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以肥乡县南营村为样本

2015-02-13 03:17张岐峰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民间

张岐峰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民间规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以肥乡县南营村为样本

张岐峰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在纠纷解决中,国家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农村地区,国家法却难以发挥理想的作用,民间规则就起到了案解事了,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民间规则通过自身所特有的优势与国家法的互动一道构建了社会的秩序体系。因此,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的研究,有助于对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及详实的资料。

民间规则;纠纷解决;国家法

民间规则可以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以外的,在一定区域内被人们认可并制约他们的行为的规范或习惯法。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可以便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较好地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在农村地区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仍有其现实意义,在限制其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应给予合理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国家法与民间规则存在着互动与冲突,正确的方法是两者之间进行必要的互动与整合。

笔者通过到肥乡县南营村去调查实践,了解村民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的主体等现状;约谈村干部以及调解员并向部分民众发放调查问卷,以国家法作为对比了解民众对民间的习俗、村规民约、情理等的认可程度;查阅文献和案例,结合民间规则的相关理论和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对民间规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以及利弊进行分析。这里根据收集的相关材料,对民间规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作用进行解析,并对民间规则的发展趋势提出若干思考。

一、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运行现状

通过对肥乡县南营村地区实地调研,笔者发现民间规则在南营村地区的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员调解、村干部解决三个方面。

1.当事人和解

所谓当事人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就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进而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民间规则在当事人和解中的作用方式主要是作为纠纷解决的直接依据。

调研案例: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后因做生意发生争执。李某到张某家门口烧纸钱,本案中有一条民间规则,即在他人家门口烧钱的行为是一种侮辱他人的行为。若李某为解决与张某的纠纷赔礼道歉,则应该按照当地习俗,在张家门口放鞭炮九挂,请张家全家人及村里的头面人物吃酒,并且基于此种方式,张某谅解了李某。

本案中的民间规则为当地的民间习俗。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运用了当地乡村地区的民间规则,达到了双方和解的目的。

2.人民调解员调解

被西方人称之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乡村社会一种较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等方法,使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民间纠纷的活动。

调研案例:因为房屋之间的占地问题,村民李某和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并准备斗殴。人民调解员冯某赶快来到现场。“根据本村习俗,相邻房屋之间需要1米宽的过道空出用来排水,我家房子已经空出了50公分的空间,而张某却只留出14公分,这不符合咱们村规矩吧!”“我盖房时确实没有看准。但是房子已经盖起来了。”冯某听完他们的意见后,与当事人商议出一个解决办法:张某今后再翻盖房子时要把多占的空间退回来;李某可向外扩出30公分,以后翻盖房子也要退回来。双方对于这个办法都表示认可。冯某立即拿出由县司法局统一格式印发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写明处理结果,并由双方签字、按手印。一场纠纷被化解了。

本案件中的民间规则也是当地的民间习俗。调解员通过运用当地民间规则进行调节,很好地解决了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民间规则被视为人们的生存经验的提炼,村民们选择民间规则来解决纠纷是一种传统习惯,符合村民的价值观念和心理期待。人们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深深影响着村民的社会生活。它通过一代代的传承,潜移默化地成为了一种模式化的生活方式,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传递,凝聚着村民的智慧与情感,通过在村民之间反复地适用,逐渐被村民认同。因此,事实上在农村地区中,民间规则成为了更容易接受、更为常用的纠纷解决依据。

二、民间规则对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影响

(一)有利的影响

民间规则对于纠纷解决而言,具有相较于国家法更为便捷性、经济性的特点。民间规则之所以能成为村民日常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因为相对于诉讼方式而言,具有快捷迅速、成本低廉、程序简便、调整范围广等特点。通过民间规则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民间规则在纠纷解决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的理念,更适合于农村地区村民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以及特定纠纷的解决。

(二)不利的影响

运用民间规则在农村地区解决民事纠纷不利的影响,首先是民间规则自身有其局限性。民间规则的自身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地区的民间规则并不都是先进的,有的民间规则是落后的。第二,民间规则是地域性的,因此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国家制度的限制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我国一直以来奉行的是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观。第二,民间规则在司法运用中的限制。

三、民事纠纷解决中运用民间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一)形式合理性

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的形式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民间规则的告知作用、指引作用以及预测作用。一是民间规则的告知作用。在农村地区民间规则深深扎根在人们的传统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可以说是一种文化习惯的力量,为村民们所选择、共享、传承和发扬,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和实践,形成国家法之外的非正式制度。二是民间规则的指引作用。民间规则可以说是农村的历史惯性和积淀而来的传统,指引村民的相互行为,调整村民之间的关系,进而维系农村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三是民间规则的预测作用。依据民间规则,村民们可以预知到人们相互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并以此对他们相互之间的具体行为作出合理的计划与安排。

(二)实质合理性

运用民间规则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质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民间规则的社会作用。在社会作用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目标可以说是一致的。民间规则在农村地区的经济生活领域中,有其代代传承下来的固定规则,对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非常有效。农村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不可缺的,它们是农村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可以说是法治的构成性部分。

四、民间规则的发展趋势:基于调研的反思

(一)民间规则的发展空间

民间规则有其存在空间,国家应当鼓励民间规则的发展。国家权力对民间社会的控制是极为有限的,其所管辖的范围也大多是一些刑事案件,众多的纠纷反而大都是通过乡村社会的民间规则予以解决。国家法不是万能的,在乡村地区中,社会关系最重要、最权威的调整器是民间规则而不是国家法。

(二)国家引导民间规则的发展

国家必须加强引导,促进民间规则的健康发展。民间规则有其两面性,既有其先进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落后消极的一面。国家法与民间规则有着公平、自由以及正义的共同价值观,国家应当依次来加强引导。社会自治能力是体现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自治能力的强弱反应了一个社会的成熟稳定,因此,国家要引导民间规则在不违背国家法的前提下,促进以基层群众自治的自治机构发展加强民间基层自治规范建设。国家还应该加强监管,引导民间规则的合理适用,使民间规则能够健康发展。

(三)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互动发展

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互动发展,主要是国家法要吸收产于民间的民间规则合理成分,使引进大量西方法的国家法适应环境,逐渐实现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相互融合。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国家法肯定是最权威的依据;但如果通过诉讼调解,则可参照民间规则。这样不仅能使民间规则发挥其应有作用,而且能够推动法治建设。对于纠纷解决中民间规则的适用,也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已经在运用民间规则资源时,对民间法与国家法进行创造性的互动。这种互动既不是简单适用国家法的,更不是对民间规则逻辑的纯粹演绎,而是以社会成员本身利益为导向,综合考虑作出决定。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如何实现民间规则与国家法的互动,很有意义。

[1]于语和,张殿军.民间法的限度[J].河北法学,2009(3).

[2]于语和,戚阳阳.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反思[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刘斌,刘慧峰.从不同法系探寻习惯法的踪迹[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2).

[4]苟军年.从法律移植视角看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关系之协调[J].西部法学评论,2012(3).

D6

A

1673-0046(2015)2-0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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