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卓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一、所谓信仰,即是人们对某个主义,某类人或是某种宗教的一种信任和尊崇,甚至推为己则,奉其至上,什么默罕默德,无所谓太上道祖,虽有隔膜,却不失都为一种人们的精神寄托。迷惘,亦或是自殇之时,信仰甚至是人们进行自我救赎和净涤心灵的无染之地。然宗教终有浊流,领袖皆非完人,纷扰不断,混沌不绝,各有各儿的理,各有各儿的道,唯法律之信仰万不可断绝,亦不可异眼以待。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似神话般存在的罗马帝国建于公元前753年,于451-450年之间颁布了最早出现的法典——《十二铜表法》,5世纪,处于西欧的罗马帝国逐渐失去统治力并处于不可控制的状态,虽然帝国的状况山河日下,并终究落没于新崛起的欧洲其他势力之中,但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光辉确实一直照耀着欧洲大陆之上。也正因如此,虽西欧的罗马帝国遭受重创,但是在罗马法律的规范统治之下的东罗马帝国却一直将“大罗马帝国”的血脉延续至1453年,由于境内异族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兴起而最终被奥斯曼帝国取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魅力和影响力之巨大和全民族拥有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正如宗教之中的教义和需要进行的些许仪式行为,极大地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使其向着宗教最“真”的理念和精神通过这些教内活动净涤心灵,重塑自我,甚至将人的各方面扩展至新的维度一样。法律在这个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并引导其向上,向善,甚至在精神领域的巨大影响,可以说和宗教本同末离。那么何谓法律信仰呢?
法律信仰的雏形始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历经千年时间流沙的磨砺和一系列西方先进的法学家进行的维系法律权威和积极要求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运动才最终被定型成为正统的“信仰”。现今多解释为人们的行为活动多以法律为准则,对法律本身价值予以肯定和对其内在秩序中体现的伦理精神表示尊崇。
如其他宗教信仰,领袖信仰一样,法律信仰需要经过一定的沉淀和检验才可立足于人们心中,非一蹴而就之事,但是纵观我国古代的法制发展历史,即可发现,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至汉代因无为而治思想影响下将所谓的“汉承秦制”变成一纸空文以及推崇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将法律进一步儒化以及唐时颁布的《唐律疏议》,无不表明我国古代统治者虽将法律推至一定的高度但是终究不及道德和儒家思想在治国中的地位。当然道德着实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道德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仅仅从精神层面引导人们的行为,缺少必要的实质性手段,所以道德仅可作为治理社会的基本准则,而不能作为主要的手段途径,当然没有道德指引的法律亦不会成为为公众所认可的法律,甚至许多法律触及不到的角落还是需要通过道德进行规范,只是似乎效果未必那么好罢了。综上,虽然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但是我国在构建社会法律信仰这一方面依旧是襁褓之中的“啼儿”,纵观现今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依旧严重,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从而构建全社会范围的法律信仰任重道远。
我国据在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针已有18年,虽不可否认的是十几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业已基本形成,依法治国的触角已经探及到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但是仅仅体现于所涉及范围之广并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层次之深不足以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包括一些执法人员执行力上的不强硬,部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同流合污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受到社会上的舆论公众的质疑。执法不力,司法扭曲叠生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愚以为,现下法律仅仅在形式上趋于向法律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看齐,但是其制定,颁布,实行等等并未为人们所了解,其实在很多时候他们并没有争取到参与民主活动之中,面对繁冗复杂的法条,他们只能是被动的去学习,了解,极大地影响他们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性,而我所说的人们被动的参与到法制建设当中与“信仰”本身的含义是背道而驰的。
二、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我们的法制建设要稳,我党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应始终以人民群众为基础,并且应尽快完善各部门法律,尽量避免处于过多改动法律和遇到新问题才即时立法的尴尬境地,所谓未雨绸缪,问题产生时才找寻方法途径解决不仅效果不会理想,还会遭到多方质疑,信仰是什么?信仰的内容虽非一尘不变,但是需具备一定的了解并能清楚地认识所信仰的对象,然而过多立法修法的行为势必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怀疑并处于迷茫,无法接纳“瞬息万变”的法条,如此,如何让人们对法律充满尊崇和敬畏?
其次,我们在进行法制建设时针对其内所存在的问题要准,虽说法律包罗万象,纳海川,容天地,但其内在关系错综复杂致使有些内容含糊不清,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为提高自身办事效率,以从容应对绩效考核,便在工作中相互推诿,反而使得案件更加复杂,人们在此时更是不知所措,对法律渐渐失去信心,信心已无,谈何信仰?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即我们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方式要狠(所谓的狠是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之下绝不留情),对于违法犯罪之事皆以法治之,对于一切破坏社会和谐,阻碍我国法律前进脚步的行为绝不姑息,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由此人民才会有参与法制建设的热情,并积极主动的遵法守法,从而在社会公众范围下树立法律信仰。
2014年10月20日,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上通过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七项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我党坚持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治理国家的决心。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道: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便是说需要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只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或是说寻求法律帮助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途径,才会极囊法律奉为一种信仰。法国著名思想启蒙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此事绝不可急功近利,过分的要求和对现今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强行加快改进,只会适得其反,将法律推向人民心中的边缘,更是将“法律信仰”这本是崇高,令人生敬的困制于“目的,功利”的笼子之中。多年以后,回首今日我们在树立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道路中所做的努力,尽力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为,还有未来我们所处的秩序井然的社会,法律信仰成为公共核心的信仰,满满的幸福感和自豪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