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维护

2015-02-12 22:37王彦东河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武装部
同行 2015年6期
关键词:海洋权益维护

★王彦东(河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武装部)



论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维护

★王彦东
(河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武装部)

【摘要】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但不是海洋强国,由于受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和长期以来海洋意识的缺失,中国近海的海洋权益不断受到侵犯,本文针对这种现状,提出一系列维护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措施和方法,以实现维护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近海;海洋权益;维护

海洋是人类生命的摇篮,是维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当今世界人口及其消费水平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正日趋枯竭,海洋将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空间。中国完全是一个海洋大国,但从来不是一个海洋强国,由于受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和长期以来海洋意识的缺失,中国的海洋权益不断受到周边国家的侵犯。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是我国21世纪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现状与挑战

(一)我国与日本的海上冲突与纠纷

我国与日本的海上冲突主要是东海问题。东海,由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朝鲜半岛、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所围绕的一个边缘海。在东海海域上,最重要的问题是钓鱼岛问题。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从明代有记载开始,就已经把钓鱼岛屿列入中国的版图。1895年《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割让台湾岛及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在内给日本,1945年,所有日本侵占的领土全部归还。1951年,在中国被排除在外的旧金山会议上,二战战胜国英法美将琉球群岛连同钓鱼诸岛交给美国“托管”。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历史上琉球并不属于日本。由此造成了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因而也影响到东海大片海域和大陆架的归属和划分。

(二)我国与韩国、朝鲜的海上的冲突与纠纷

中韩两国的领海争端由来已久,在东海与黄海都存在在领海争议面积。从1995年开始,韩国便以“科考”的名义,在苏岩礁海域不断制造小动作。2005年韩国又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的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已经超过了两国等距线,达到了50公里。随着韩国动作多多,在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上,在未来一段时间里,韩国将是中国在日本之后的第二“主角”。2014年,在韩国新任总统朴槿惠访华期间,习近平主席向韩方提出了“今后把黄海变成和平合作和友好之海洋”的建议。会谈后发表的《中韩共同声明》附件中也强调尽早举行“中韩海洋划界谈判”的必要性。这就是说,多年来摩擦不断和困扰两国关系发展的中韩海洋权益纠纷得到了双方高层的重视。但由于历史渊源、现实利害以及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中韩海洋权益纠纷有相当大的难度。

朝鲜在1977年6月21日也颁布了《关于经济水域的政令》,单方面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管辖水域向外扩大了37.8万平方海里,但并没有得到我国认可,1977年8月1日发布了军事警戒线(军事警戒线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至50海里范围)公告,把经济水域视为领海加以控制。

(三)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权冲突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上冲突与纠纷主要是集中在南海,最大问题是南沙群岛问题。南沙群岛的争议包括岛屿的归属、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以及相关的油气资源的开发等方面的问题,争议的核心是南沙的归宿问题。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到上世纪中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过任何质疑。如越南曾经几次在本国报纸上声明,南沙海域是中国的。但上世纪70年代南海海域发现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后,南海之争风云骤起,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正在遭遇严峻挑战。

二、维护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措施与方法

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需要考虑多方因素、采取多种措施:

(一)主张我国的海洋主权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以国际法为依据始终如一地不断重申: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都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首先,从地质构造上,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赤尾屿五个岛屿和周围的若干个岛礁组成,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台湾省处于同一地质构造,一条海槽将钓鱼列岛与日本的八重山列岛等分割开,表明它们之间无相同的地质联系。其次,从中国、日本、琉球的历史文献上,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403年即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使用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屿”,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1893年,慈禧太后颁发诏谕,将钓鱼岛、黄尾屿与赤尾屿赏给后来出任邮传部尚书的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用。1895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和所有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二)灵活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根据历史性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排他的、无可置疑的主权,其原因就在于:中国是首先发现、首先开发并首先对这些岛屿行使了长期有效管理的国家,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所以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具有坚实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基础。为了维护南沙、钓鱼岛及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我国才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举,秉着和平解决的原则,并与南海有关国家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协议。

(三)科学谋划维护海上安全的战略指导,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坚决维护中国海上的核心利益

要明确宣示中国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坚强决心和强大力量,以实际行动确保钓鱼岛主权掌握在中国手里。决不允许日本非法侵入、霸占钓鱼岛;要彻底打破日本通过“购岛”和其他以阴险手段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图谋,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建设一支力量可观的海上执法力量,在钓鱼岛海域开展正常警戒巡逻,并为国家执法力量在钓鱼岛常态化维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维护中国在钓鱼岛海域的存在和实施对钓鱼岛的实际管控。2013年3月,中国组建成立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的一步步举措都是中国海洋维权意识觉醒的体现,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规划蓝图的铺垫和准备,是中国海洋迈向国际化与规范化

的必经之路。

(四)建设强大海军,为维护中国海上权益和安全提供坚强后盾

首先,中国海军要肩负起维护海上安全的重大使命。中国海军是中国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具有夺取区域制海权、制空权,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与强国展开海上较量和抗衡的军事能力的海军刻不容缓。目前,中国海军已经发展成为兵种齐全、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的海上防御力量,这对大国海军干涉中国主权和国家统一的图谋形成有力威慑,使它们不得不正视中国的底线,在中国近海地区不能为所欲为。

其次,要加强海军近海与远海兼备的作战能力。因为中国近海忧患可能长期存在,所以中国海军要有保卫中国岛屿与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对某些特定海域进行战略封锁和控制的能力。从远海来看,中国海军要加强远海机动作战能力,要有强大的实施海上力量投送、海上防御及海上保障能力,特别是拥有打击敌人海上编队、夺取区域海上控制权的能力。

(五)积极稳妥开展海上安全合作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开发利用海洋,提倡平等、务实、共赢的海上安全合作。正如习主席访美时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太平洋够大,足以容下中美两国”,在坚持平等、务实、共赢的原则下,适应国情与海情,开展海上安全合作,建立和完善海上安全合作机制,依据国际法积极保障维护各国的海上航行自由与安全,支持联合国在建设安全海洋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海上交流合作,共同维护海洋持久和平。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的海洋状况可谓极为复杂,要想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不仅要在尊重和维护国际法的基础上,与相关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有关海权纠纷,而且必须转变思维方法,中国必须大力发展自己的军事实力,尤其是海军力量,以便切实有效的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周庭芳.《我国海洋权益之法律保护》.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5)

[2]刘艳《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23(2)

[3]陈万平《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与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太平洋学报,2009,(5)

[4]张华民,全永波.《论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与对策》.管理观察,2013,(3)

基金项目:河北省秦皇岛市2015年社科联课题“从中日东海之争论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维护”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506045。

作者简介:王彦东(1973.12—)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政工师,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与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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