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困境与进路*
——整体性治理的视角

2015-02-13 18:41梁芷铭徐福林许珍曾栋梁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治化舆论观念

梁芷铭,徐福林,许珍,曾栋梁

(1.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广西钦州,535099;2.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贵州贵阳550081;3.钦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科教学部,广西钦州,535099;4.钦州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广西钦州,535099)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困境与进路*
——整体性治理的视角

梁芷铭1,徐福林2,许珍3,曾栋梁4

(1.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广西钦州,535099;2.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贵州贵阳550081;3.钦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科教学部,广西钦州,535099;4.钦州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广西钦州,535099)

国家治理法治化与不同国家治理主体的观念、国家法制、公众舆论、司法体制紧密相关,需要我们秉承整体性治理的视野。就当前而言,国家治理法治化存在着观念困境、法制困境、舆论困境和司法困境,而这些不同领域的困境又是缺乏整体性考量的碎片化呈现。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亟需改善观念市场与公众舆论,优化立法环境与司法体制,以一种整体协同推进的思路加以完善。

国家治理;法治化;治理能力;困境;进路

罗斯科·庞德认为,在今日,“法律秩序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会控制方式,都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后者的审察之下运作”[1](P37)。当然,国家治理也必须“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法律的“审察之下运作”。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的探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在不间断的讨论中,国家治理与法治化的关系得到深层次的阐发。无论是首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表明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议题具有重要地位与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素分析

莫纪宏认为,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离开“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否则“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甚至是“有害”和“起反作用”的[2]。唐皇凤认为,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手段和可靠保障”[3]。张琴羽认为,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是“维持多元协同治理的必然选择”[4]。陈金钊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包括“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内容”,而国家治理法治化则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生态、执政体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目标,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5]。学界对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命题中,关于其概念的表述众说纷纭,说法不一,但是众学者的前期研究让人们看到了国家治理与法治化的密切关系,也让我们从中窥视到国家治理法治化所包含的必备要素。简单地说,国家治理法治化至少包含着以下四方面要素。

(一)治理主体,也即是谁在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无疑,政府、社会组织与机构、私人机构和公民都是参与并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最为主要的力量。而对这四者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他们的观念,也即对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相关观念的理解与认同。在所涉及的诸多观念中,关于管理与治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理解与认同尤为关键。国家治理法治化需要不同的治理主体在观念上达成共识,否则此过程的多元协同治理将难以实现。

(二)治理工具,也即以何种工具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

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借助法制工具。一方面,相关法制工具必须是完备的,应当有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且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法律条文不得相互冲突、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形成抵触,另一方面,法制工具必须是能帮助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良法,而非侵害民众权利的“恶”法,否则无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全面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

(三)治理环境,也即在何种环境下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公众舆论。一方面,良好的公众舆论帮助民众认识非法治化带来的弊病与伤害,使治理观念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观念成为民众虔诚的追求,另一方面,良好的公众舆论带给民众信心、乐观、激情、宽容,使不同意见和鲜为人知的议题与人群受到关注。若无良好的公众舆论,则无法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注入新的元素,而民众的智慧也将被埋没。

(四)治理行为,也即以何种行为确保国家治理法治化

完备的法制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但若完备的法制无法得以执行或者执行之时背离初衷,则同样难以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司法公正来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保障,否则无法让良好的立法意愿造福民众,而失却了良好意愿的落实,国家治理法治化就失去了实质意义。

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剖析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一个约束权力、明确权力边界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人们的思想观念、不同的群体和利益集团、制度环境、社会舆论等因素始终贯穿于这一过程,从不同层面对这一过程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适合于国家治理法治化,以致于这一宏大事业不得不面临一些困境。

(一)观念困境

国家治理法治化困境首先表现在观念层面。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认为,“在整个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人是一个基本的因素,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是现代化制度……的先决条件”[6](P169)。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人们的观念在其中同样是影响深远的因素。但不同治理主体的观念总是相距甚远。

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便被广泛提及,并逐渐进入政府、社会和市场等领域,但时至今日,人们并没有完全接受治理这一新概念,相反,时常陷在传统的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思维,并以此挤兑国家治理思维,压缩国家治理法治化相关观念的传播空间与市场。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于政府这一国家治理主体身上,而且还存在于社会领域与公民个人身上,其中,尤以官僚阶层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集团为甚。而在发达的现代传媒影响下,社会领域、私人机构与民众正逐渐抛弃往日对管理思维及其模式的认同而更多地趋于认同治理与相关制度设计,并借助现代媒介试图转变官僚阶层及其利益集团的观念。

