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林 曾建平
当人们将“伦理”和“道德”连结在一起并用来泛指社会人际关系的应然规范或实然状态时,实际上模糊了“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之间原本应当具有的区别与界线。而如果我们更细心地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的日常话语甚至是学术话语中,“道德”的使用频次远大于“伦理”的使用频次。这绝非仅仅是话语习惯问题,它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着人们精神气质的嬗变和思维方式的转换,即从“伦理的”精神和思维走向“道德的”精神与思维。厘清“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或两种话语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揭示人类社会精神生活由“伦理”走向“道德”的历史动向,并阐明这一历史动向所展现出来的人们精神气质的嬗变和思维方式转换,有助于我们更自觉、更真切地把握处于深刻转型过程中的当代中国的社会伦理生活及其未来历史走向,从而为构建更为合理的社会伦理生活形态提供理论的依据与引导。
诚如樊浩所言,追究“伦理”和“道德”的概念关系,并非一种不合时宜的思辨哲学奢侈甚至痼疾,因为伦理和道德并不像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见解所认为的那样,似乎只是对待同一个或相似对象的不同历史话语和概念表达,或者它们在历史上有区别,但在现代和现实生活中已经合而为一。相反,无论是在西方文明中还是在中国文明中,伦理与道德这两种话语或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精微而深刻的区分而又共生互动。[1](P7-13)
那么,伦理与道德这两种话语或两个概念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区别呢?黑格尔的以下这一论断或许能够为此提供一种深刻而清晰的回答:“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2](P173)前一种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就是“伦理”的观点,而后一种对伦理问题作“原子式探讨”的观点本质上是“道德”的观点。当然,在黑格尔的精神—历史哲学视野中,“道德”并不外在于“伦理”,而是伦理实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出现的特殊的伦理意识和形态,这种特殊的伦理意识和形态还有待扬弃,从而过渡到更高级的伦理意识和伦理形态。
黑格尔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伦理用来指称人类社会精神生活及其历史发展这一整体,而道德则是伦理实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特殊形态。在人类社会精神生活历史发展的某一横断面上,伦理是扎根于社会生活并反映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关系的精神实体,而道德则是将个体从这种整体性社会生活关系中脱离出来对人际关系进行协调的规范或规范意识。
第二,伦理与道德分别代表人类社会精神生活的不同阶段与形态。伦理阶段和伦理形态一方面意指人类社会精神生活的前现代阶段和形态,在其中非反思的实体性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意指人类社会精神生活超越了道德阶段和道德形态的更高级阶段和形态,在这个阶段上和形态中,实体性因素扬弃了主体性因素于自身之内,从而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道德阶段和道德形态则是一种有待扬弃的过渡性的阶段与形态,它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精神生活中加入了主观性和反思性因素,从而超越了前现代伦理阶段和伦理形态的那种无主观性、无反思性的朴素性,另一方面又过分张扬了主观性和反思性,以至于越出甚至破坏了人类社会精神生活所固有的实体性。
第三,伦理和道德也指两种不同的观点倾向。伦理的观点从实体性出发,或者从实体性与主体性的统一以及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出发。而道德的观点则是这样一种观点,它忽略或抛弃了人类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实体性因素,试图单单从主体性和主观性出发,从单个的个体出发,来建构用来协调人际关系的普遍适用的抽象社会规则。
我们也可进一步从词语释义的角度来理解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伦理是“伦”和“理”的合成,指的是“伦”之“理”。而“伦”所指涉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表层关系,而是由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整体性关系或实体性关系,这种相对稳定的整体性关系也可称之为“伦常”。因此,伦理就不是反映表层人际关系的直接性概念,而是由诸多关系构成的、准确地说是由“伦”赋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整体性概念或理论。[1](P7-13)而道德则是“道”与“德”的合成,指的是“德(得)之于道”,亦即通过对“道”的反思和遵循所“得(德)”到的东西。这种通过对“道”的反思和遵循所“得(德)”到的东西,既可能是个体通过对“道”的反思而内化了的观念,即“道德良心”;也可能是个体遵循“道”而养成的习惯、气质或状态,即“德性”;还可能是个体的道德观念通过某种力量和方式向某一群体或社会推广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客观性和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无论是作为主观化的个体“良心”或“德性”,还是作为具有客观制约性的社会规范,这种具有主观反思性的道德都不能等同于具有实体性的伦理。因为道德的反思终究具有个体化的主观性,它不可能完全地反映社会生活这一伦理实体的整体性关系。
