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地位探讨

2015-02-07 05:57杨晓蓉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动物法律地位探讨

杨晓蓉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关于动物是否应该享受法律权利,是否应该成为法律主体,成为我国法律界学者热议的话题。一些学者主张“动物法律主体论”,为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一次大清洗式的变革。他们试图打破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把动物囊括到人类的法律主体范畴,让动物在法律上从传统的客体飞跃到权利的主体。不得不承认这个构想是一次质的飞跃,但它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瓶颈。本文就这一热点话题从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律权利;动物主体;自然和谐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51-01

作者简介:杨晓蓉(1986-),女,甘肃敦煌人,甘肃政法学院2013级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的推进,使人类的欲望和征服欲极度放大。人们对自然毫无敬畏,认为自己就是大自然的主宰,肆意的开发最终尝到了自己种下的恶果。渐渐地,人们意识到,再不节制,毁了的就是我们自己,保护环境迫在眉睫。而动物,正是因为它与人类的情感更为直接,所以对其保护更是提上日程。但是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呢?各抒己见。时下,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也成为我国一个热点问题。

一、动物权利争论

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动物法律关系客体论,二是动物类法律主体论,三是动物完全法律主体论争论。

首先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毫无根据,因为动物还没被发现具有自我意识。精神病人、婴儿等之所以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出于他们是人,而非他们是弱者。并且,动物的本性也决定了它们无法成为权利主体,人类的天性也决定了人类无法同动物平起平坐。此观点号召,我国法律应该加大对动物的保护力度,但是这种法律保护手段应该遵循法律本身的规律,要有相应的法理基础支撑,仅凭人类的美好愿望而让动物成为权利主体,只会产生无法执行的法律规范。

其次法律既然可以给人赋予“法人”一定人格,所以把某些动物上升为有限主体,使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并享受有限权利完全可以。对于动物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可以运用代理制度解决。

最后应该赋予动物以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法律权利,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能够体验到痛苦和快乐等情绪,具有感官、记忆和情感,也与人类一样具有“天赋价值”,有生活主体的特征。相对于人来说,动物是“弱者”,属于弱势群体,更应该有权要求人们善待并向其提供物品或服务。总体来讲,只有赋予动物法律上权利主体地位,才能切实的做到动物保护。

对动物权利的思考和观点,表明人逐渐开始关注除了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的利益,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且,保护动物就是保护环境,也是对人类的自我关怀,是作为智慧生物的人的一种理性选择。所谓无心者公,无我者明,只有不从人自身的角度或者从动物自身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整个自然生态整体出发,或许才会得到最好的解决方法。

二、保护动物权利的合法地位

动物权利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侵犯的社会运动。保护动物人类杂食的天性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也无须刻意强求。再者,动物不太可能变得与人一样具有思想、理性、能认识并主宰自己,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可能的。不应贸然赋予动物与人一样的法律主体地位,强求它们参与人所制定的法律关系。古言兴利无太急,要左视右盼,上智不悔只因详于事前,我们可以理解一些动物保护者的急切心情,但是,突然强加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可以想象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冲突与不可调和。就像植物,它也有它独特的生命,也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

因此,在调整人与人关系、规范人行为的法律上,不见得非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给予动物以法律保护。不给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并非就是歧视动物、不保护动物,也并非就是不保护动物权利。

三、赋予动物权利的法律依据

天地人合一,万物相融合而存在。动物无法作为法律上的“人”,这不仅仅只是关乎它们本身能不能、会不会行使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法律保护动物,并不是只有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同样,保护环境,人要做的不是只能赋予环境以法律上主体地位,而是积极立法维护生态的平衡与和谐。在一个具体的生态系统中,自然有着她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来维持生态的平衡。人尽可以依自己的情感将动物各种拟人,法律也并不反对给动物穿上各种漂亮个性的衣服,也不反对让动物们住“豪宅”,不要误解我们保护大熊猫就是干预自然法则。目前,专门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急需开展并落实,这不仅关乎在全球动物保护潮流下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贸易,更关乎一个和谐美好自然和社会建造问题。给予动物以人道善待的理念要体现在法律中。

总而言之,人类必须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前提情况下,尽最大能力保护动物。但是,这里的保护动物不等于是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而是,人类社会的法只需通过规制人们的行为来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即可。人和动物的关系还是应当由自然生态规律来调整,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人的“尊重自然”和“热爱生命”。永远不要忘记,人们保护动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赋予动物权利,而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关爱动物其实就是关爱人类自己!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J].中国法学,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