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冰冻时期的各自发展,到今天如火如荼的交流合作,两岸图书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这期间,除了两岸图书人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以外,更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多年来大陆始终强调保护台湾地区图书作者版权和其他各项权益,制定专门的法规法令给予政策加持。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批批台湾作家的作品开始在祖国大陆出版发行。为保证这一趋势的正常运行,保证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版局作出了一系列保护台湾著作权的规定。
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在所发的《对于内地出版港、澳、台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尊重台港澳同胞版权”。1987年,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要求对1980年7月1日后重印、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作品的情况,立即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发表时的付酬标准与办法结算应付稿酬,并予以保存,以备作者日后随时领取,并责成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体负责。
在大陆各地书店的台湾书籍
1988年3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关于“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的规定,为保护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促进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文化交流,对大陆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问题,特制定《规定》。
为维护作者权益,大陆1991年6月施行《著作权法》,1992年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在著作权、版权方面与国际接轨。为促进两岸图书出版交流,先后公布了《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日)、《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1990年8月20日)、《国家版权局关于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1993年2月10日)等法规法令。
以上各项法规,为台湾作者及版权所有者的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两岸图书出版交流提供了法律基础。
随着两岸化冰,两岸关系渐渐好转,大陆在对台图书出版政策方面,更多地考虑到了台湾方面,并积极鼓励两岸开展版权贸易和交流合作业务。
1994年6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出版交流合作,加强对台出版交流的管理,特制定《规定》。《规定》要求,一是鼓励两岸开展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业务。大陆出版机构应积极推荐优秀大陆图书供台湾出版机构出版发行。二是鼓励大陆图书贸易机构向台湾销售优秀图书。三是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图书展览、展销及订货会等(包括内部展览),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并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四是台湾出版从业人员在大陆从事合作出版、图书贸易洽谈和组稿等业务活动由省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告同级台办。五是台湾出版发行机构不得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派驻常驻人员。在大陆的台湾企事业机构亦不得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等。
以上规定,为两岸图书规范交流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两岸图书建设规范化的市场运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05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共同签署了“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以后,两岸图书产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2011年6月12日,在第三届海峡新闻出版业发展论坛开幕式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代表总署发布了在福建先行先试的惠及台湾同胞的五条政策,分别为: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允许台商在福建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对台湾版权作品,福建省认可台湾相关机构出具的版权归属证明。
两年后,在第五届海峡论坛·海峡新闻出版业发展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发布了五项支持福建先行先试、惠及台胞的新闻出版政策。这五项政策包括:批准设立海峡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加强两岸在数字出版领域的合作;批准设立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推进两岸版权贸易和版权产业发展;同意设立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福建分中心,促进两岸新闻出版人才交流和培训;允许在福建新闻出版单位从业的台湾业者参加出版职业资格考试,为在闽从业台胞提供工作便利;同意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开展加强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为在闽网游企业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务。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也都在随着大环境的发展,陆续完善和商签两岸图书产业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2014年10月17日,在第十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上,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台湾出版商业联合会签署委托协议,就两岸出版文化交流达成合作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