此外,观念层面的困境还表现在法治化与法制化观念的缠斗中。事实上,法制化并不等于法治化,但人们对法治化的了解远不如对法制化的了解,甚至经常混淆法治化与法制化。但可喜的是,社会领域、私人机构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正逐渐理解、认同法治化观念。当然,他们对法制化的体认也在加深。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重构进程加速,官僚阶层及其利益集团也逐渐由法制化视域转向法治化视域,但远未与社会领域、私人机构和公民就此形成最大共识。

(二)法制困境

完善的法制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最大一块基石。清末以降,虽经百年法制化,尤其是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但目前的法制现状并不令人感到满意。

我们通常把宪法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实是如此。华尔特·墨菲认为,就狭义而言,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指“其公共职务及权力的设置,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权利”,表达的是“政治生活的方式”,而在文本上,它向人们表明了“民族的基本政治原则、体制设定、公共官员的选择方式以及公民私人的权利和义务”[7]。但实际上,并没有制定与宪法直接相关的法律,对违宪行为和违宪法律法规进行追究与审查。正如张千帆先生指出的那样,“现行宪法未能规定一种切实可行的审查制度,以保证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法律效力,致使宪法实际上未能受到‘认真对待’”[8]。这意味着宪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体现在现行法制体系,相反,急功近利的法制建设往往滋生了更多的违宪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又往往沦为官僚阶层及其利益集团维护利益的武器,挑战着国家治理法治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合作。在统治视域下,政府无疑是唯一的权威,行政权力有着无法比拟的力量,在由统治向治理转型的过程中,这些东西并非一夜之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而是深深切入追求善治的伟大进程中。此时,政府和行政权力尚未得到完全约束,而除此之外的治理主体则在不断挑战着政府和行政权力权威,使之失效、退守。在此过程中,至少行政诉讼十分突出。而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性法律尚存欠缺,难以在行政诉讼中全面保障非政府主体实现公平正义,行政权力依然可以横行无阻,“民告官”大多时候胜负难料。显然,若无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公民、私人机构、社会等治理主体难以和政府这一治理主体形成制衡与和解,政府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将举步维艰。

当然还有互联网法制。据有关研究者统计,截至2012年底,在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中,属专门法律的仅有3部,相关法律21部,行政法规51部,而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达843部,司法解释则有43部。显然,当前的互联网立法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诸多法律条文相互冲突姑且不说,但是专门法律甚少就远不足以有效解决复杂的互联网法律问题,[9]当然,也更难以全面应对网络时代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

(三)舆论困境

卢梭认为,舆论具有强大力量,“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丝毫强制力”[10](P169)。但舆论的强制力量并没有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或者说,尚未就国家治理法治化形成足够强大的舆论力量。而互联网的普及和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确实使社会舆论得到增强。在包括微博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上,有识之士在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注入力量,但这样的力量尚未足够强大。一方面,它总是被娱乐、消费、“心灵鸡汤”和各种商业炒作淹没——很多人只关心自己眼下的小生活,另一方面,有识之士的建言极少为公权力付诸实践,相反,他们的建言难逃网络技术的监控与封杀。

与积极的有识之士相比,更多的民众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宏大主题上保持着沉默、围观,以犬儒姿态泰然应对之,“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11](P40)。一方面,他们对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相关的事件与言论只默默围观,隐身于“沉默的大多数”之中,另一方面,当自身深陷类似事件又默默承受,放弃作为一名公民所应具有和应行使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在普通民众中形成了另一种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相左或无助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舆论,这样一种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有识之士的积极舆论。但,又或许,这样一种舆论在有识之士的舆论影响下会发生转向,使有识之士不再孤单。但至少在目前看来,这样的状况尚未显而易见。

