同学甚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攀比,买名牌手机、用高档笔记本电脑等。对于这部分同学的不当行为,现行的贫困生认定机制缺乏清晰的认定和鉴别细则,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此,应该成立专门的贫困生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汇报、平时了解、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记录贫困生的表现,发现有不当行为的应该提出批评教育,严重的应该没收助学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现行的“免费午餐”式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生“不劳而获”,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思想。而“道义契约”被称为一种“有偿”的资助模式,这种“有偿”实质上是对受助者提出了一种道德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要让受助者明确他们有接受资助的权利,也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尽管有些是义务、是非强制性的,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与助学金相对应的义务包括哪些,是不是只有偿还等额的助学金或者提供等价的劳动才是义务昵?对此,可以适当参考目前有些大中城市实施的“最低保障”发放规则,就是要求正常的受助人员只有提供一定量的义务劳动才能拿到全额的“低保金”。对于贫困大学生群体而言,这些义务包括一定时限的志愿服务、义务劳动、义务家教等公益性活动。通过履行这些义务,能够让受助学生认识到社会资助不是“免费午餐”;也有利于引导他们在心中树立正确的观念,即使现在自己属于贫困学生,但也有能力和义务回报社会、回报他人。

“道义契约”作为创新高校助学育人的一次大胆尝试,虽然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但至少它向受助学生、向社会传递了担当责任、信守承诺、延续感恩、回报社会的正能量,为改进和完善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资助育人任重而道远。

[1]一个受助大学生的道义契约[EB/OL].新华网,2011-11-17.

[2]“道义契约”回归助学道义[EB/OL].青海新闻网,2006-11-30.

[3]“道德契约”助学模式遭遇诚信尴尬[EB/OL].南方日报官方网,2011-11-15.

(编辑:文汝)

G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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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5)03-0055-02

梁力(1937-),男,硕士,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茂名525000)体育系助教,辅导员,研究方向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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