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推进我省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妥善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系,根据《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的对象为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开展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三条 每个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结合五年试点建设需要完成的任务,制订《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州、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建设进展评估依据。
第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湿地公园机构能力及管理基本条件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科研监测、湿地科普宣教、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6个方面。
第五条 在当地州、市或县、市、区林业局的指导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评工作。
第六条 自评工作要按照《管理计划》和年度实际开展的试点建设工作和相关活动情况,对照影像资料、建设、验收以及相关文件等痕迹资料进行评估,并填写《云南省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进展评估表》。
自评材料须经当地州、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第七条 省林业厅将根据各试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自评情况,不定期组织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评估组,开展省级评估,形成省级评估报告。
省级评估报告将反馈州、市林业局和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抄送当地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根据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存在的问题,省林业厅将组织专家指导建设。通过评估,建设进度明显迟缓的,或建设内容严重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