可见,尽管在日常自然语言中,伦理与道德都可在一般意义上泛指社会规范,但日常语言的含混性所导致的这种表面重叠,不能掩盖这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差异。当然,要更为全面、透彻地理解和把握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还需要深入地剖析这两个概念或两种话语方式所体现出来的不同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
根据黑格尔的精神—历史哲学,伦理实体的自我发展经历了一个三段论式的辩证过程:在前现代的传统阶段,主观性精神还未从伦理实体中生长和彰显出来,一种最初的实体性因素占据着主导性地位;随着现代主体意识的觉醒,主观性在伦理实体中充分地生长、彰显出来了,并且张扬到了威胁、破坏伦理实体性的程度,这是伦理实体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阶段和道德形态;最后,道德阶段的主体性和主观性因素得到了扬弃,进展到了实体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高级伦理阶段。由此可见,黑格尔是将实体性看作伦理的本质特征。而实体性又有两种类型:一是主体性或主观性在其中还没有生长和彰显出来的朴素的实体性;一是主体性或主观性在其中已经生长和彰显出来同时又将主体性或主观性扬弃于自身之内的更高级的实体性,即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之统一的具体的实体性。
因此,当我们谈到伦理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时,实际上仍须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类型,这两种类型尽管都以实体性为其本质特征,但一个是主体性或主观性还未生长和彰显出来的前现代的朴素的实体性精神气质和实体性思维方式,另一个是将主体性或主观性扬弃于自身之内的更高级、更具体的实体性精神气质和实体性思维方式。而这两种类型的伦理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又都根本不同于道德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
我们已经根据黑格尔的观点而将实体性看作伦理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那么,实体性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又是怎样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呢?
“实体”范畴在人类思想史上的意义,是一种关于世界本原的形上表达,其真实内容就是存在的本原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本质。[3](P50-55)黑格尔将“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原和存在的根据,亦即看作“实体”。但由于黑格尔将“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看作一个自我展开的过程整体,所以他认为“实体”同时也就是能动的“主体”。可见,黑格尔意义上的“实体”包含了两个内在的规定:一方面,实体是无待他物而自成原因的“自因”,并且是一切他物得以存在的根据和原因,所以必然是本原的、普遍的和统一的;另一方面,实体又是自主地运动变化着的“主体”,并在这种自主的运动变化中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而是包含了多种规定性的“具体的实体”。但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实体,还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实体,都包含了本原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等本质属性,而从这些属性中又可推导出整体性、客观性和必然性等属性。因此,所谓实体性,就是实体所具有的本原性、普遍性、统一性、整体性、客观性和必然性等本质属性。
阐明了“实体性”的内涵,就可以进一步阐明两种类型的伦理形态的不同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
先来看第一种伦理形态即前现代伦理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
由于主体性的反思因素还未充分地发展起来,此时的伦理世界还被看作一种单纯的实体。根据这种纯朴的实体意识,尽管世界表现为分化了的各种殊相,但包括人在内的各种殊相本质上仍然遵循着普遍性的原理、原则或规律,世界在本质上仍然是统一性的整体。这个统一性的世界整体有其自身内在的、客观的和必然的目的朝向和运行规律,它不仅是一个“物”理世界,同时也是一个“伦”理世界。不仅人类社会与外部自然浑然一体,而且个体的人也被看作一种功能性要素,在世界整体和社会群体中占据一定的位置,扮演一定的角色,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作用并朝向一定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整体和群体为价值本位的伦理精神气质和伦理思维方式,人们对伦理整体以及这个整体中的各种因素、关系和力量,有着朴素的依赖和天然的敬畏,人们不仅根据自身在这一伦理整体中的位置、角色、责任来理解自身的意义和价值,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来安顿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伦理对于个体不仅有规范行为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塑造和完成自我的内在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言,人在这种伦理形态中是一个“功能性概念”,而伦理则是将“偶然成为的人”教化为“认识到自身基本本性后可能成为的人”的一种“目的论体系”。[4](P68)