(四)司法困境

中国司法逐渐与现代接轨始于清末改革。关于这一场改革,吉尔伯特·罗兹曼认为,“在清朝的最后十年里,中国曾以许多仿照西方模式的新式而带有试验性的知识,去取代旧的帝国政府的许多制度措施。……但是,这头几步的重要性与其说是在于它们实现了什么永恒的东西,不如说在于它们和过去决裂了”[12](P345—346)。就司法领域而言,中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过去“决裂”了,但实际上,“两千年来非职业的司法对我们今天行为与制度运作”有着十分突出的“潜在制约”,使得一种“专业司法的社会意识”难以树立[13]。在这样一种司法环境下,司法程序被扭曲,司法不得不“屈从于外部权力”,律师辩护权“受到种种限制”,司法“无从履行运送正义的使命”[14](P493—494),这显然不是危言耸听,虽然当下媒体并没有披露过多违背司法程序、致使正义无法实现的案件,但只要细致阅读报刊或者进入网络媒体,就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司法环境对正义的伤害。伤害了正义,伤害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又何尝不是对国家治理法治化一种伤害?

三、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整体进路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5](P154)。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是要通过思想观念、法制、公共舆论和司法等方面的协同推进与改进,在不同治理主体间形成最大共识,严格约束容易被滥用的权力,惩戒滥用权力的行为,规范国家社会治理活动,使国家及其社会达到善治的愿景。

(一)改善观念市场,牢固树立法治中国观念

国家治理法治化最大的困境来自于不同治理主体的观念。这是一种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集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不同的治理主体持有不同的观念,对于积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的群体而言,我们相信,在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的观念中,有着对法治的虔诚的认识与追求。自人们认识法治始,这样的认识与追求就从未间断,以致我们今日拾起仍觉得火热滚烫和激情澎湃。这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强大动力。但是,它尚未在观念市场占优。这需要我们给观念市场带去活力与火把,使观念市场面貌更新,使法治中国观念真正成为不同治理主体的共识。

不可回避的是,更新观念市场面貌,将使不同的观念在这广阔的战场上展开激烈交锋。在这一场史无前例的观念交锋中,政府的权威下降,社会、私人机构和公民的权威上升,最终达到力量的综合平衡,每一治理主体都服膺于包括法治思维、法治模式、法治精神在内的法治这新出现的权威。

在观念市场上,管理(或者统治)与治理、法制化与法治化、人治与法治等观念将继续它们的激烈交锋。“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检验真理的最佳标准是将思想的力量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16]没有人会怀疑先前占劣势的治理、法治化和法治会败走麦城,也没有人怀疑管理(或统治)、法制和人治能继续占上风。围堵关于治理、法治化和法治的观念,是不合时宜的,虽然持有这些观念的治理主体从未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17](P19)。更何况,持有治理、法治化和法治的观念的群体正在成长。公开的观念市场使一切进入此中的观念接受苛刻的审视。无论是那些曾被认为是正确的观念和真理,还是那些被认为是错误的观念和谬论,都无法避免双方的对话与交锋。约翰·密尔说,“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17](P19-20)。因而,应当允许不同的治理主体进入观念市场,不管是社会组织与机构,还是私人机构,抑或是公民个人,都不应被政府权力限制于观念市场之外。政府对观念资源的垄断——包括观念来源、阐释、转化和更新的垄断,都不应继续存在。作为执掌着强大权力的政府,应当克服对社会组织与机构、私人机构和公民的恐惧与偏见,放下毫无根基的傲慢,体悟多方主体的共存共荣关系。

经由观念市场的自由角逐,过时的国家治理观念、谬误、谎言、敌视与偏狭、人治和局限于法制的观念将被法治中国观念驱逐。这是一个艰难而需要时间的过程。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中的不同群体的的利益格局、观念架构、价值追求和法治信仰都在重构。学校教育、现代媒介、制度、一切可承载观念的器物等等都不可避免被卷入这一过程中。如果法治中国观念能深入包括课程设置、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教材选用、校园文化建设在内的学校教育,如果法治中国观念为现代媒介广为宣扬,如果法治中国观念渗入不同的制度设计,如果法治中国观念时常出现在日常器物,我们相信,在不久的时间里,法治中国观念能真正确立于这个时代,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建立观念基础。

(二)优化立法环境,加快完善法制

亚里士多德认为,虽有良法,但民众不能普遍遵守,则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8](P199)。因而,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前提,而这有赖于立法环境的改善。

