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丹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首先,“当今世界各国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无不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有些甚至上升为一项宪法的具体内容,同时在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①司法的公开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才能保障审判的公开。
其次,媒体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2009年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警方认定肇事者后立即引来了民众的质疑,甚至韩寒以专业人士的角度,也在网上对车速进行了推断。最终网友惊爆肇事者胡斌已被掉包。”②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
另外,媒体监督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官员腐败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媒体曝光的“房姐”、“官员不雅照”、“微笑局长”的事件并不少见,媒体借助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力量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1.媒体的不当报道影响审判的独立性
一般地,法治国家将司法独立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也是我国的宪法性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裁判者的独立程度决定了司法与法律的接近程度。法庭成立的目的便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的隔绝空间,相对分离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公共权力对法官的指示、打扰和影响。”③实践中,因为媒体大众缺乏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往往不能客观的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媒体舆论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媒体舆论审判”主要表现为:媒体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案件做“先入为主”的报道和判断,对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或法律评判。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作评判,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是违背的。另外,一些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利用媒体炒作,发表夸大事实真相的报道,故意制造舆论压力,而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干扰。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药家鑫案”进行庭审时,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对药家鑫的量刑建议。这显然与司法独立性背道而驰,同时也是“媒体舆论绑架司法”的无奈之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药家鑫的犯罪构成与其自首情节,死刑立即执行是可以避免的。但在群众的一片呼声中,药家鑫受到不公正的审判,被处以极刑,这是一起典型的媒体舆论干涉审判独立的例子。
2.媒体舆论的倾向性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行为,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与普通大众心目中的传统道德理念有较大的差异,审判中“查明的事实”必须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合法证据为基础,并且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需要有足够的保密工作,若此时媒体不正当的介入进而煽动大众预先为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必将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损害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从“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不当干预案件审判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向被害人连捅数刀,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之后,媒体报道了这起案件,并大肆宣传了药家鑫和被害人的家庭背景、环境,引起了大众对药家鑫强烈的排斥情绪,法院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样是故意杀人的“李昌奎案”,李昌奎强奸一人,连续杀害两人,事后没有自首,一审法院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但是量刑偏重,撤销了一审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然地,从道德层面上可以看出李昌奎犯的罪行更为严重,最终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药家鑫杀死一人后并有自首情节,最终却被处以极刑。这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很多。“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令许多人惊讶和不满,当时一些媒体舆论谣传李昌奎家有钱有势,向承办法官行贿,改判死缓是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缺乏法律常识和理性思维的媒体舆论直接忽视死刑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废除以及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仍然受着“杀人偿命”的传统思维影响。
3.媒体的不实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依赖于大众对法律、司法活动的信任。只有公众对法律、司法机关的活动有了信任,司法判决才可以有效的被承认与执行,司法活动才能顺利展开。而媒体的不实报道导致司法审判公信力的降低,随之,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任,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就不会被有效的执行。实践中,对于法院排除社会舆论的不当干扰所作出的理性判决,当事人、群众不满意,采取各种措施“闹事”;法院作出的不理性的判决,当事人仍然不满意。所以,在中国,人们往往在矛盾发生后不选择法院。
媒体舆论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主要是信息不畅通。那么,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可以按照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具体地确定媒体在诉讼的什么阶段什么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客观的报道;另外,审判机关还可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与大众进行沟通,尤其是介绍和解答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另外,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侦查或者其他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定期地发布司法活动的进度。
本文认为,导致媒体对案件审判的不实报道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媒体工作者缺乏本行业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法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任务,而是每一位公民的任务。媒体工作者不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将“法治理念”深入到内心中,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另外,针对一些媒体为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作夸大事实的报道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立法是一项复杂严谨的活动,法律的制定不可朝令夕改,但是我国在关于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方面的立法仍有不足,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范媒体在司法审判中的报道行为,比如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为基础,总结问题和经验,从而针对不同性质案件的不同情况,详细地解释确定媒体应当在诉讼的什么阶段什么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客观的报道,从而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同时,增强媒体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对于司法审判独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注 释]
①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J].新闻世界,2011(3).
②闵滢男.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10).
③徐显明.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1]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J].新闻世界,2011(3).
[3]闵滢男.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10).
[4]于韵.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J].长春大学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