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舆情①中的非利益相关者

2015-02-12 09:06:49王若
天津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舆情公民

王若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基础理论部,天津 300382)

·警学研究·

涉警舆情①中的非利益相关者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基础理论部,天津 300382)

非利益相关者是舆情事件分析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涉警舆情分析尤其是涉警舆情危机事件的处置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分析非利益相关者角色入手,对其价值进行了理性地辨析,进而分析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了涉警舆情危机事件中对非利益相关者的导控措施。提出应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维去探寻对策,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实现涉警舆情事件中的警民和谐。

涉警舆情;非利益相关者;导控

舆情场域中常常出现“非利益相关者”,涉警舆情更是如此,尤其在涉警舆情危机中,最难以驾驭与掌控的,也正是这些人数众多的非利益相关者。因此,深入分析、正确认识舆情场域中的非利益相关者,对于涉警舆情的导控,和涉警舆情危机的国家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一、对非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分析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涉警舆情事件,都存在着一支庞大的“围观者”、“跟帖者”队伍,这些人同特定的舆情事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谓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利益相关,即与好处具有关联性。一般认为,相关者即局内人,否则即为局外人。近年来,在研究和处置一些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事件时,很多学者都很重视非利益相关者的存在,而且几乎一边倒地认为非利益相关者是事件中的多余者角色,其基本作用是负面的;更有一些官方色彩的分析认为非利益相关者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是各类事件中推波助澜的催化剂,进而认为这类人在事关非公共领域的场域内只有观看与评判的权利,而没有参与其中的资格。但非利益相关者几乎在所有舆情事件里都最终参与其中,并且在事件的演进中发挥出重要的助推作用。所以,非利益相关者的负面作用显而易见。

这些负面的评价多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立场和角度分析和认识的,其前提是无论群体性事件还是舆情事件都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威胁。社会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性条件,无论是站在社会管理者和执法者的角度,还是站在公民的角度,社会稳定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期盼,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有的学者具体地分析出,在舆情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非利益相关者往往都处于旁观者、批判者的角色;随着事件的演变发展,他们再参与其中,并对事件推波助澜,最终使小事闹大。在“舆情雪球”的滚动过程中,非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地被“吸附”到事件之中,形成“蝴蝶效应”,从而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安宁。这种分析无疑符合了事件发展演变的逻辑。然而,这仅仅是站在秩序的角度与价值立场上进行的分析,如果从另外的角度去分析则可能得出另一种结论。

比如,有的学者以“代价论”或者“社会冲突论”的观点来分析非利益相关者,这就不同于秩序价值的立场。代价论认为,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的变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付出代价是不可能的,在社会的发展变迁中,人们的社会行动所要争取的是尽可能少的付出代价。因为,社会代价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必然代价,一个是人为代价。必然代价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是客观存在。对此,人们几乎无能为力;而人为代价是由人为的因素决定的,它可能有一点合理的成分,但主要的是人为地使得必然代价被放大,或者付出一些不应有的代价。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体而言是改革发展的一定代价的表现,其成因也不外乎上述人为加大必然代价和人为错误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这两点。因此,站在代价论的角度去看,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与非利益相关者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对此,社会冲突论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站在秩序的价值立场上看待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而要用社会发展的观点理性地看到这些事件的发生对于政策制定者或者社会进步所产生的一些积极的正面影响。比如,事件的发生恰恰暴露或者揭示出社会的某些深层次矛盾与问题,或者显现出某些社会组织或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还可能从中探测到社会的情绪与心理[1]。以主客体来论,非利益相关者也同样是公共事件的主体,在国家治理的大框架内,非利益相关者以其实实在在的参与行为表达着这部分民众的认知、情绪与行为倾向。即使在十分激烈的言词与激进的态度中,也能看到其合理的有正面价值的积极成分。总之,辩证地看,这些看似负面的事件中,其实也蕴含着一定的积极因素,属于正能量。

比较全面地认识非利益相关者在舆情事件中的角色与作用,能够引导政府的执政、执法者做出相对正确的应对措施[2]。否则,事件不仅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可能继续发酵、扩大甚至激化而形成更为激烈的社会冲突。据此,应当对舆情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角色做出如下认识:

(一)非利益相关者也是事件中的参与者

以“在场”的实际状况而论,即使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其“在场”的现实性表明这一群体早已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当事者”;不是局外人,而是局内人。其理由有三:其一,既然其在场,既然其角色确定,那么就当然是事件中的主体角色,至少无法将其排除在事件之外;其二,非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客观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其三,包括涉警舆情在内的各种舆情事件都属于公共事件。就语义而言,公共与私人是相对语。公共领域的边界是开放的,不像私人领域那样封闭与清晰。按照逻辑推理,既然公共领域的边界是开放的,在公共领域中就无所谓局内与局外之分,只要是参与者、在场者,就是相关者、当事者、局内人。在现实中,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成份十分复杂。作为舆情危机应对的对象,非利益相关者不仅是应对与处置对象的主体,而且也是应对难度最大的部分。在非利益相关者的群体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心理情绪的原因而加入其中的,也有一部分是出于“匹夫有责”的心理与观念加入其中的,当然也有极少数心怀叵测,别有用心,趁机张扬个性,另有所图。其构成之复杂较一般群体更难被分析预测,且至今尚未见有相关的研究文献。

(二)非利益相关者的出现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

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经济体制深刻复杂,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给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其表现为:

1.在社会的急剧转型中,社会结构的变动十分明显,使得社会阶层呈现出新的格局。人们的社会地位充满了不确定性:有人一夜暴富,也有人一朝破产,或者转眼之间从“领导一切”的工人阶级沦为失业者。这是转型期社会大舞台上演的话剧,每个人在其中都扮演着具体的角色,而每个角色都与社会有着紧密的关联。非利益相关者仅仅是同特定的舆情事件非相关,而并不是同社会转型的四个“深刻”②非相关。

2.非利益相关者在乎的是“社会”给予他的“喜怒哀乐”,是社会对他是否公平正义,舆情事件无非是一个契机,或者是一根导火索。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和自媒体空前发展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流动空前便捷,舆论“流动性过剩”[3],非利益相关者非常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特别是受到“意见领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在心理认知上产生共鸣与共振。

(三)非利益相关者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曲折反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社会就开始了多元化的进程。非利益相关者群体是这一进程的曲折反映。原因有三:

1.在这一进程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脱离“单位制”社会的制约,成为市场的独立主体。这一个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与社会的分化过程中,不再有政治社会那种用政治来予以控制和“粘合”的状态,从而成为一个个在社会中呈碎片化和原子化的个人。

2.我国社会也因个人主体性的增强而成为“个体化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产生了更多个人化的空间,而同时个人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4]。与之相伴的不仅是人们个性的张扬,而且更体现出失去了集体和单位庇护后,个体所产生的孤立、孤独与无助。

3.个体化社会的人际关系是陌生的,社会关系是脆弱的,特别是人们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得不趋于功利化与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个体生活与行为准则也必然出现与整体性相背离的现象[5]。特别以青年一代中“愤青”最为典型。这些人是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中坚力量。

(四)非利益相关者是现代公民意识不良发育的必然产物

在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中,现代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思想与心理基础。

1.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的觉醒或增强是社会管理活力的主要源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涵与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使社会充满活力。改革开放的主要目的也是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的呆板僵化局面,以激发、释放社会活力。现代公民意识归根结底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

2.非利益相关者群体反映出现代公民意识的不良发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理念”。党的十八大则把这些理念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予以弘扬。然而,在改革开放中,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输出”以及西方社会生活模式的示范使得一些人,特别是知识精英和青年一代在观念上全盘或部分“西化”,并由此产生在环境、人权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对政府的一些脱离现实的过高要求。这既可以看作是现代公民意识发育的重要表征,但也无可置疑地解释为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异化。表现在舆情事件上则是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产生与壮大。

3.非利益相关者群体属于无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只有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能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承担社会治理责任。这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公民同一些非利益相关者的本质区别。从长远的和负面影响来看,非利益相关者在舆情或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因其处于无序状态,并且违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会对现存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性结果,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成长。

二、探究非利益相关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复杂性反映了其客观成因的复杂性,但科学地分析仍然能找到其中的端倪。站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分析非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原因则可以使我们的视野更开阔,透视更深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方式就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而每一种治理方式都能使我们的分析找到更为精准的视角。非利益相关者的存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可能由某种单一成因所致;同时,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构成成分又十分复杂,其多元性在社会结构中最为明显,因而分析其成因只能在诸多因素中择其要者予以论证。

