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玲(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海珠分校,广东 广州 510320)
法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杨玲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海珠分校,广东广州51032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内在生命,引领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人性执法、平等守法,贯穿法治运行的全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能否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法治信仰的树立是关键。本文在具体分析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关系的基础上,从如何提高公民、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论述了法治信仰的建构策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信仰;建构策略
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人类一种普遍的基本关系——主客体关系中的一个内容要素。[1]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心中的深层信念系统,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不但影响到这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而且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创造力和发展力。从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重大命题以来,围绕该命题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便持续进行。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分别提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准则,其内容各有侧重,又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规范性和导向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取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步入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在高度丰富了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诱发了新的道德危机和文化风险。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口头结伴并未能真正同行,社会出现了道德虚无、价值迷失等现象。“任何社会的整合,最有效的也是最为根本的方式和途径就是使某种意识形态社会化。”[2]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社会化,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个人的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协调、凝聚、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的纽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基础。学术界从精神家园建构、国家软实力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和谐等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归纳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化的思想体系”和“观念形态的国家机器”,是国家的重要“软权力”。它以意识对于存在、精神对于物质的反作用的方式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引领和整合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塑造新人等三个方面的社会功能。[3]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精神生活的主旋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人民群众的道德生活密切相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需要真正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主旋律”,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生命线”。[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体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人民的承诺、对人类未来前途命运的把握、对历史发展方向的定位。[5]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树立国家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构筑国家文化安全的信息过滤网、社会发展的方向盘、社会转型的稳定仪、社会进步的助推器,是在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必然要求。[6]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特别是当我国的经济和综合国力得到较大发展、在世界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时,建设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对内凝聚人心、实现共同目标和价值整合的需要,而且也是对外化解敌意、赢得支持和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
法治是以“法”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子系统,其与自由、平等、公正等子系统之间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是一个随着时代内容不断充实的范畴,但其都具有内在面向和外在面向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维度。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因而法治包含对法律规则本身公正性、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因而,自由、平等、公正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概念应有之意,也成为以保障人权为己任的现代法治区别于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以维护人治为目标的古代法制的标志。价值体系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制度或者说法治演变的内因,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内在生命,其引领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人性执法、平等守法,贯穿法治运行的全过程。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科学立法。如果说,西方国家法治理念扎根于近代人文主义的沃土中——文艺复兴对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宗教改革对人权、自由、人的价值的关怀——并以这种人文精神反哺为法治精神底蕴;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扎根于近代以来面对内忧外患寻求现代化的艰难探索中,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公正、自由等价值次第出现并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地位。具体而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通往共同富裕的自然结果,最终为走向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而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我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全过程,最终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原则。例如,在经济立法中,通过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不断去除束缚生产力的因素,就是以富强为主要价值取向的。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公正司法。细数改革面临的硬骨头,多数都与人们的“公平焦虑”有关。司法案件频频成为舆论热点,反映着人们热切期盼法治政府和司法公正。公正不仅是引领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更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具体而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从同样规则,获得同样的结果,实现守法者得益和违法者受罚的必然逻辑,排除特权、不公平等现象。而司法机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好比是水源一般,只有确保源头的公正,那么社会风尚才会如清水一般透彻,因而当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立法不同,司法追求过程正当性,或合理、合法性。其价值界定通过手段和实施结果在行为中生成,而且通过这一过程性行为得以证成。我国具有长久的人治传统,在实际生活中,特权等级、重实体不重程序等现象仍然存在,这销蚀了公正的价值共识,让部分人形成了“走关系”、“靠特权”、“轻程序”等行为方式,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指导司法实践,让公正可见可信,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人性执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广大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贯彻谦抑性理念,切实维护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和当事人之间和谐的法律关系。实践中,文明执法的建构和设计,以及执法程序和于法有据,都应兼顾和肯定当事人合理的利益诉求,考虑不同个案情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当前应着重进行执法为民的教育,使公务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明确“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实现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知道自己为了谁,依法行政自然就不会停留在口头上。