在国家治理视域下,优化立法环境,加快完善法制至少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治理的环境,也即影响立法质量的环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我们是要走向现代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是继续往日的思维与模式,让社会矛盾继续激化,增加社会风险。整体而言,国家治理的各方面均显示出令人乐观的信号,在朝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走去。但是一些激起不利于发展和维护公民权利乃至激起民愤的“恶法”与“恶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清理。虽然先后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依然并未足以说明现代国家治理法治化在立法和完善法制方面得到全面展开。全面清理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全面清理违背上位法的下位法,全面清理互相矛盾与冲突的相同位阶法律法规,是进一步优化立法环境和完善法制的必然选择。二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影响立法的利益群体。由国家统治转向国家治理,由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并追求实现法治化,必然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而利益格局的新调整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将会在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继续推进,将使得利益集团更加多元,而多元利益的冲突也将较原来激烈。基于国家治理以求达善治和摆脱人治而以求达于法治,在立法上应该更多考虑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的治理主体的利益,使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处于平衡的状态。三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影响立法的部门利益。国家治理法治化并不排除部门参与立法的提出与立法的起草。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对全体公民均有法律效力,而并不仅仅限于这些部门。因而,优化立法环境和完善法制,不能局限于部门提出立法和立法起草,而应该实现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正所谓,更广泛的协商“将增强人们对共同体和共同命运的意识”[19](P254)。需要指出的是,尤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让他们真正成为民众的代言人,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是民众本身,因而,普通民众的声音也不可忽略。而为了减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作为的机率,应当尽快促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职化(至少在立法层面可以如此),而对那些不作为、不能真正代表民众的人员,则应启动退出机制(至少应当退出立法领域),以避免他们在国家立法上犯下错误。

(三)改善公众舆论环境,培育公民舆论

哈贝马斯认为,“公众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20](P113-114)。以此推论,我们将其分解为五个方面内涵:第一,公众舆论的主体是“公众”,是“公众”公开反思而不是其他主体反思而得来;第二,公众舆论是理性的公众讨论,是公众公开“反思”而不是未经反思、未经思索得出的结果;第三,公众舆论是“公开”的,而不是在封闭环境中商讨而成的;第四,公众舆论的指向是“社会秩序”及其规律,而非其他领域;第五,公众舆论中一定有“真知灼见”,但并非全是,一旦形成“真知灼见”则应当被采纳。

不同治理主体对国家治理法治化或许不陌生,但并未完全熟悉,这是国家治理法治化一直未取得最大共识的关键性因素。而要形成最大的共识,则不能使公众舆论畸形、微弱、冷漠和置之不理。改善公众舆论环境,应当让不同治理主体的声音出现在公众舆论场,不管他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不管他是商人,还是国家公务人员,都应允许进入公众舆论场并允许他们发出声音。公众的广泛发声或许增加了公众舆论场喧闹,但公众舆论场本就喧闹,而更大的喧闹声里会有更多的清醒、理性和客观的声音。这样一来,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有识之士就不再孤单,他们将拥有更多的同伴,他们的声音就能超越于消费社会的喧闹声之上,而这正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所需要的。

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为公民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可以使公民逐渐把自己解放出来,帮助公民形成民主的美德:节俭、判断力、口才、足智多谋、勇气、自信、对权力敏感、公共意识等”[21](P27)。可以说,公众舆论集中表达着社会成员的心声,承载着人们对民主和法治的追求。改善公众舆论环境,培育公民舆论,将会出现“健全而合理的舆论”。著名报人胡政之认为,“健全合理的真舆论,因为这样的舆论,至少应该先把事实真相,赤裸裸地公表出来,供大众之认识与理解,然后根据真知灼见,由少数有识解的人们,无忌惮地加以批评纠正,拿出具体主张。此际如果另有一部分少数智者,别具见地,也仅可以公开研讨,不客气地交换意见,彼此切磋,再由大多数人在这许多不同的观点之间,根据他们对于事实之认识和理解,运用其自由而无成见的理智,选择一种他们所认为比较合理的议论,一致起来赞成它,拥抱它,经过如此阶段,这便可以成为所谓‘健全而合理的舆论’”[22](P)。而当“健全而合理的舆论”形成,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就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与理解,不同治理主体间的最大共识也可由此而形成。

