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徐向峰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0
摘要: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现行的政府监督机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党内监督、行政体制内监督、社会监督、新型监督等多个方面出发,分析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31-02
作者简介:徐向峰(1979-),男,汉族,河南新野人,行政管理硕士,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
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象征,是国家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要行使好手中的公权力,就需要有强大的组织体系来执行,需要有众多政府公务人员来施行。而要保证政府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就要做好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我国政府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督机制,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各项制度和机制,保障政府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监督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监督机制从方式上大体可分为:党内监督、体制内监督、社会监督、新型监督等四种形式。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众多且在各级政府机关分布广泛。我党专门成立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党员实施监督,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个垂直的组织体系。在政府各部门中也相应地设置了党组、党委,建立了纪检机构,负责对党员干部的纪检工作。党的纪检机关在对党的干部及党员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政府行政人员的监督,其监督效果比普通的行政违法监督更有力度和效率。党的纪检机关客观上实现了对政府的监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创新,建立起对政府一体化的监督体系,有来自立法、司法层面的,也有来自政府内部层面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执法情况检查、人事任免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还有来自司法机关层面,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和“司法建议”等方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权,并且设立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或渎职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政府公权力依法行使。政府内部也有自身的监督体系,除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外,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经济问题进行监督审计,保障政府的廉洁性。除此之外,作为我国统一战线重要组织的人民政协也可以通过提建议案、列席会议、组织考察等多种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
我国的社会监督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家大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其中知情权等被提到重要位置。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具体公务活动密切关注,在客观上实现了对政府的监督。另外,对少数政府不作为、不当作为或者不合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这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反向监督。二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近些年来,随着思想上的不断解放,新闻传媒对政府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和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曝光率增加,也形成了对政府的监督。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事物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也为我们建立起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比如说网络监督,开始在对政府的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部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道德败坏行为,被广大网友以发帖,发布视频、微博、微信等方式公诸于众,并迅速传播,使政府必须公正客观地对事件进行处理,发布信息、说明情况,接受公众质询。同时,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建立了政府网站、博客、微博等,将相关政府信息在网上发布,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督。
二、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以各级纪检机关为主体的党内监督机制,实现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并在客观上起到了政府监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监督形式依然存在着不足。党委和政府机关虽然是分立的,但两者关系却十分密切。例如,政府首长大多作为该级党组织的二号首长身份存在,在一个地区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委会中,政府正副职首长往往至少占据三个以上的席位。党的各级委员会中,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多以党委委员的身份存在其中。在现行体制下,各级纪委书记又通常由同级党委提名和任命,向同级党委负责,而大多数腐败问题就是出在党的领导干部身上,党内监督方式对政府人员的权力监督就会出现比较大的漏洞。
我国对政府监督虽然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体系内部仍有许多因素制约该体系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就立法机关来看,人大的监督多集中在每年的两会召开期间,其他时间大多数人大代表都会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客观上使得人大代表的诸多权力,如监督权、质询权等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人代会的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于人手有限,工作繁杂,也很难完全行使监督权。并且,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很多本身就是政府官员,无法完全独立的行使监督权。其次,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制约。例如,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人事等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当地地方政府的制约,地方两院机构很难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另外,作为政府内设的监督机构,如审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首先必须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政府内部部门之间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关系,使得政府内设监督机构无法真正形成监督力。最后,作为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人民政协虽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但大多只停留在建议与提案上,而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约束性权力。
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往往体现为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政府的某一项举措出问题或者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曝光后,公众才得以知晓,这种监督多为一种批评性的监督,虽客观上有助于政府不合理、不合法行为的纠正,但却无法从源头上起到作用。另一方面,新闻传媒由于受政府相关部门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辖,并不能真正做到客观独立的报道监督。
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发挥着独有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最多。首先,网络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其运行受公安网监部门的管控。网络上发布的消息,可能会被权力较大的官员通过网监部门强制删除,无法为网民提供真实的信息。再者,网络信息纷繁复杂,各种谣言、虚假消息掺杂其中,网民难以辨清真伪,有时甚至会成为网络谣言的跟风者和散布者。不仅无法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政府监督机制改善的措施与建议
一直以来,党内监督都是我国进行反腐倡廉的铁拳。应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促使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具体来说,首先,应授予纪委更大的权力,对于贪污腐败分子,无论其职务多高,做过的贡献多大,都要坚决进行处理。其次,实现联合监察机制,由纪委牵头,联合司法,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一起开展行动,互通信息、提高监督效率。再次,广泛发动群众,将各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发布给群众,开辟对政府监督的绿色通道。最后,纪委也应加强内部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真正打造成为对干部监督的铁拳。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保障对政府的监督。例如,进一步完善监督法律法规,如《人民监督法》、《新闻监督法》等,使监督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重大的监督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制定清晰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细则。再者,在强化硬性约束同时,还应建立软性约束,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个人道德行为,让公务人员的行为举止真正符合人民公仆的形象,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最后,建立相应制度,保证政府信息、官员财产如实公开,促进政府决策公开化、透明化、科学化。
作为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制性监督必不可少。首先,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尽量做到人大代表时刻关注政府,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部分人大代表可实行专职化,由财政拨付专门资金,作为工资和活动经费,使人大的监督落到实处。其次,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要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监督工作。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命权收归中央,建立垂直管理,保证两院不受地方左右,更为独立的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再次,强化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责。建立定期审查、报告、公开机制,让政府的内部监督在人民的眼皮下运转,实现政府的自我监督、自我检查。同时,政府内设的监督机构也应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系,避免受到监督对象的限制。最后,保证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权,对于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进行回应,提出解决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让人民群众主动关心政府工作开展情况。其次,政府应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各级信访组织应成为人民群众的传音器,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到相关部门,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做实。再次,在各种重大的、关乎人民利益的政府活动开展前,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群众应该主动督促自己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能,利用人大代表手中的合法职权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同时,政府应放宽职能权限,减少对新闻媒体的过多干预,让新闻媒体能够独立行使新闻权。新闻媒体应加强行业内的风气整治,打造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媒体机构,合理化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政府部门加强自审自查,促进自身活动的有序开展。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犹如一把双刃剑。若运用得当,会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更有效地推进政府监督。若管理不善,则会扭曲其原有的功效,甚至制造、激化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因此,应积极引导,放大网络监督的积极效应,抑制其消极效应。一方面,推动网络监督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网络监督的硬性约束。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网络道德监督机制,正确引导网民合理地运用网络资源,发挥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杜兴洋.行政监督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0.
[2]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
[3]蒋德海.人民监督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条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4]王和平.完善网络监督的对策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