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平等守法。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运用法律管理国家或者人是否在治理国家中发挥作用,而在于是否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可见,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它与民主相连,因而法治国家是人人负责的国家;而人治是一人(或数人)之治,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等级分明;因而从表现形式上来说,法治的依据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的依据则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例如讲话、批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营造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一体守法的氛围,特别是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是凝结着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是否赢得人心,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法治信仰的树立是其关键。中国很早就有了“法”的意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管子》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社会中所有行为的准则规范。《韩非子》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法,是规范社会的法尺、是稳固事态的准绳。虽然法家对法治的认识与现代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仍然看到了法本身包含的普遍性、稳定性等内在价值(即富勒所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并非认识就能落实成行为,并非规则就能维护住秩序。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变为狂信”。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制度的强大保障,更期待观念的深入人心。当“法治”成为举国上下高度统一的行为认同,人们便可以自觉遵循内心准则的感召、接受自我的约束,而不是寻求外部规则的漏洞、挑战法律的底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体现的就是主体应当怎样行动。如何以树立法治信仰为突破口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公民自觉运用规范判断和价值判断认识与改造社会。法治信仰的具体建构策略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重塑公民意识,强化权利与义务统一观念
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体独立意识与自觉意识,表达的是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而我国进行法律信仰建构的基础在于重塑公民意识,这是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主要是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念。一方面充分肯定公民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因为权利是从法律到信仰的最佳路径选择;另一方面培养公民对社会角色的自我认知和公民责任观念,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民主共和国,已经不是一部分人民去从事改善社会的状况,而是全体人民都以关切的心情承担起这项任务。”[7]在这样的认知中,社会公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自己替自己作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公众的规则意识将增强,并将外在的规则内化为内心的约束力量,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与人的内在需求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一致。在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基础之上,建构法律信仰还须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对于法律持内在观点的态度,对于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法律坚定支持,即使在法律有缺陷和漏洞时也能抱有理解的态度和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以完善法律。
(二)强化权力监督,提高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意识
从实践来看,我国法治信仰建构的关键在于控制公权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意识。这是因为,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主要来自于权力的滥用。如乱收费、强拆迁、暴力执法、违法占用土地等,都极大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人治法律文化向法治法律文化转型的进程之中,经济社会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国家公务员一是要依“合法之法”行政。必须杜绝从部门本位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出发而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规定成为公务员行政的依据。二是要实现“依法”行政,应明确以下内容及含义: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执法内容应合乎实体法,执法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授权了也不得乱为,更不能授权却不作为;执法程序应合乎程序法,按照不同的执法内容来适用法定的程序,将执法活动程序化和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严格执法,为中国法律信仰的生成寻找突破口
“一次严格有效的法律实施比一千次的雄辩更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一次守法者的利益满足比一千次的法制宣传更令人信服”。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得到体现,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因此,我国的执法工作主要是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由于行政执法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度,因此严格执法、合理执法,体现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另外,执法者也要严于律己,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率先垂范,以认真执法、公正执法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生成。就具体措施而言,可以把公务员严格执法的情况与其职务升降和奖惩挂起钩来,真正做到该奖的奖、该惩的惩、该升的升、该降的降。对严格执法的公务员要大力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对一些严重失职、违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务员,还必须追究其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四)促进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观念
司法机关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因为公众对法律的印象与司法机关的行为直接相关。构建法律信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完善和优化公正的司法机制,让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司法,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第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道德情操与职业素养,这是司法公正性的前提和保障。净化法官队伍,杜绝法官审判上的偏私甚至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第二要深化司法改革,为司法公正扫除障碍:一是保证司法独立,排除行政、社会团体及新闻舆论的不当干预,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为司法创造一个独立审判的环境。二是确保司法公开,依法公开相关文书和操作程序,避免暗箱操作现象,从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的监督,减少司法腐败现象。三是要降低诉讼成本,缩减诉讼周期,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各级司法部门接受公民诉讼案件的责任和能力,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疏通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公正审判,可以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公民。
[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邱吉.道德内化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3]陈秉公.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3).
[4]秋石.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J].求是,2006,(24).
[5]韩震.必须区分核心价值观与道德生活价值观[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3).
[6]陈锡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
[7](法)托克维尔.策良果译,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责任编辑:周权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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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744(2015)02—0079—05
2015—1—6
杨玲(1961—),女,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海珠分校副校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