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之行政权运行主体的探析
于腾云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有限政府。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各地都建设起了法治政府指标,既考虑到了各地是实际情况,也逐渐形成了对于行政权的约束的体制安排,本文从行政主体理论,结合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党的领导主体地位为中枢、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响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边界,解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回应现实情况。
关键词:有限政府;党的领导;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49-01
作者简介:于腾云(1989-),男,安徽阜阳人,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从十八大报告在法治政府建设这个问题上,与之前相比有了以下重要变化:一是主体发生了转变,法治政府建的主体由过去仅仅是政府转变为执政党,党成为建设法治府的主体;二是目标的变化,2004年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已经转变为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标;三是强化了人民的主体性的变化。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的源泉”。这种变化这需要对于现行行政权运行主体进行探析,基于此,本文从行政主体理论,结合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党的领导主体地位为中枢、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响应,解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回应现实情况。
一、坚持党的领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首要的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对于公众普遍反映的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党组织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建设法治的轨道上对该现象予以纠正,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总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有限政府的建设中,通过制度约束和行为规范,全面直接体现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二、规范行政主体权力的行使
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来,各地都加速了对法治政府的探索,并逐渐形成了对于行政主体权力的约束的体制安排,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建立与评估行政权力主体的维度指标。若对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维度的指数作一个概括,具体可以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即行政权力的宽度、行政权力的深度、行政权力的广度以及行政权力的硬度。对于行政权力的宽度,主要应以“以宪治国”得理念为基础,因为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宪法和法律的赋权,才决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才决定了行政权的宽度。对于行政权力的深度,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的体制基础,行政权力主要是存在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之中,即使行政权力内容的具体事项均是由行政法予以规定和调节的,其仍然无法脱离国家的政治体制而单独存在。政治体制不仅决定了行政权力的宏观方面,即行政权力的深度,还影响着行政权力的微观方面。对于行政权力的广度,主要是和社会关系紧密相连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法内分析而言,必须要考虑到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因为行政法调整对象是与社会关系有关的,如果行政法脱离了社会关系这一基础就不复存在,也就无法再对行政法进行更广程度的研究。对于行政权力的硬度,主要是以物质基础国家为后盾。如果没有物质基础对行政权予以支撑和支持,没有国家的强制机关为后盾,既是无法贯彻实施国家的政策方针,也无法使得行政主体合理地行使行政权,更无法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规范行政权力主体与程序。确定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政府,不是政府的部门,更不是其他机构。行政主体权力的内容主要是由宪法和法律的赋予,以及政府机构对行政权的分配和再分配两种形式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这两种形式的形成,对于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的内容事项时,单纯地依靠编制法是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所以,可以利用现有的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对现有的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清理,并形成可探索的行政程序,进一步规范主体内容及相关制度。
第三,强化行政权力主体职权等内容事项的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相关信息的四种情形。由此可以看出,运行行政权的主体应当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官方微博等传播方式积极主动地将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相关职能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等诸方面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知晓,既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行政主体权力的监督。
三、结语
行政主体权力的设立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由行政机关随意行使,这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从党的十六大的召开至今,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的深化改革。所以除了兼顾我国的基本行政体制,还应顺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我们把着眼点放在有限政府的行政权运行主体上,积极做到以公民的需求和公共服务为中心,形成常态化、体系化的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杨海坤.“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J].法学家,2013(4).
[2]高松元.论社会管理创新与有限政府的权力规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6).
[3]关保英.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J].东方法学,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