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飞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最高层次,其发展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C2C网店经营模式实现了交易的全球化、无形化和高效化,但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为此,应提高网店的纳税遵从程度,加强税务信息化管理,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明确电子商务要素,提高税务人员水平,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维护网络经济市场的有序竞争。
关键词:网络经济;电子商务;C2C网店;网购;税收征管;虚拟空间;消费者;税制要素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4)04-0060-04
一、问题背景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2014年9月19日,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成功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挂牌交易,从每股68美元发行价涨到收盘价93.89美元,市值上升到惊人的2 314亿美元,使得阿里巴巴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以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为代表的众多电子商务企业的迅猛发展标志着我国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推进和继续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网购规模迅猛扩大。在“双十一”等特殊节日的购物量已经远远超过美国等发达的电子商务市场。如2013年11月11日,仅天猫的网购成交额就达到了350.19亿元,比2012年成交额增长了83%;京东2013年11月11日订单量已达到平日全天的3倍;苏宁2013年11月8日—11月10日,苏宁门店销售同比增长近100%,11日再次刷新单日销售记录;易迅网2013年11月11日达成60万单价值5亿元的成交额。理性看来,网店电子商务在具体运行的规范程度上有待进一步系统完善,如果一味放之任之地肆意发展必定会出现电商的发展瓶颈问题,导致网络经济市场的无序混乱。因此网店电子商务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C2C网店成为征税难题。传统意义上,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C2C三种模式,分别是企业对企业模式、企业对消费者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三种经营模式的差别导致其在税收征管问题上存有差异。其中对于B2B和B2C两种交易模式,他们一般采取线上经营,并且经营主体一般在线下都设有实体机构,纳税主体相对比较清晰,可以说B2B和B2C只不过是对原有传统交易模式的延伸和扩展,完全可以按照传统税制的征税要求对其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一般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学界在B2B和B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基本上能达成共识,相较于C2C网店的征税问题争议不大。C2C网店市场交易商品种类繁多,能够实现几元商品的送货上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发展前景广阔。但问题随之而来,这种迎合大众消费和促进人员就业的C2C经营模式的主体是个人,商家数量多但规模往往偏小,其网络交易缺少有效监督约束,假货泛滥、售后服务不尽人意、电子支付控件存在安全漏洞等现象频发。另外,由于C2C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网络平台完成交易,隐匿性高,纳税时间、地点、金额、环节等都不好把握,因而监管难度远远大于B2B、B2C这两种交易模式,成为税收征管方面的“顽疾”。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店的种种症结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和互联网领域的安全问题——网络公共品基础设施而产生,这些都是网络经济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及时干预并加以规范。然而目前在以淘宝为例的众多C2C网店交易平台上,对于交易环节的税收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家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这就导致了我国税款的大量流失,削弱了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冲击B2C、B2B企业以及线下的传统商家的税收秩序。因此,出于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电商征税政策改进现有的税收制度,使税务机关能够从各个角度来了解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督促网店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促进我国的电商市场与传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C2C网店征税的现实意义
C2C商务模式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极大地削弱了地域、区域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市场割裂、不充分竞争的障碍,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以更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个人网店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使市场主体多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个体网店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无实体店经营且经营数据收支都是电子化的事实,所以不对C2C模式进行规范的管理,必然会影响线下实体的正常发展,甚至干扰我国经济和税收秩序,因此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征管规范C2C电子商务就业现状。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已凸显,经济维持高速发展的压力突增,由此带来的就业形势也更严重。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每年进城的农民工和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了就业的难度。社会就业市场的吸纳能力远远赶不上就业人数的增长。C2C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投资小、风险小,加之在当前PC、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广泛普及,对于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C2C电子商务的开展能有效地促进就业,同时带动物流等一系列劳动密集型产业链的快速发展,降低了由于高失业率引发的社会问题。而对C2C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税务监管是为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运作,实现网络市场的有序良性竞争,确保网店经营主体的长期盈利能力。
其次,税收征管有利于保护买家卖家的合法权益。由于电子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省略了很多传统的交易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商务交易的效率。比如网店电子商务能够使消费者免去交通、人力等传统购物成本,快速获取所需商品的体积、颜色、价格、种类等信息。这种信息的传达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一对多的交流,甚至可以是多对多的交流,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然而这种大数据信息模式的传播会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可能会被网络黑客利用而非法谋利,所以国家有必要对网店进行税务监管,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通过税收规范每一笔C2C电子商务交易,保护合法网店店主的利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endprint
再次,税收征管强化C2C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力。现行电子商务的国际问题有:一是在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因此虚拟空间的网址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二是国际避税问题加重,人们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轻易避税。虽然全球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征税问题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台了关于电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也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出台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税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通过进一步整顿C2C电子商务市场可以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网店经营给传统征税模式带来挑战
如前所述,C2C电子商务打破了国家与地区之间的交易壁垒,通过网络实现了交易的全球化、无形化和高效化。无可厚非,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1. C2C模式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以匿名的身份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活动,难以确认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必然阻碍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交易对象数字化、虚拟化特征更为明显,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商品的实体属性,使得税法规定的“针对实体商品、应税劳务和服务分别确定应税销售额和劳务、服务所得,而后决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网店电子商务贸易中无法正常贯彻执行,给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严峻挑战。这样势必会造成税收征收管理上的混乱,电子商务税收严重流失,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重大损失。