(一)利益格局调整引发心理失衡产生怨怼情绪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强烈的仇恨与怨怼情绪。具体表现为仇官、仇富与仇警。这种情绪的产生客观原因是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调整,使公民个人身份地位发生变化;由于这种调整对个人而言带有不可选择性,而且在调整中必定使一些人在社会分层中的上升流动遇到强大阻力[6];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的变动又使得一些阶层中的成员在社会地位方面整体下滑[7]。比如高等院校的学生往往遭遇“毕业即失业”的社会现实。再比如,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日趋透明,贪官们一个个外逃或落马,他们的贪腐事实一旦被曝光,立即在社会中产生震动,一些人由此而产生“仇官”情绪。这些在客观上刺激并孕育了一个不小的潜在非利益相关者群体。

(二)公民意识增强而权利诉求通道逼仄

诸多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其内心深处多存有诉求困难和心理压抑的“块垒”。诉求通道逼仄的原因很多,主要在于:

1.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不足。社会转型出现的社会个体化,表现为社会个体已经不断地溢出或抽离所在单位、集体,而成为原子化、碎片化的“社会人”。在这种孤立的社会地位中,他们既不可能得到国家给他的应有保护和受到国家规范对他们的严格规制,也不可能直接地面对国家去表达诉求。

2.长期以来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以及一些人打着为社会、为集体的幌子,内心深处却摆脱不掉自己利益的小算盘,一旦“伪集体主义”的个人主义诉求无法实现,就要借“事端”来发泄冲天怨气。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正是他们宣泄情绪的最好契机与最佳平台。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不断地激励着社会和公民普遍增强现代公民意识。所谓现代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体对公民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社会与权利,以及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等关系的价值判断与理性认知,还包括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理想追求。因此,公民意识中就包含了公民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积极守法精神与公共精神的内在构成。公民意识的外在追求则表现为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问题在于这种意识对于个体而言往往是朦胧而模糊的,而对有序的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不仅缺乏正确的认知,在现实中也的确缺少顺畅的通道,而诉求无门。在很多非利益相关者看来,他们在事件中的行动即是“参与”。

(三)积极公民文化薄弱

公民文化是指公民在社会系统内各利益主体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和行为取向。公民文化也是一种深存于社会的集体意识。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在体制内通道不畅,因而采取闹事、闹访的方式,并且将其定型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就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一种——不是全部——公民文化。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治”思维的惯性,而同法治相疏离。公民文化的主要构成是公民对权利与义务的认同,对法和法治的认同。“闹”意识的深层结构是“清官情结”,是一种呼唤,目的在于让当权者关注他、重视他,进而为他实现诉求。公民文化的本质是知法和守法,其认知基础是道德与伦理。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法治是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不同诉求的人们唯有在法治的大格局中才能有序地稳定生活,而不致遭受他人和公权力的侵害。一种文化现象的产生往往同社会的深刻变革相关联,在我国长期的小农经济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对公共事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扫门前雪”的文化现象。从社会发展的逻辑来看,上述的文化现象肯定不属于积极的文化模式。在当代,积极的公民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公民文化,其内涵不仅包含着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还要包含着公民的公共理性与公共道德,更应包含着公民的道德素质与文明修养。现实是我们的公民文化建设尚在初级阶段。正是积极公民文化的薄弱才导致目前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公民有序参与的不足,进而产生出一种异化了的参与形式——非利益相关者加入事件之中,使舆情危机事件的雪球越滚越大。

(四)社会碎片化个人原子化孳生民粹主义③倾向

涉警舆情危机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群体往往表现出严重的民粹主义倾向,这无疑是十分负面的情绪表达。对此,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1.在社会的运行中,社会整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尤其如此。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在社会中被边缘化,社会在分化中被碎片化,个人呈原子化,这也就是亨廷顿所说的“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8]。改革是一个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之所以“现代化产生不稳定性”往往是因为现代化的过程中呈现高分化而低整合的特点,单位制的解体即为明证。社会分化是社会转型的基础,也即通过社会分化产生新的利益关系和新的社会结构要素,现阶段的社会转型着重体现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通过分化和整合来形成一种全新的政府——市场——社会三大运行体系,因而整合的意义在于协调与均衡,是为了系统的完整与统一。