这种朴素的实体性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同时也在社会伦理规范的产生过程以及人们对待这些社会伦理规范的态度中体现出来。在这种前现代的实体性伦理阶段,社会伦理规范不是人们系统地、有意识地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各种最为直接的原生经验的固化、累积和传承而形成的。这种由原生经验的固化、累积和传承而形成的社会伦理规范,主要地展现为各种宗教禁忌和风俗习惯,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礼”。人们并不反思和追问这些宗教禁忌和风俗习惯的真正起源,更不去怀疑它们的正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而只是纯朴地信赖和遵从。如此,这些宗教禁忌和风俗习惯就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并因此而变得“古老”,这种“古老”又反过来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此外,由于在伦理实体中每一个体都是通过实体性的伦理关系得到规定和理解,所以伦理规范所协调的不是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人与他们的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伦理行为也不是个体与个体相关涉的行为,而是并且只是个别性的人与他的共体或公共本质相关涉的行为。[5](P23-29)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伦理规范的遵循就主要的不是因为自身的利益或主观意见,而是一种客观的和必然的伦理力量使然。与此同时,这种客观的和必然的伦理,保障了社会生活有一种普遍公认的“善”,保障了处于共同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有明确的伦理价值观念,从而避免了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
第二种类型的伦理形态,即扬弃了道德形态的主体性因素于自身之内的更高级的伦理形态,其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就是实现了实体与主体的统一,亦即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
实体性仍是这种高级伦理形态的本质规定性,但主体性因素在其中已充分生长、发展起来,所以这种实体性已不再是前现代伦理形态所具有的那种朴素的实体性,它必须包含主体性因素于自身之内,同时又能够凭借自身的势力将这种主体性安顿于恰当的范围之内,这是一种经由主体性的反思并从而在更高层次上返回自身的实体性。在这种伦理形态中,一方面,个体的价值得到承认与尊重,个体“都按它们的自为存在各算是一个(有自我的)主体和实体”[6](P33)。但另一方面,伦理实体通过法、风尚、习惯等,表明自己是仍然是个体的“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而反思着的个体,则应当对自身与伦理实体的这种辩证关系有明确的意识和自觉的把握,即一方面认识到自身作为“个别的现实性”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又认识到“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2](P165),离开伦理实体对个体的普遍的本质规定,个体就只是没有规定性的“主观的东西”或“偶性的东西”。
在这一伦理阶段上,人们对社会伦理生活有着更明确的认识和自觉的把握,一方面承认伦理的实体性,承认伦理对个体的本质规定,承认法、风尚、习惯等伦理性事物的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又以主体性为原则,对法、风尚、习惯等伦理规范做出能动的反思和批判,剔除其中明显有违独立、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原则的成分,以促进其合理化。与此同时,这一伦理阶段上的伦理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人为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而不像前现代伦理阶段那样,主要地表现为由原生经验固化、累积和传承而形成的风俗习惯。但在制定伦理规范的,伦理的实体性因素得到了自觉的把握和慎重的考虑,例如:它并不以原子式的抽象个体为最高价值原则,在尊重个体利益和价值的同时,充分考虑家庭、民族、国家以及其他社会性群体的利益与价值;它并不以主观的理性反思为最高原则,而是充分考虑了在一个整体性的伦理场域中,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人情、时代精神气质、利益关系格局等因素对伦理规范之有效性的整体影响;它并不以抽象的形式普遍性为最高原则,而是充分认识到,由于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不同,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动机及行为方式也就有所不同,并因而对此采取同情、理解和尊重的态度。
与“伦理”的实体性相对,“道德”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主体性。
