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车玉龙
最近,在市面上出现了一种大白兔冰棍,勾起了无数80后、90后们的童年回忆。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白兔奶糖的生产厂商上海冠生园有限公司却表示从未生产过类似产品。一时间,大白兔冰棍是否涉嫌侵权的讨论甚嚣尘上。那么,大白兔冰棍是不是真的涉嫌商标侵权呢?
商标侵权,通俗地讲就是他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下,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最为典型。
针对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其次,他人使用的商标或标识是否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这是以一般公众的视觉为基础的判断标准,即以大多数人的眼光,对比他人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再次,产品或服务类型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进行注册时,不仅要有文字、图形、色彩等元素的设计,还要明确该商标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分类标准,共分为45个大类,如电信、乐器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无法一一列举,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判断,即消费者直接将A商标误认为B商标、将A公司的产品误认为B公司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驰名商标即是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我国,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容易,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其他因素。而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予以认定,二是由法院在司法程序中予以认定。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好处之一就在于:对该商标是否被侵权的认定突破了类别上的限制。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来讲,相同或相似商标必须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服务类别上。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则可以实现跨类保护,也就是说一旦A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论在何种类别的商品、服务上,都不能使用与A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标识。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回到大白兔冰棍的事情上,结合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白兔冰棍逃脱不了商标侵权的嫌疑。
第一,上海冠生园公司已经表示带有“大白兔”字样的冰棍并非冠生园生产,并且“大白兔”商标没有给任何一家厂商授权。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在大白兔冰棍上使用的商标为“四季冷饮”,且兔子姿势与大白兔奶糖不同,若基于此认定与“大白兔”商标相同或近似十分困难。但从混淆的角度来看,大白兔冰棍突出使用了“经典大白兔”、拼音“DA BAI TU”的字样。同时,大白兔冰棍与大白兔奶糖的包装设计风格、颜色搭配几乎一致,这些特征显然能够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而网友对“大白兔出冰棍”消息的热捧,更是印证了一般消费者会对上述两种商品产生混淆的事实。
第二,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划分,冰棍与糖虽然同属于第30类,但冰棍属于“3013食用冰、冰制品”类,糖属于“3004糖果、南糖、糖”类,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但由于大白兔奶糖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对“大白兔”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第三,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商标侵权。从大白兔冰棍的包装上来看,大白兔冰棍使用“经典大白兔”的字样,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的一部分使用,属于法律早已明确的侵权行为。
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生产大白兔冰棍的厂商已经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并寻求与冠生园公司达成和解。法官提醒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合理合法使用商标、商品标识或装潢,注意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