2.社会整合不足导致民粹主义孳生并被利用。现阶段,单位制的边缘化和个人原子化状态,一时之间很难得到整合。其结果是民粹主义得以孳生。在一定意义上,民粹主义也有无政府主义的明显倾向。在舆情事件中,非利益相关者群体与民粹主义有一定程度的耦合。可怕的是,民粹主义一旦被敌对势力和社会“精英”所利用,其后果将十分严重。“颜色革命”④即为前车之鉴。在分析非利益相关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成因时,我们可以逆向地分析出,社会越是碎片化,个人越是原子化,越表明政府社会整合能力的不足,越表现为民粹主义倾向严重。

(五)政府对非利益相关者群体认识偏颇,处置失策导致对立加深

在社会现实与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着一股明显的逆反心理和戾气。从文化历史渊源看,其来有自。现实中,政府对非利益相关者的偏颇认识乃至处置应对的失策,不可避免地把这一群体“推”向对立面,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因。由于对非利益相关者这一群体存在的评判有着不同的立场,因而对其评价结论也必然有着很大差异,甚至产生对立。在这些评判中,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认识至关重要。

1.站在政治和秩序的立场其结论是负面的,不仅在认识上将非利益相关者视为洪水猛兽、大逆不道,而且在处置应对上也是以打压为主。这说明,政府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认识缺乏应有的辩证分析与法治思维。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群体,不能笼而统之地用一副有色眼镜去观察,而应当具体、客观、综合地分析和研究,尤其是要用法治的思维,分清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是与非的边界,还要在消极现象中寻找出积极因素,在看似不合理中肯定其积极的因素,惟其如此,才可能因情施策,妥善处置与应对。

2.在看到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对公安机关的不利一面的同时,必须要看到这一群体所表现出的公民意识觉醒和事件之外的利益诉求。否则,原有的怨怼很可能上升为逆反,甚至转化为戾气。消除社会的逆反心理与行为情绪和戾气需要长期的、系统的、综合的治理。因而,非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将在不短的时期内成为一种社会必然现象。

(六)互联网社交网站的推波助澜加剧了非利益相关者的聚合

在现实社会中,非利益相关者群体是散在的,导致他们聚合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

1.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社交网站的普及导致非利益相关者的聚合。互联网是兼具信息发布功能、舆论传播功能和社会动员功能的聚合器。各种社会问题、消极情绪、丑恶现象,也即各种“中介性事项”在媒体和网络间广泛传播,给予社会心理强烈的负性刺激。非利益相关者一旦接受这些中介性事项的负性刺激则必然产生迅速的反应,并立即加入“战团”。其聚合之迅速、声势之庞大,在传统社会绝难想象。

2.网络的聚合还因为在舆情场中明显存在着一个能量不小的势力,《环球时报》的评论员文章称之为“情绪党”。文章认为“情绪党”在网上发表针对国家大小时弊的争论,使网民误以为“中国尽是上访被打、被判了冤狱的、扶摔倒的老头老太太被讹上的,另外就是心贪嘴笨的官员和傻乎乎的大学教授”。这些与政府相对立的言论很有聚合的动员与鼓动作用。

3.引发聚合的中介性事项除一些现实事件外还包括为数不少的谣言。中国社科院近年来对谣言做出的分析认为,谣言在中国的舆情场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中国正进入“新”谣言时代。当然,通过谣言也可以折射出自然环境、社会矛盾、社会信任、社会伦理的不断恶化,也折射出民众内心深处的焦虑、担忧和恐慌[9],进而加重心理逆反,也对非利益相关者起到了“动员”作用,而其动员效率之高,动员范围之广又非其他途径可比肩。

4.主流声音低弱。对于这种现状,主流媒体的声音不仅发出迟缓,而且显得苍白无力,难以同网络中的谣言所产生的聚合效应相抗衡,在事实上出让了思想与舆情的主流阵地,使思想舆情阵地缺乏正能量的输入,甚至导致非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误判。

