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的新趋势*——以山东省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

2015-02-18 02:34:37徐淑慧苏春景刘若谷
心理学探新 2015年6期
关键词:敌对年龄组罪犯

徐淑慧 苏春景 刘若谷

(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烟台 264025)



中国现阶段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的新趋势*
——以山东省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

徐淑慧苏春景刘若谷

(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烟台 264025)

摘要: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山东省2013年和2014年即将出监未成年犯为被试,对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1)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全国常模。(2)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及抢劫罪的未成年犯,在SCI—90的若干因子上存在显著差异。(3)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SCI—90的若干因子上有显著差异。(4)暴力犯和非暴力犯在SCI—90的多数因子上存在显著差异。结论: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水平较高,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存在差异。监狱对不同类型未成年犯进行教育矫正应更有针对性。

关键词:未成年犯;SCI—90;心理健康;暴力犯

*基金项目:山东省2015年度青少年研究规划重点课题(SDYSA150205)。

1问题的提出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回归问题解决是否得当关系到这些人员是否会重新犯罪。社会回归问题涉及到安家落户、工作安置、正常人际关系恢复等,诸多问题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便是这些刑满释放人员需具备健康的心理,这是他们回归社会的通行证,也是继续社会化的前提。关于刑满释放人员是否重新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目前有关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中,人类学因素始终与社会学因素和自然因素并排为三大因素之一,且心理因素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评估指标。犯罪心理学认为,消极情绪可导致犯罪行为及再次犯罪的发生。由于监狱管理严格、罪犯自由被剥夺及强压下个体的需求长时间得不到满足,罪犯往往表现出多种情绪问题(张雅凤,2007)。研究表明,在未成年犯中,犯罪经历超过2次的罪犯占到未成年犯总体的56.9%(张远煌,姚兵,2010)。一般认为,监狱具有控制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作用,但也有研究认为监狱的消极功能会促使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比如服刑人员之间的孤立或崇拜会成为特定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心理因素(Southerland,2002)。长时间被消极情绪所笼罩的个体,容易在特定的情境中滋生犯罪动机,并进而转化为犯罪行为(张雅凤,2007)。基于此,对即将出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健康调查意义重大,一方面是对未成年犯这个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狱工作的调查与监督,同时也是预防犯罪的一个过程。

2方法

2.1被试

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2013年和2014年即将出监的未成年犯522人,全部为男性,年龄从16岁到26岁,平均年龄为20.2±2.17,但18到23岁占到总人数的85.2%。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29人,占到总人数的24.7%;初中文化程度有346人,占总人数66.3%;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有47人,占总人数9%。通过对每个未成年犯出监前一个月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查。问卷的回收率为100%。

2.2工具

工具有一般资料调查问卷,主要包括被试的年龄,文化程度及犯罪类型;以金华(2010)等修订的症状自评量表,简称SCI—90,用以评定被试的心理健康水平。该量表包括十个因子,一般以总分超过160分,或者任一因子分超过2分可以考虑筛查阳性,做进一步的检查。该量表广泛用于各类群体,具有较高的信效度。本次研究的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 α为0.94。

2.3施测程序

对每个即将出监的未成年犯在出监前一个月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由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个体施测。最后,将2013年和2014年出监未成年犯的施测结果统一整理,并采用SPPSS19.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2.4研究思路

研究1:首先对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状况和全国常模进行比较研究;其次依据法院判决,将未成年犯分为若干类型。为了增加数据的说服力,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罪犯统计到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群体内;对于复合型的罪犯,比如抢劫加抢夺,或抢劫加寻衅滋事等,统计数据的时候统一于抢劫罪群体内;并基于使得研究的结果具有可推论性,将会剔除掉人数小于10的犯罪类型。再次,将不同犯罪群体进行比较分析。

研究2:基于研究1的结果分析,从心理学角度,进一步对犯罪群体进行分类。使得研究结果具有更好的生态效度。

3结果1

3.1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SCI—90测验结果与SCI—90全国常模样本的平均数进行t检验,结果(见表1)显示,出监未成年犯的各项因子均显著低于全国常模。

表1 未成年犯与全国常模SCI—90评定结果比较s)