2. C2C模式电子商务贸易的纳税地点无法确定。在实体贸易下,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往往基本一致,其纳税地即为营业地所属的税务机关。由于网店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平台展开,其服务器设定比较自由,交易不受区域、距离等因素制约,甚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畅通进行,并不会由于缺少工商营业登记而受到影响,好比没有牌照的机动车辆仍然可以上路正常行驶,纳税地点根本无法确定,税务机关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变得毫无意义。
3. C2C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模糊不清,纳税环节严重缺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直接将商品通过快递公司发给消费者,中介环节大为减少,交易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商家一般情况下又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销售方何时取得收入和何时发出货物等信息很难掌握,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无法确认,批发、销售、中转等各环节也很难清晰界定。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都是在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征收税的,纳税环节的严重缺失使得相应税收的征收“不知所措”,同时传统交易中的代收代缴制度也失去了运行基础,因此优化现行税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优化现行税收制度,规范网店发展
(一)提高网店的纳税遵从程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这种意识的养成不但取决于社会文化,更与这些国家建立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密切相关。目前,网店经营主体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宣传,努力提高网店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同时弥补当前我国在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此外,对网店电子商务纳税给予正确的导向,税务部门要“以征促管”,加强自身建设,培养自身的税收服务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高品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来促使网店商家明确纳税义务的重要性,鼓励其积极纳税行为。
鉴于要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电子商务征税,那么就要求税务部门提升税收征管过程的信息化力度,加强相关网络技术的建设和完善,能及时整合力量早日研发出针对小型电子商务网店的具体运营特点的税收监控软件,防止税款的流失,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的效率。同时,要严格执行网店的实名制,将网店的相关信息及时入库并定时更新、审核。这样既利于消费者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加强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及时监督管理。再就是,加强社会化协作,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特别需要加强同第三方网络平台、金融、物流、支付机构等部门的合作,税法明确规定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收信息。
(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点要求我们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其交易行为。一方面,完善金融、信息等新型服务的立法,将电子货币纳入到既有的金融服务支付体系中,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为整个电子支付体系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对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网络和数据库安全方面的立法。数字化、信息化、电子化近似“疯狂”地高速发展,网络的安全维护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未达默认防护标准、黑客恶意截取信息、网络病毒肆虐、数据的拯救与恢复等问题层出不穷,整个网络面临愈发严重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后就需要提供配套的网络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设施,保障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
(三)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要素
对C2C经营模式不管开征比特税、托宾税,还是对现有税制进行延伸,都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税制要素。随着我国“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对网店销售的有形商品和服务可以开征增值税,对于网络销售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的商品可以征收消费税,对电子发票的零售和签署课征印花税。同时可以对新注册的网店、经营规模较小的网店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免征或者设置起征点和免征额,以扶持鼓励其健康发展。再就是要明确缴纳税款的环节和期限,C2C模式主要以“淘宝”模式为代表,可以根据其运行特征实施第三方支付或网络平台的税务代理,在业务结算时予以扣除课征。
(四)加强税务人员在电子商务征税背景下综合素质的建设endprint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涉及技术、信息、管理、金融、税收等多领域学科,相关理论和知识也在不断的扩展中,是一个新型的、综合性的税收问题,急需培养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到税收征管中来,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人才保证。税务部门可以建立专项资金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课程的建设,不断加强针对基层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切实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在电子商务的具体征管实践中,能够发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网上交易数据真实性、有效性予以识别,有的放矢地发现相关税收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而不是被纳税人进行知识“倒灌”,处于被动地位。这样便于税务部门对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的及时监管,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选择,为了顺利推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现在有必要努力提高网店主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税务人员在电子商务征税背景下综合素质的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以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收的效率、公平、公正和财政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2]刘映春.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及模式选择[J].中国建材,2012,(7).
[3]王珏辉.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
[4]余爱云.关于电子商务税收若干问题的探析[J].特区经济,2008,(7).
[5]王硕.电子商务概论[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7.
[6]赵冰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2).
[7]吴刚,白阳,颜欢,万宇,李宁.规范管理,让电商走上有序发展之路[N].人民日报,2014-09-09.
[8]伍红,胡杰琦.基于流程特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再造[J].税务研究,2013,(6).
[9]谢波峰.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J].国际税收,2013,(9).
[10]马龙龙.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进入“逆回归”时代[N].中国经济时报,2014-09-19.
[11]杨荣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10).
[12]郭志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13]阎坤,陈昌盛.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探析[J].世界经济,2001,(1).
[14]黄丽蓉.如何从支付系统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J].特区经济,2008,(1).
[15]陈树桢.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渠道选择与协调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16]廖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J].经济导刊,2011,(4).
[17]江国健.“双遗”城市发展电子商务且行且珍惜[N].经济参考报,2014-08-29.
[18]薛秋燕.浅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广西轻工业,2009,(8).
责任编辑、校对:焦世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