互联网的普及为民众广泛参与政治开了方便之门,在报刊、电视、电台和书籍之外,他们有了新的工具,那就是互联网以及附于互联网的博客、论坛和微博。当一个主题或者一条新闻被很多博客选择时,便可形成“博客蜂群”,当舆论风暴爆发时,“公众对人物、地点、产品或现象的理解将从根本上发生改变”[23](P12)。虽然博客已经受到了冷落,但微博代之而起,正以博客往日也无法比拟的能量塑造着公众舆论。与国家权力对报刊、电视、电台和书籍的管控一样,互联网也处于权力的掌控之中。这些工具是造就公众舆论的工具。因而,追求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同时,着力于改善公众舆论环境和培育公民舆论,还应减少对媒介的管控。可以预见,在管控减弱的媒介氛围中,开放的媒介和良好的媒介格局将得以形成,而公众亦能公开、全面和理性研讨社会秩序,反思国家治理法治化走出的每一步,并提出真知灼见,及至真知灼见为国家治理者采纳。

(四)排除干扰,优化司法体制

潘恩认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24](P56)。法律(如果是良法的话)如何才能成为“国王”?很显然,法律必须经由执法和司法过程才能成为真正的“国王”。司法体制对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因而可以说,“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5](P391)这也正是司法体制需要优化的原因。

国家治理法治化,优化司法体制,必须排除干扰。由于司法部门“需借助行政部的力量”,因而,必须把行政力量驱逐出司法领域,排除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干涉。由于司法部门“无财权”,因而,至少应当使司法摆脱本地财政的束缚,或者获得独立的财政来源。由于司法部门“无军权”,因而,亦不能让任何武装力量以任何方式干预司法。由于司法部门“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因而,亦不能使“社会的力量和财富”对司法形成干扰。我们知道,是司法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法律文本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而司法部门的职权亦由法定,因而,应当防止立法机关对司法的干扰。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明白,一国之政权通常为一政党所掌握,一政党借此实行它的纲领与主张,如果司法受到一政党干扰,显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及其多元利益的需要。

与传统的国家统治、社会管理不同,国家治理强调政府权威但并不仅限于此,强调政府是主体但也不限于此,强调权力运行但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运行而注重上下互动与不同主体的通力合作[26](P37-40)。试想,若无良好的司法体制,若司法频遭干扰,不同的国家治理主体能否通力合作与互动,能否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权力能否实现上下互动?E·博登海默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27](P344),诚哉斯言。

[1][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4,(4).

[3]唐皇凤.构建法治秩序: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4]张琴羽.以国家治理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党政干部论坛,2014,(6).

[5]陈金钊.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及其意义——兼论法律方法的功能[J].法律方法,2014,(1).

[6][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著.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7][美]华尔特·墨菲.宪政主义[J].张千帆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2).

[8]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9]颜晶晶.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如何走得更远?——传媒法视野下的思考[J].网络法律评论,2013,(1).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11][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M].季广茂,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1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13]贺卫方.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J].南京法学法律评论,2000,(2).

[14]贺卫方.司法改革的困境与路径[A].何勤华.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C].法律出版社,2009.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6]Abramsv.UnitedStates250U.S.616,630(1919),转引自王四新.表达自由与真理[J].环球法律评论,2008,(2).

[1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9][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20][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1][英]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M].郤继红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2]胡政之.中国为什么没有舆论[J].国闻周报,1934,(2).

[23][美]休·休伊特.博客信息革命最前沿的定位[M].杨竹山,潘浩译.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12.

[24][美]潘恩.常识[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5][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6]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2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陈文兴)

D63-3

A

1671-0681(2015)05-0044-07

梁芷铭(1981-),男(汉族),广西玉林人。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硕士;徐福林(1981-),男(汉族),广西岑溪人,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讲师、硕士;许珍(1972-),女(汉族),广西合浦人,钦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律师、硕士;曾栋梁(1982-),男(汉族),湖南祁东人,钦州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师、硕士。

2015-05-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研究”(15JD710028)和“协商民主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15JD71004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交往理论视域下政务微博话语权研究”(项目编号:13XGL008),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工程资助成果(项目编号:GXQG022014062),广西高校“党的十八大精神研究”专项课题“网络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以微博为中心的多维考察”(项目编号:DSBD13YB044),广西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项目“县域公共服务均等化视域下广西贫困农村治理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SK13LX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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