注:*p<0.05,**p<0.01,***p<0.001,(下同)。

3.2刑法学上不同罪名的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

表2 不同类型未成年犯SCL—90评定状况

通过四类罪犯SCI—90测验结果两两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在人际关系和敌对因子上有显著差异(t1=-2.45,p<0.05,d1=0.41;t2=1.72,p<0.05,d2=0.33),即强奸罪犯的人际关系水平要高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犯的人际关系水平,其他因子均无显著差异;强奸罪未成年犯与抢劫罪未成年犯,在人际关系、焦虑和敌对因子上显著差异(t1=2.47,p<0.05,d1=0.27;t2=-2.60,p<0.05,d2=0.27;t3=-2.84,p<0.01,d3=0.32),即强奸罪犯的人际关系水平优于抢劫罪犯的人际关系水平;强奸罪犯的焦虑和敌对水平低于抢劫罪犯的焦虑、敌对水平。其他因子均无显著差异。盗窃罪犯和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犯的t检验不显著。

3.3不同文化程度的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

表3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SCL—90评定结果状况s)

将不同文化程度的即将出监未成年犯SCI—90测验结果两两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与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在总分、躯体化、抑郁和恐怖因子上有显著差异(t1=2.14,p<0.05,d1=0.33;t2=2.52,p<0.05,d2=0.38;t3=2.65,p<0.01,d3=0.42;t4=3.72,p<0.001,d4=0.54),即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比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总体心理健康水平更低,且感受到更多的身体不适感、情绪更加抑郁、对未来生活有更多的不确定感,其他因子均无显著差异;初中文化程度未成年犯与高中文化程度未成年犯在躯体化、人际关系和恐怖因子上有显著差异(t1=2.41,p<0.05,d1=0.31;t2=2.17,p<0.05,d2=0.28;t3=3.49,p<0.001,d3=0.37),即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较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有更多的身体不适感、更不良的人际关系水平及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感,其他因子均无显著差异。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t检验不显著。

表4 不同年龄的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s)

通过对五组未成年犯SCI—90测验结果两两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总分、总均分、躯体化、人际关系、抑郁、敌对、恐怖和偏执因子与22~23岁年龄组存在显著差异(t1=-1.99,p<0.05,d1=0.26;t2=-3.29,p<0.001,d2=0.44;t3=-2.44,p<0.05,d3=0.32;t4=-2.11,p<0.05,d4=0.28;t5=-2.68,p<0.01,d5=0.35;t6=-2.54,p<0.05,d6=0.33;t7=-2.24,p<0.05,d7=0.28;t8=-2.12,p<0.05,d8=0.28),即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心理健康整体水平高于22~23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且报告为更少的躯体不适感、更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水平、抑郁程度、敌对、恐怖和偏执性都更低。其他各年龄组在统计学意义上无显著差异。

4结果1分析与建议

4.1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研究结果表明,与全国常模相比,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在十个因子及总均分上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且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全国常模。这与以往的研究不同(周正怀,何如一,李科生,2009;罗勇,王伟力,肖则兰,2009;李俊丽,梅清海,于承良,2006;胡捷,隋景旺,林邢波,2012;徐淑慧,苏春景,2015),出现这种情况的最大可能性原因就是以往研究的对象都属于正处于监所内的服刑人员,而此次调研的对象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其次,这种较高的心理健康水平表明监狱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良好效果。这种情况和之前的研究一致(陈卓生,韩布新,2006),随着时间的推移,罪犯的消极情绪有所改善,并趋于稳定。那么通过在监所内的教育矫正、个体心理辅导、团体心理治疗等活动,确实提高了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未成年犯心理健康水平高于全国常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者深思的问题,建议学者以积极心理学所倡导的“发展性视角”对这个群体进行研究;同时,社会也应以积极的态度反馈给他们,在双向积极互动中共同建构和谐社会,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双赢”。

