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力“跨境电商”

2015-02-16 09:19卢建华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15年8期
关键词:结汇交易平台外汇

文/卢建华 编辑/王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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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力“跨境电商”

文/卢建华 编辑/王亚亚

对于实力不断增强又根植于当地市场的城商行而言,应深耕市场,及时对接跨境电商资金管理需求和贸易融资需求。

依托实体市场和产业链优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集群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当日用消费品在传统一般贸易中的利润日薄西山的时候,得益于义乌市小商品海洋的市场环境和义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近两年来,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异军突起。依托实体市场和产业链优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集群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逐渐成为义乌新的外贸增长极。

但与线上货物交易的顺风顺水相比,跨境电商的收汇仍有一定困难。对于实力不断增强又根植于当地市场的城商行而言,应深耕市场,及时对接跨境电商资金管理需求和贸易融资需求。

跨境电商回款路径

目前跨境电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办理提款:一是通过银行账户提款到境内账户。在B2B交易模式下,跨境电商在线上寻找买家,线下达成批发交易,与传统国际贸易相同,国外买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将货款汇到卖家指定的银行账号。而在B2C模式下,跨境电商则在电商交易平台达成零售交易,有些跨境电商直接在交易平台所在地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通过当地交易平台依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俄罗斯的webmoney、德国的giropay,将款项提到公司银行账户,然后将款项汇回国内。这是比较快捷、省心的提款方式。跨境电商需要支付银行汇款费用,中间银行费用一般每笔在0~10美元之间。但是用这种方式提款,跨境电商需要在境外注册成立公司。以注册美国公司为例,如果跨境电商通过代理公司注册与开户,需要支付3万~4万元的费用,而且公司的收支也会面临被当地政府征税的风险,所以实际进行这种操作的企业并不是太多。

二是通过交易平台的支付工具或者账户提款到境内账户。比如目前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跨境交易平台——速买通,以及国外跨境电商巨头eBay,都有自己的支付工具,分别是Alipay和PayPal。其中Alipay可以提款到国内任何外汇指定银行,提现费用为单笔15美元。PayPal只能提款到其合作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招商、浦发、华夏、中信、兴业、民生、光大与邮储银行。如果需提款到非PayPal的合作银行,按照境外金融监管政策的要求,跨境电商只能先提款到国内或者国外的PayPal合作银行,然后转汇到非PayPal合作银行。PayPal提款渠道为固定费用,单笔150美元~10万美元的提现手续费为35美元。一般情况下,在账户有较多余额时,电商会进行一次性大额提取,以降低提现成本。

另外一些跨境交易平台,虽然没有自己旗下品牌的支付工具,但是交易平台会以自己的名义在国际一流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将跨境电商在自己平台销售产生的货款归集到交易平台的银行账户。跨境电商提款时,向交易平台发送指令,交易平台再根据跨境电商指令汇款到指定账户。这种提款方式,跨境电商只需支付银行汇款费用。

三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提款到境内账户。有的跨境电商平台没有自己的支付工具,只能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提款。比较典型的就是亚马逊与Wish。在亚马逊(美国)平台销售货物,如果跨境电商没有在美国本土开立账号,那么他只能通过与亚马逊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提款。现在跨境电商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WF(World First)、CD(Currency Direct)与P卡(Payoneer)。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按照跨境电商的业务量收费,或者按照提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或者强制对提款货币进行外汇买卖赚取点差。目前,在这些电商平台上从事交易的企业主体,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收款汇兑损失一般会在1%~3%之间。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的结汇实行年度5万美元的总额管理。因此C2C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较受制于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国内一些获批开展集中办理收付汇与结售汇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看到了商机:国内C2C模式下的商家由于没有直接与境外亚马逊等交易平台合作,于是,他们选择了与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合作;境外第三方支付公司再将交易信息、收款人信息交换给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外汇备付金账号办理集中收汇与结汇,然后将人民币支付给跨境电商,从而解决了跨境电商年度结汇总额的管理问题。

量身定制金融服务

义乌跨境电商的基本生存情景是:一个年轻人坐在出租房的电脑前上传物品图,查看订单信息,或者去义乌国际商贸城采购商品发送给客户或者亚马逊的海外仓。他们是“轻资产”的创业者。据了解,一个月销售规模在1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其垫资规模一般在20万~30万元人民币左右。将近50%的垫款,给从事电子商务的小微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压力。他们渴望金融机构给予资金贷款支持。但是由于他们的“轻资产”现实以及线上交易商铺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给银行对风险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当前情况是,如果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小微企业没有提供一定的担保支持,银行是很难轻易放贷给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小微企业的。

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商业银行在深入了解跨境电商实际的交易流程与交易特点之后,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地市场主体,研究开发了一系列符合其实际需求的融资产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跨境电商的资金需求。以稠州商业银行为例。该行关注到,小微商户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时首先需要租房,于是推出了类似安家置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与房东、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给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提供房租贷款支持。对于小微主体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金困难,稠州商业银行利用当地人民银行、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与担保公司合作设立的电商创业基金,适时推出了电商小额创业贷款,为他们提供初始启动资金;同时,还针对业务发展已步入正轨、能够产生正常现金流的小微跨境电商主体,推出了“融易卡”金融服务,可根据跨境电商的资金流水量,在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随时满足其5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解决了跨境电商对资金的不时之需。

呼吁管理对接

相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目前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已很难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实际业务操作。

一是跨境结汇问题。目前现行外汇法规并没有对跨境电商交易所产生的结汇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跨境电商多是将所收外汇通过非经营性外汇收支项下的多个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拆结汇,或者通过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集中办理结汇手续。对于小微商户来说,通过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结汇延长了收款时间,也增加了资金被占用的风险。2014年,海关总署接连发布12号与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与“1210”,将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纳入海关监管。鉴此,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类似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名录登记管理与总量管理,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凭海关确认的“汇总申报单”在银行办理结汇业务。

二是应考虑降低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合作银行的准入门槛。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按外汇局新政规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突破了先前1个托管行和3个合作行的账户限制,便利了支付机构开展集中收付与结售汇业务。与外汇局的宽松政策相比,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对备付金账户合作银行却提出了较高要求。办法规定,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与收付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开立汇缴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该项政策规定限制了众多地方性法人银行与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合作。建议若金融机构具备了良好的管理能力,支付机构也有愿意与其开展备付金账户业务的合作,监管部门可考虑适当降低人民币备付金合作银行准入门槛及放宽账户使用范围。

作者单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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