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辉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所谓法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运行来治理国家的一种状态;2015年被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呼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这意味着我国在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新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西方,不论是倡导“依法而治”的英国还是倡导“法治国”的德国,也不论是形式意义的法治还是实质意义的法治,其思想及理论的源头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文明时期。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法治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富强的标志。可以说,“法治”这一用语直接源自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对我国当今法治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提出市场经济法治化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和法治存在一定的互动性,可以说“市场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反过来又作用于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完善,日益规范化、程序化、文明化、制度化、法治化。
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彼此不存在依附关系,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经济实力之所以能得到快速的提升,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关键棋,强调改革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国家的治理之所以能够快速走向法治化,得益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强调市场支配资源的配置,对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政府引导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监督、引导作用,运用法律克服市场中的消极因素,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高效、有序的运转。张文显教授曾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和法治是一个整体,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把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联系在一起,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科技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国际化交流日益频繁,对法律的依附不断提升,为适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市场经济正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是一种正式的规范。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正式的规范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进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提供了基础。但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归属在很多领域并没有清晰化、明确化,尽管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财产的归属问题,但是财产在实现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商品的流通及产权价值的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市场交易主体的积极性,造成市场竞争下降、缺乏动力,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所有权权属的界定是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我国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我国的法制建设及所有权的归属是以公有制及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而西方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体制适应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这一体制得以正常运转。在我国的经济运行模式中,公有制比重仍然较大,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国家并不反对其它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法治建设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应与我国的经济形式相适应,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之,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德国的尼可拉斯.卢曼提出过否定所有权的主张,认为:“法解释学上的所有权只是特定社会关系的虚拟。”[1]我们不难看出这一主张存在理论上的局限。笔者认为:没有所有权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中将无法进行交易,法律也不可能在交易主体之间得以有效的实施,法治经济的实现更是遥遥无期。但这一理论激发了我们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思考。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司法体现公平、公正。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基本手段之一,是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在依法治国这一强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笔者认为:我国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可能不是最好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坏的方式。
政府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这是因为,法律的实施主要靠政府。“法治政府”这一特定概念在2004年3月国务院在其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并明确指出:“要经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质是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的原则和精神。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法律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运行状态。“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2]由此可见,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此时的法治应当是良法而治。但是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并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即不包括政府的日常行为,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法律仅是社会治理的形式之一即正式的社会控制。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蕴含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有限政府、良法之治等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其职责,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严格依法行政,克服权利滥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决条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现行的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在依法治国这一背景下政府要做到依法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3]行政机关应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监督,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权威性。
在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下,行政机关所做的每一项决定都必须有宪法及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容许的限度内充分考虑人民的情感以及人民的接受程度,达到权为民所用的效果,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职权法定的建立是以有限政府为前提,这也顺应了国家的政策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政府的行政行为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这无疑有助于预防腐败的滋生。
职权法定具体可以分解为行政主体法定、行政权力法定、责任承担法定等要素。首先是行政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4]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具体行政行为应有行政主体做出,否则,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是行政权力法定。我国法治的重心是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政府的权力有宪法和法律授予,我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确保建立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最后是责任承担法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严格执法责任,推行行政追究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法治型政府。
其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打造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依法治国策略是基于我国国情及现阶段发展状况而提出的,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治国原则,而且各个法治国家根据此原则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司法体制,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要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政府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有行政人员、专家、律师组成的法律团体,以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有效的执行,并提出要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有机统一。
其三、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障,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司法的公正有助于引领社会的公正。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所谓的司法公正就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借助司法手段得以保护和救济,使犯罪行为得到惩罚和制裁,让人民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项法律规范基本趋于完善。但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成是疏而有漏的。
在当前,仍存在极少数的法律不能有效的救济和保障人民权利。正如唐纳德.布莱克所说“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5]在我国法治历程中,一些法律也出现了不平等现象,例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明显体现出法律倾向于保护社会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人,造成城市和农村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法治政府的建设要以“良法”为前提,我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在今后的法治运行中我国的法律制度会逐步完善,使立法更趋向科学化、现实化,创建现代型的法治政府。
社会的稳定离不开法律,法律也不能脱离社会单独实施,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应以二者的良性互动为前提。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依法治国这一时代背景下,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国家是保障,法治社会是结果。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由政府具体贯彻实施,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法治社会又反过来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动力。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更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应有之义,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标志:一是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习俗、公司章程、乡规民约等。二是人民自觉遵守法律,尊崇法律文化,弘扬法律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思潮。三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矛盾预警机制、沟通机制、权利维护机制等,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的权利。
因此,法治社会化,是以各个领域的法治化为基础,依赖于法律的有效落实。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都强调把国家的各项事务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政府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会逐步完善,切实做到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人民利益。法治,虽然不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方式,但是法治,是治理国家最不坏的手段。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1]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20-24.
[2][5][美]唐纳德 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贺卫方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3]张渝田.试论建构法治政府的逻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9):81-85.
[4][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鈵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