4.2不同罪名的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

由表2可知,强奸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高于其他三类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通过t检验的结果得知,强奸罪的未成年犯群体较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未成年犯群体有更好的人际关系以及更低的敌对性,这种差异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强奸罪的未成年犯较抢劫罪的未成年犯在人际关系、敌对和焦虑因子上有更低的得分,这表明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与抢劫罪的未成年犯相比有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更低的焦虑感及更少的攻击性。我国刑法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之归类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将抢劫罪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类的社会关系而将之归为侵犯产罪。但本研究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罪归为一类,统称为暴力犯罪。依据就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直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故将之定性为暴力犯罪是没有异议的;而抢劫罪虽然犯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但其为占有目的而必然采取暴力手段,故亦将之归类为暴力犯罪。关于强奸罪,我国刑法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立法模式,本文对此持不赞同意见。本文更加认同英美法系中的以“不同意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并认为“不同意”才是强奸罪的本质(赵秉志,1991)。这样就可以解释本次调研的结果了,因为抢劫犯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为暴力犯,而强奸罪为非暴力犯,那么较之暴力犯其有更好的人际关系及更低的敌对水平也是显而易见的。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将强奸罪作为暴力犯与非暴力犯进行对比研究,结果并未发现强奸犯对负性刺激,如攻击性词汇存在更高的注意偏向(Price & Hanson,2007)。这说明,将强奸犯划分为暴力犯的类型有所不妥。此乃其一。其二,由于此次调研的强奸罪加害人是未成年,结合其生理心理发育特点:生理性意识觉醒,而心理相对不成熟,大脑的前额皮层区发育不成熟进而导致其控制力低下(Steinberg,Albert,Cauffman,Banich,Graham,& Woolard,2008)。则其在特定的情境下容易做出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会随着时间的迁移,心理生理的成熟而趋于消失。所以未成年所犯的强奸罪更多的是一种青少年期内的风险行为表现,其并不会成为终身持久性犯罪人。故矫治效果更好。暴力型罪犯是和其攻击性相联系,研究表明,早期的攻击行为可稳定的预测后期的暴力行为及犯罪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很高的正相关(r=0.68)(Huesamann,Leonard,Eron,& Walder,1984;Olweus & Dan,1979)。那么,主要的暴力犯罪类型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罪其具有更高的敌对性和较差的人际关系也是合乎情理的。其三,再结合被害人来看,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较男性而言,一般女性从体力上远远弱于男性,这对男性加害人来说,亦是一个加害的有利因素。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权,犯罪对象涵盖面更广,不仅仅限于女性,将攻击性波及面投射于全人类,其危害性更大。

从表2亦可得知,盗窃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也高于强奸罪,而几乎与抢劫罪犯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犯的得分持平,虽然没有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这一描述统计学上的差异,也值得进一步思考。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的新规定,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并且成为三种独立的定罪行为方式,打破了盗窃罪以“次数”和“数额”为标准的定罪模型格局。我们刑法中的“入户盗窃”行为,在西班牙和菲律宾刑法典中构成了抢劫罪(潘灯,2004)。日本刑法中的盗窃罪包含了大多数的抢夺罪(刘明祥,2001)。这表明,从理论上来讲,盗窃罪的本质,不仅仅是对财产的秘密侵占,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它是否也包含一定的暴力性呢?随着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统一的立法是否会将盗窃罪的暴力型因素考虑进去呢?第二,我们再来看看《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盗窃罪的一些实证数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九个月内,宁波市检察机关盗窃案比前三年同期的案件数增长了135%,人数增长了123%,且新三类案件是主要增长点,其立案523件,涉案人数为664人(章国田,姚嘉伟,2012)。本次研究以法院判决为准,对于未成年犯属于盗窃罪中的何种行为方式并未作出区分。但基于数据的正态分布规律,未成年犯中盗窃罪属于三种新增特殊盗窃行为的数量也不低。第三,盗窃罪三种独立定罪行为方式,由于其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其“入户盗窃”,直接将个体的最后生存的安全范围予以瓦解;“携带凶器盗窃”一方面意指针对人身危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暗含着犯罪行为性质转变的巨大可能性,比如转化抢劫罪的可能;“扒窃”,这种行为更多的发生于公交车或者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这种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并且具备“专业素质”的系统性、组织性与团伙性,这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极大的财产隐患和人身安全的危害性。这三种新型的盗窃罪行为方式本质上不再是“秘密性”,更多潜藏着对社会的“攻击性”与“暴力倾向性”。故,基于此本研究2将盗窃罪亦划分为暴力犯罪类型中。

4.3不同文化程度的即将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

研究结果表明,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较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会有更多的身体不适感、更加觉得生活没有意义可言、对未来的不确定感更强烈。他们在心理健康总体水平显著低于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较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有更多的身体不适感、更差劲的人际关系及对生活的恐惧感。这最大的原因可能是更高的文化程度一方面有利于他们对监狱教育矫正活动的理解并加以认同;另一方面由于在学校受教育时间更长,其受到正向积极影响更多。而小学或初中一方面其文化水平受限,对其教育活动并不能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更早离开学校,人格成长也就脱离了良好环境熏陶机会,亦是未成年与重要的社会机构—学校依恋的一种断裂,过早走向社会成为“无所事事”青少年直至未成年犯,这也是学生在学校边缘化的一种结果。

