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法律平等实现事实平等

2015-02-07 05:57:14申屠晓娟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法制公平公民

李 玲 申屠晓娟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人们口中的呼喊,更多的人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但是在真正的社会实践中,用法律的幌子掩饰的不平等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法制社会下的平等是怎样的,为何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何用法律平等实现事实平等,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一、法制社会下的法律平等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治理的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部署。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骨干工程。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法律平等,在法制上该如何落实法律平等,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平等是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当反映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它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讲平等,即对所有的公民(包括那些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一视同仁,都要一律平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坚持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做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二)法律平等是实体权利上的平等,更是程序权利上的平等

公民的权利既有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实体权利是公民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程序权利是公民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构成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②这意味着程序公平在法律实施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程序法治进程中使公共行政制度逐步克服只注重结果而不关心过程的倾向。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程序权利需要具有平等功能的程序保障。

(三)审判中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用法律的程序和手段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依法审查控辩双方证据以及采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并在这个过程中承担起居中裁判的法律职能,实现从“惩治罪犯”到“居中裁判”的角色归位,是现代法治精神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

实现我国公民事实平等就是意指权利主体法律地位、人格的平等,即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处罚和司法救济。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里面明确的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事实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做后盾,法律平等在法律的发展上不断完善和更新,才能使得事实平等真正得到实现。事实平等的发展,反过来又可以推动法律平等的深化。

三、事实的不平等存在原因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往往很难从法律视角去了解一件事情的平等问题,我们更多的会通过事实情况去了解一件事情是否公平。但通过事实去判断公平往往会有很多限制存在,导致无法彰显法律的平等主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因素

一国是否需要某种法律制度,首先取决于该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经济的发展现状是不平衡的,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受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影响特别明显。权利和金钱往往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从而出现有钱好办事,没钱寸步难行的局面。

(二)政治传统

我国从封建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时间过度还不是太长,封建思想对现在的法制社会还存在着很大的影响。

(三)司法传统

以德化调处作为主要解决方式,即使是以诉讼解决,也以顾全亲族情谊为宗旨,提倡礼义和睦,以达到“排难解忧”的效果。④而且,当代司法中,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大。就“二奶合法继承权”问题,是按公序良俗还是公证的遗属都有不同的评定。

(四)民族习惯、人民观念

萨维尼认为,“法原本存在于民众的共同意识中”,即民众信念才是法的本原。中国是个多名族国家,且疆域广泛,各地区文化都有显著的区别。民族习惯各有特色,对于平等的理解也各有不同。

四、用法律平等推动事实平等

无论是法律的平等还是事实的平等,平等权无疑是历史最为悠久且最为广泛接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充满冲突的当下社会,如何更好的用法律平等推动事实的平等值得我们讨论。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推动和实现事实平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应从立法上完善和规范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完善的法律体制,准确的法律适用,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稳定发展的关键。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才能为事实公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中立的程序法的发展,程序的进行只受法律和法治的约束,任何与本案无关的因素均应当排除在程序之外。在公权力的行使程序上应当透明,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般法治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应该形成国家和公民之间形成“透明国家——信息公民”的平等状态。

二,要从主客观实际的角度分析当下的现状。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应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客观是法律的充实,那主观就该从思想上改变。法律由人来实践,很多不平等现象主要是由人为的实践偏差才影响了整体。在法律实践中,要禁止歧视性或恶意的差别待遇,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尊严。在当下最直观的反映就是尊重贫困人民,反对特权的包庇行为。“我爸是李刚”这样的实例,在当代的社会上屡见不鲜,除了用法律来规范之外,从思想上根治才是消除特权的关键。在相对的公平下,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让权力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自由的奔跑。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中提炼出来、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把对事实的认定建立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之上;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在法律适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⑤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推动法制的落实和完善,加强依法治国的推动,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 注 释 ]

①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N].人民日报,2015-01-14.

②徐显明,范进学.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N].法制日报,1999-10-7.

③都玉霞.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8:71.

④杨魏.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70.

⑤刘江江.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实践[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4.

[1]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N].人民日报,2015-01-14.

[2]徐显明,范进学.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N].法制日报,1999-10-7.

[3]都玉霞.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8:71.

[4]杨魏.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70.

[5]刘江江.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实践[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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