根据海德格尔的说法,“主体”这个词源出于古希腊语“根据”,这一概念“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的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7](P897),但到了近代,作为“根据”这种意义上的“一般主体”才转化为“自我意识”或自我从而特指人的“主体”。[8](P231)近代以前的“一般主体”,其实与“实体”的含义差不多,都可指“基础”、“根据”或“自因”。而近代以来这种特指人的“主体”概念,一方面保留了其原有的作为“基础、根据或自因”的含义,另一方面又赋予了它(自我)意识和能动性,与此同时又取代并抛弃了传统的“实体”概念。当黑格尔说“实体即主体”时,这个“主体”指的当然是“绝对精神”而不是“人”。但是,作为“绝对精神”这一实体的“个别的现实性”,“人”同时也“按它们的自为存在各算是一个(有自我的)主体和实体”[6](P33)。而当黑格尔将“主体性”看作道德的主要特征并要求予以批判和扬弃时,这个“主体”就几乎等同于“人”,甚至几乎等同于个体。
近代“主体”一开始是在一般意义上指称人的“意识”、“理性”,并非指称具体的个体。但这种人皆具有的普遍的“意识”和“理性”,只不过是无内容的抽象形式,它如果要获得内容,就必须采取个体化的形式。因此,当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道德意识,试图通过主体性的反思来建构普遍适用的道德规则时,它所建构起来的抽象道德规则实际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适用,因为它根本就不涉及任何具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内容。而当现实生活中的人们试图依照这种抽象道德规则来指导和判定行为时,他实际上所依据的是他个人的“意识”和“理性”,而不是“人”所具有的普遍的“意识”和“理性”。而个人的“意识”和“理性”如果不以实体性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精神为内容时,它就同样只是主观的、抽象的和无内容的。也就是说,如果个体不在实体性的伦理关系中获得自身的精神内容,作为内容填满他的“意识”、“理性”或“思想”的,就只会是个人的主观意见和私人利益。
由此可见,作为“道德”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实质上包含着个体性和主观性这两个规定性。当然,这并不是说道德观点在价值观上直接地就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这种个体性和主观性首先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即对伦理问题进行“原子式的”探讨。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最终必然导致事实上的和价值观上的个人主义,即以个人的主观意见和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所谓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就是将个体从整体的社会伦理关系中剥离出来,从而将其理解为一种原子式的个体。如此,个体就被看作偶然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无根基、无条件的或自为根基、自我条件的抽象主体。这个抽象的主体,要么是无内容的虚无,因而要通过占有外物的方式来填充这个虚无的“自我”,要么直接地将偶然的意志和自然的欲望当作自身的内容,从而使个体的主观欲望和私人利益成为了行为的动机。
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个抽象的主体是无精神的,即是说这个作为“单一物”的个体与“普遍物”是相互分离的。这种无精神的分离不仅表现为各个个体的相互外在,而且也表现为个体与实体性的社会伦理生活的相互外在。将人们联结在一起的,仅仅是外在的利益与需要,社会由此表现为一个“相互需要的体系”,这就是黑格尔所谓的“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起作用的,是个人的利益和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形式的普遍性”。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P224)。
同样的,既然道德的观点丧失了伦理实体性的观点、丧失了伦理精神,它就必然是主观性的。这种主观性所能产生的只是抽象的形式普遍性,即抽象的道德规则。因为它一旦离开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伦理关系来抽象地理解人,所能抓住的就只是一些主观想象出来的、无内容的抽象人性,如“意识”、“理性”、“善”、“恶”等。个人的这些离开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内容的主观观念,其实不过是一些偶然的任性。当个体的这些主观任性被当作指导观念和行为的最高权威性时,人们在道德价值观方面就必然陷入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
将主体性看作道德的本质特征,看作道德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还包含着一个更深层次的含义。即是说,尽管在前现代的传统社会中,人们也会对社会伦理规范进行能动的反思与建构,但这仍不能看作是道德的观点或道德的思维。因为人们在进行这种反思和建构时,他仍然将社会伦理生活看作一个有着客观普遍原则和内在目的朝向的有机整体,仍然是着眼于一种实体性的社会伦理关系来理解个体的角色、责任并安顿自身的意义和价值,即仍然将个体看作一种功能性要素置于实体性社会伦理关系之中,而不是将个体看作独立于伦理实体之外的原子式个体。因此,尽管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似乎采取了一种主观性的道德话语方式,对古老的礼乐制度进行了能动的反思与重构,但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道德话语掩盖下的伦理强势”[9](P41-52)。因此之故,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伦理规范的反思与建构,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实体性的伦理观点和伦理思维。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个体事实上从实体性的伦理关系中摆脱出来而成为了“独立”、“自主”的“原子式”个体,以及由于主体性世界观取代了实体性世界观,人们主要是从作为“主体”的个体出发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生活实体来考察伦理问题,“道德”的观点和思维才真正历史性地产生出来,并获得其完备性含义。