4.4不同年龄的出监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状况

由表4表明,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心理健康水平的大对数因子上得分均低于其他年龄组,相反22~23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心理健康水平的大多数因子得分均高于其他年龄组;且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总分、总均分、躯体化、人际关系、抑郁、敌对、恐怖和偏执因子与22~23岁年龄组存在显著差异。这就是说较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22~23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心理健康水平更低。心理学家阿柰特(Arnett,2000)提出18到20多岁的一种成年初显期的发展理论。他认为这是个独立存在的时期。丹尼尔·莱文森(Daniel Levinson,1986)提出17~22岁是个转折期。在这个时期中,大部分人会形成一种可以指引自己未来的理想信念及较为完备的自我。我国学者研究得出,大学生成年初显期特征对幸福感有预测作用,并认为重要丧失、社会实践和人际关系是影响其成年初显期目标的主要生活事件(段鑫星,陈会昌,2009)。那么,未成年犯在22~23年龄段SCI—90各个因子得分显著高于其他年龄段,可认为是其成年初显期特征的表现,在这个过渡期各种不稳定因素的显现及其成年初显期生活目标受阻的结果,如其恋爱、人际交往及正常的为未来职业筹备条件的丧失。

5结果2

表5 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心理健康水平差异分析s)

通过对暴力罪犯和非暴力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见表5)显示,暴力犯和非暴力犯在人际关系、焦虑、敌对和偏执因子得分显著高于非暴力犯。其他因子上,暴力犯得分也高于非暴力犯,但不具有统计学上的差异。

6结果2讨论分析

由表5表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暴力犯较强奸罪等非暴力罪犯人际关系更加不良、焦虑感和敌对性更高、更为偏执。实证研究证明,暴力犯较非暴力犯对负性情绪信息的敏感度更高,但这种敏感度对正性和中性的情绪信息不起作用(李志爱,彭程,CodyDing,张庆林,2014)。所以,暴力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更易捕捉负面信息,这种认知风格导致其人际关系水平不佳及具有更高的攻击性。而焦虑性这种负面情绪可能是导致其人际关系不佳的一个因素,也可能是人际关系不良的结果。同样,高攻击性既可能是导致其暴力犯罪的因素,同样也可能是其人际关系不佳的因素之一。研究证明,冷酷无情特质(CU)在反社会和暴力行动中较为稳定的一种人格特质,并且有着其特有的生物学基础,如皮质醇水平较低、杏仁核在加工负性情绪面孔时激活减弱等等(肖玉琴,张卓,宋平,杨波,2014)。这一方面说明,人格特质和遗传基因是暴力犯的根源,另一方面暴力犯的高攻击性水平是其冷酷无情特质的延续。

7结论

(1)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SCI—90测试结果显示:即将出监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全国常模。(2)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在人际关系和敌对因子上有显著差异;强奸罪未成年犯与抢劫罪未成年犯,在人际关系、焦虑和敌对因子上显著差异。(3)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与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在SCI—90的总分、躯体化、抑郁和恐怖因子上有显著差异;初中文化程度未成年犯与高中文化程度未成年犯在躯体化、人际关系和恐怖因子上有显著差异。(4)20~21岁年龄组的未成年犯在SCI—90的总分、总均分、躯体化、人际关系、抑郁、敌对、恐怖和偏执因子与22~23岁年龄组存在显著差异。(4)暴力犯和非暴力犯在SCI—90的人际关系、焦虑、敌对和偏执因子得分显著高于非暴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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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portabouttheMentalHealthStatusofChineseMinorOffenders

WhowereabouttoLeavethePrisonatPresent

XuShuhuiSuChunjingLiuRuogu

(SchoolofEducationalScience,LudongUniversity,Yantai264025)

Abstract: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minor offenders’ metal health conditions,by using questionnaires to survey 522minor offenders.The results show the following:(1)the mental health level of the minor offenders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national norm.(2)the murderers and the rapists show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n some factors of SCI—90.The same situation occurs in the robber and rapists.(3)As for the degree of different culture and different age groups of minor offenders,there i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on some factors of the SCI—90.(4)the violent crime and non-violent crime show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most of factors of the SCI—90.The authors conclude the following:the prisoners,who were about to leave the prison,have higher psychological health level,differences between mental health levels of different types of criminals.Prison educ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 the different types of minor offenders and the correction should be more targeted.

Key words:minor offender;SCI—90;mental health;violent offender

通讯作者:苏春景,E-mail:suchunjing63@163.com。

中图分类号:B8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84(2015)06-05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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