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个税虚假降薪,使不得

2015-02-07 12:02
工友 2015年11期

《工友》编辑部:

三年前,我入职时,与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但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我提出在合同中只写我工资为3500元/月,其余6500元则以差旅补贴、福利等多种方式按月或者按季度补发,公司对此表示同意。谁知,如今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届满,我要求公司按1万元/月的标准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否定有过1万元/月工资的约定,只同意以劳动合同为凭,按3500元/月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邹春凤

邹春凤读者:

如果实际工资与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则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来确定,即:“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你所提及的剩余6500元,是以差旅补贴、福利等多种方式按月或者按季度补发,而它们并不在“工资总额”之列,决定了你要想实现自己的主张,便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你主张1万元/月的工资,远远高于书面劳动合同中的记载,而该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伪造,也就意味着在你拿不出任何证据,而公司否定你主张的情况下,你便只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