三、以国家治理的思维探寻对非利益相关者的处置应对之策

应对非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公安机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以“秩序中心主义”的思维采取“压”与“堵”的措施。从本质上说,仅靠公安机关一家不可能有效而妥善地应对与处置涉警舆情危机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必须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维去探寻对策。国家治理方式的特征,决定了对非利益相关者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必须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加深邃的目光,更加综合的治理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从传统国家文化中去寻找资源,又要从先进国家的治理模式中汲取营养,最终实现涉警舆情事件中的警民和谐。

(一)扭转秩序中心主义思维,树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理念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治理。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历史中,国家治理占有很长的历史过程。即是说,氏族部落向国家形态转变之后,治理就发生了,并且以国家层面的道德治理、法律治理和民间治理为其主要的治理结构,形成“由国家积极地采取一定的手段或者默认民间社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以期达到和谐秩序”[10]的完整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从治理主体、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依据、治理手段,都体现了对传统的国家治理的扬弃与发展。在对涉警舆情事件非利益相关者实施国家治理的问题上要既不封闭僵化,又不改旗易帜,而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治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以现代法治为保障,用现代化治理方式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针对舆情场中的非利益相关者群体实施国家治理,就要从源头和基础构建起因对个体风险的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在面对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压力和风险时,能保障个体权益,能分别化解生产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难题。要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建设,以网格化的服务来化解个体化社会的个人孤独、焦虑和无助,增强个人的归属感与工作能力,这样的思维不同于总体性社会那种仅凭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配置就能全面掌握社会的社会管理思路。这种治理体系是现代化的,也是此前未曾经验过的。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前提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秩序中心主义和管控思维,进而确立起科学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理念。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性来指导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实现舆情场域的警民和谐。

(二)推进政社分开,大力培育社会组织

社会转型促进了政府、市场、社会的分化。在分化的过程中社会个体的原子化与碎片化特征明显。国家治理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与政府都不可能直接地控制到家庭与个人,在国家政府与家庭个体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直接联系的空间领域。一般认为,能够填充这一空间的唯有各类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的培育,恰恰是我国现实社会的一个短板。具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社会学认为,社会组织是占据国家与家庭中间领域的社会力量[11]。在社会学语义中,社会一词的中观解释就是社会组织。在马克思主义和党的经典文献中,也同样如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中表述社会管理工作时,都使用了“社会协同”一词。这里的社会就指的是社会组织。因为紧接其后的是“公民参与”,二者有明显的概念区分边界。非利益相关者的碎片化、原子化状态恰恰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良,自治自律能力低弱的结果;二是政府要为社会组织培养留有空间,包括实施一些公共权力让渡,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中的黏合作用、自治自律,是在当代社会转型阶段国家实施社会整合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途径。可以预期,随着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和作用的发挥,社会个体的原子化碎片化状态也一定会得以改变和改善。进而,非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也就有了一定的正规通道并实现有序参与而不必借各种事件之机予以宣泄;同时,包括媒体与网络在内的信息传播行业也有了必要的行业组织去实施自管和自律。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推进政社分开,大力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整合是防止和减少涉警舆情事件的治本之策。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推动公民有序参与

非利益相关者在涉警舆情事件中从无序参与到正常有序参与的转化,需要有诸多相关条件,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政府在社会治理的大框架内要为公民有序参与开辟出尽可能多而有效的通道;二是需要公民个体有现代公民意识做主导。现代公民意识不是由公民自发产生的,而是公民个体在社会化进程中不断接受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结果。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的层次。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引领与统摄。这个由24个字组成的核心价值观就包括了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自由、民主、公平、法治的价值追求;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规范标准。三个层面统一于核心价值观整体之中。这个整体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公民个体对公民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权利与义务等不同关系的价值判断与理性认知,也体现了公民个体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认同与追求,更体现了现代公民所秉持的公共理性,以及公民个体应当具有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2.法治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体现为公民个人的法制观念与守法精神。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尤其是对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加强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与边界,在是非美丑层面明辨是非,不断增强其崇德向善的人格追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全社会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的约束,使社会公众特别是非利益相关者群体了解并且承担越轨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促使他们归入有序参与的正确轨道。

