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皓
(空军航空大学社科系,吉林长春,130022)
实践维度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举措
迟皓
(空军航空大学社科系,吉林长春,13002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部署。论述如何从政治高度上提升对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认知,在理论深度上加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并进一步提出如何从实践维度上践行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几代人的艰辛探索,终于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变,而且是全面法治的转变,终于探索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条必由之路,它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经验和原则、任务和要求等,内涵十分丰富。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制度保障
新形势下,依据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和我国全面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为了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我党精心筹划并提出了坚持中国道路、攻克前行障碍、全面统筹推进、具有鲜明特色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战略目标,以构建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机制、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制度保障、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领导力量,从而构成三大战略举措,形成了实现战略目标的支持系统,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战略布局。而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它的制度保障。既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它的制度保障。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32
首先,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起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引导改革活动。改革的决定和程序又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改革取得的成果需要法治固化,从而让改革行为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也就是说,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法制,只有让它们相互促进,才能相得益彰,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其次,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力量,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更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所以没有全面从严治党就不会有全面依法治国。当然,如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前提和保障,那么无论从国家层面或是社会层面就都不能有序运行,就无法谈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无法谈及治国理政,也难以做到全面从严治党,更谈不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制度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灿烂的文明史,这是我们引以为傲的。但是,其中二千多年,又都处于封建“人治思想”的统治之下,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毫无疑问将是至关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治的治理必将是混乱的人治,没有法治环境也就不可能产生科学决策,这一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以史鉴今,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向人民印证着: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是同步进行的,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也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来说,它不仅是社会文明与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法律的本质与规律发展的全新认识,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41面对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为,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对于每个公民,法治才是各项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也更有能力去实现这个目标,但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困难。要想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就要保持稳定的局面,保障人民能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的打击和有效的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经过这几十年的努力,作为一条走向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已经真正越走越宽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依然面临不少挑战。
(一)思想认识的壁垒急需打破
目前,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思想认识的壁垒没有打破。首先就是“官本位”意识。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存在一种对权力的崇拜意识,这种根植于封建思想深处的崇拜情结既强化了人们的“奴化”思想,也会诱使官员滥用手中权力。[3]时至今日,这种思想认识依然若隐若现,时有发作。其次就是“找关系”思维。存在这种“关系思维”的人在遇到与法律相关问题时,如合同争端、违法指控及交通肇事等,不是分析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建立一种非正常的交往关系去解决问题。这些陋习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诱因。
(二)司法体制的建设仍需完善
随着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建设持续推进,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呈现,比较突出的就是司法地方化问题。在我国,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而我国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4]地方党委握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并且司法机关的财政物资也由地方政府保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走向天平的另一端,使本来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如“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司法权沦为为地方利益“保驾护航”的工具等现象就有出现的危险。
(三)执法环境的隐疾亟待治理
经过60多年的立法工作,依法治国取得阶段性成就,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执法环境仍然存在隐疾,其中最明显的症状就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分析,从1993年度到1998年度,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由1804人逐步攀升到4771人,直到2006年这一数字才有所回落,为2700人左右。但相对其他犯罪,司法腐败犯罪其绝对数量虽然走低,相对比例却在提高,且有上升的势头。[5]2015年,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人员人数同比上升126.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人数同比上升120.6%。这些数据说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仍是我国依法治国发展道路上的严峻问题,要想肃清执法环境的隐疾,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犯罪、司法腐败等执法环境的内部问题。
(一)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实现依法治理的前提就是树立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贯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21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树立法治思维要靠每一个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从自己的角度去维护和推进法治,只有大家都自觉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自觉强化法治思维,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氛围,让遇事找法而不是遇事找人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让依法治国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那么,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才能真正实现。
(二)确保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具有极端重要性,司法不公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的裁断作用。公正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没有公正观念的引领和支撑,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效力,丧失权威,法治将成为空话,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守好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
要确保公正司法,首先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些年,个别地方的司法天平发生倾斜,除了司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监督的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职权的配置不够科学、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等。为了不断完善司法监督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6]随着《规定》的执行,“递条子”、“打招呼”等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现象,必将得到有效制止。其次,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继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尝试,保证法院和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以应对司法地方化问题。此外,还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健全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严格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时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习总书记之所以把制度比喻成“笼子”,也就是强调起着监督制约功能的“制度之笼”,对权力,尤其是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约束与监督。受几千年封建“官本位”和“人治”统治思想的影响,目前,仍有人摆脱不了拉关系、讲情面的思想禁锢,甚至暗行“潜规则”,产生了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加强制度之“笼”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首先,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所谓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通俗地说,就好比是政府向百姓公布一份“菜单”,通过梳理和监督,政府有多少权力、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菜单上都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这项制度不仅对于推动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更便于民众监督了解,使政府行政管理更加制度化、透明化。
其次,要坚持科学民主的法治观念,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保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应以“四个坚持”为基础。一要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通过公拟备选方案、专家智库论证、可行性评估及风险性评估等程序将科学因素整合到决策环节。二要坚持民主决策,秉持“决策为民,民与决策”的理念,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把当事方、利益攸关方、公众、专家等民主决策因素吸纳进去。三要坚持决策公开,除了法律体系下必须保密的以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应予公开,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性,还有利于督促决策效率的提升,防止久议不决。四要坚持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产生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调离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明确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日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大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入手,确立执法依据,解析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还要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纠正和追究。[8]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24.
[3]王其辉.多维度探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J].贵州社会科学,2015(2):11-12.
[4]祁彪.跨区法院未来可期[J].民主与法制,2015(10):9.
[5]张治国.当前中国的司法腐败及防治对策[J].学理论,2014(4):21.
[6]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4):11.
[7]肖金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15(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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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皓(1982-),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