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人去向不明,可找用工单位负责

2015-02-13 06:06王景龙李峰张洪军
农家科技 2014年12期
关键词:小胡委托哥们

王景龙 李峰 张洪军

【案例】

农村青年小胡。2014年初把种地、伺候父母,操持家务的活计安排好后,独身来城里打天下。实现他的致富梦。进城后到一建筑工地做了一名力工,说定每月工资三千五百元(包括加班费),一月一开。可上岗后。用工单位以建筑材料涨价占用了流动资金。把“月薪”拖成了“年薪”。年底、工程竣工,用人单位以工程款没拨下来,一直让工人们等。工人们天天讨要,上访,经有关部门干预,工人们的工资发下来了,可期间小胡父亲病危,回乡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来用工单位领工资被告知,已由小胡的“哥们”代领。小胡对这位“哥们”,并不十分了解,只是打工中,同是力工,同是年轻人、经历相同,彼此处得较好。小胡并没有委托这位工友代领工资,这位工友去向不日月,用人单位也联系不到。小胡很着急。

【说法】

小胡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以《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委托即托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将工资发给了他人,小胡可以找用人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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