(四)强化媒体自律,推动媒体与网络的伦理道德建设

媒体伦理和网络伦理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建设,也是对网络实施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进入21世纪,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社会空前繁荣,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已达6.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近二分之一,占全国成年人口的大半,更占据中青年人口的绝大部分。在传统媒体与网络紧密融合的时代,媒体与网络的伦理道德要求也越来越呈趋同化。之所以现阶段中媒体或网络在舆情事件中常常发挥负面作用,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其伦理观念出现了问题。现代伦理学告诉我们,伦理关系指涉的是人在与他人结群协力中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与原则,这些规范与原则所涉及的是人或行业的行为所关联的对象,以及同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体与读者、听众、观众之间构成伦理关系,网络从业人员与网民也构成伦理关系,网民与社会也存在一定的伦理关系,因为这些关系都表现为“共同”、“我们”等特定关系,而不像泛泛的公共关系那样表现为“公共”和“大家”。伦理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审美,一定是“正能量”的,否则就无伦理可言。

习近平同志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渊源时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一种德,一种体现“仁”与“爱”的德。在当下,在舆情汹涌的情势下,以现代化国家治理的观点来探寻对策,构建媒体与网络特别是社交网络中的伦理,也是极具重大意义的治本之策。故而媒体机构、媒体单位、各层级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民都应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制定出符合社会历史潮流的行为规范,以净化心灵,进而净化媒体与网络,多聚多发正能量,抵制和减少负面影响,为社会和谐警民和谐做出贡献。

(五)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治理包括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手段解决舆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包括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也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手段。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非利益相关者在舆情事件与群体性事件中之所以被社会主流在是非判断上归类为社会的负能量,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一群体在事件中往往行为极端,对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破坏性。

对此要在三个主要环节上实施依法查处:一是在立法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包括互联网立法和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并在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台一批急需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执法层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在司法层面。推进严格司法,完善办案责任制,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特别是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使查处违法犯罪更为有力。在涉警舆情危机及群体性事件中,非利益相关者实施的破坏性行为,诸如打、杂、抢、烧、围攻、谩骂、堵门、堵路等极端行为,或在虚拟网络空间施以语言暴力,动辄“呛声”、人肉搜索、造谣诽谤、敲诈勒索、人格侮辱,更有甚者在现实或网络中发表极端言论,配合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颠覆、渗透和分裂活动,极大危害着国家安全。这些行为已经在事实上触犯了国家法律,必须毫不手软地予以惩处以儆效尤。同时,对于违反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诸如“后台实名制”等规章的,也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

注释:

①涉警舆情:指民众对人民警察机关的工作与形象的意见和态度的表达,是民众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社会政治态度。

②四个深刻:指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③民粹主义:指政治上刻意迎合普通民众的理念,认为平民大众的诉求和行为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进步性,可以超越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社会秩序。是一种极端的平民主义。

④颜色革命:是指21世纪初期一系列发生在东欧、中东、北非地区的以颜色命名、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进行的政权变更运动,参与者们通常通过非暴力手段来抑制他们所认为的独裁政府,拥护民主、自由以及国家的独立。他们通常采用一种特别的颜色或者花朵来作为他们的标志。这些有着明确政治诉求的活动,背后一般都有外部势力插手的因素,经过社会动员,往往导致持久的社会对立和动荡,给执政者形成强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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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彭华民,杨心恒.社会学概论[M].天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59-212.

Non Stakeholders in 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

WANGRuo-jun
(Tianjin Pubic Security Professional College,Tianjin 300382,China)

The non stakeholder,asa new concept in the analysis of public opinion events,isof importantsignificance in 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 analysisespecially 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 crisis disposal.In this paper,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non stakeholder,on the rational research of its value,the author analyses the profound reasons of its formation and puts forward to the guiding controlmeasures on the non stakeholders in 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 events.The author proposes thatwe should stand in the heightof national governance,explore countermeasures in view of national governancemodernization,and seek both temporary and permanentsolutionswhile focusing on the permanent solution to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the peopleand police in the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 event.

police-related public opinion;non stakeholders;guiding control

D035.31

A

1674-828X(2015)01-0103-07

(责任编辑:张 颖)

2014-09-02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阶段涉警舆情的特点、成因与对策》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TJSR13-019。

王若 ,女,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基础理论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方面的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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