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工时,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2015-02-07 12:02
工友 2015年11期

《工友》编辑部:

我们所在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有很强的季节性。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从批准的时间节点上看,日前已满一周年。鉴于在这一年中,我们无论在工作日、节假日都存在超时或加班情况。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钟艳萍

钟艳萍读者:

一方面,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让员工超时或加班工作为法律所允许。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前提下,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季)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你们所在的公司,因货物运输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员工在季节内需要连续作业,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与之吻合,也符合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要求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受到条件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在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哪怕周期内存在工作日、节假日超时或加班的情形,也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正因为你们在年内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时,决定了公司有权拒绝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