当然,道德的主体性也有它的肯定性价值。一方面,它将个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主体挺立起来,并加以肯定和尊重,从而凸显了独立、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它以“同一性”为原则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极大地促进了伦理规范朝向独立、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的合理化。
黑格尔的精神—历史哲学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种三段论式的人类伦理发展图景:由朴素的实体性伦理形态进到了反思的主体性道德形态,进而发展到将主体性因素扬弃于自身之内的具体的实体性伦理形态。如果说“具体的实体性伦理形态”对“反思的主体性道德形态”的扬弃,作为黑格尔针对道德主体性对伦理实体性的破坏性威胁思辨地勾勒出来的理想蓝图,还有待人类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检验。那么,黑格尔关于人类社会伦理生活由“朴素的实体性伦理形态”进展到“反思的主体性道德形态”的论断,已经通过人类社会伦理生活的发展而得到了历史的印证。或者说,这原本就是黑格尔对人类社会伦理生活已往发展历程的思辨总结。而黑格尔关于主体性道德的强势所带来的伦理危机的晦涩思辨,也已在现代人类伦理生活现实中找到了经验性支撑。
然而,真正触动我们的是,近现代中国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中国,以一种高度浓缩的方式戏剧性地重演了从“朴素的实体性伦理形态”走向“反思的主体性道德形态”的伦理发展历程,而当前社会伦理生活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危机与乱象,也再一次为黑格尔关于“主体性道德的强势必然造成的伦理危机”的论断做了很好的现实注解。确实,当代中国的伦理症候,诚如樊浩所言,不是伦理观念、伦理生活和伦理关系方面的重大改变,而是人们对伦理的观念、理念和信念方面的重大改变,是伦理精神的失落,是“伦”的终结。[5](P23-29)一方面,市场经济改革重造了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形态,将每一个体从传统的实体性伦理关系——传统乡村社会、宗法关系以及改革开放前的伦理性的国家——中超拔出来,抛置于孤立化的市民社会关系形态中,任由盲目的、偶然的市场资本力量摆布。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世界观系统、全面而深刻地解构了传统的形而上学世界观、宗教观以及各种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所构筑起来的关于“人”的实体性理解,将一种抽象的“主体”观念移植于刚刚从前现代的伦理性文化土壤中挣脱出来的当代中国人的头脑之中。现实社会生活和思想价值观念的双重变奏,终于涤荡了人们的前现代的伦理观念残余,拉开了主体性道德强势的伦理帷幕,造就了危机重重的伦理症候。
可是,当代中国的伦理危机,不特是主体性道德强势所造成的伦理式微。道德主体性思维中内在地包含着形式普遍性对极端个人主义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这种普遍性似乎由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动而没有来得及在中国的伦理精神中扎下根来,在传统实用理性的作用下,中国人过于急躁地进入了无普遍性的个人主义时代。基于形式普遍性而对抽象道德规则、对作为形式化平等主体的他人,缺乏起码的把握与尊重。如此,当代中国的伦理症候就表现为这样一种尴尬的“滞胀”:一方面是过于张扬的主体性对实体性伦理的破坏性威胁,一方面是主体性不足所导致的对形式普遍和规则的漠然。
面对这样一种伦理症候,我们该如何疗治呢?是进一步张扬道德主体性中的普遍性意识,以便培育、夯实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规则意识?还是抑制道德主体性的过度张扬,使人们能够回归到一种实体性的伦理意识,以便使义务和责任的担当,对他人的同情、理解、关心与帮助,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和自觉选择?如果我们回到黑格尔的精神—历史哲学,以一种辩证的思维来看待这一问题,那么,它就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毋宁说,道德主体性的张扬与扬弃,是人类伦理精神发展的一种特有的辩证方式。个体价值和理性反思是人类精神发展不可遏制的必然冲动,而向实体性的回归同样也是人类构建合理的生活形态和伦理形态的必然文化选择。就此而言,黑格尔关于实体性必须扬弃主体性以便进展到更高级、更具体的伦理形态的哲学思辨,就具有重要的文化导引价值。但是,在更高阶段上向伦理的回归,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文化精神课题,它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变革课题。只有当现实社会生活具有一种既尊重个体又能容纳个体的“精神”时——它实现了个体这一“单一物”与社会这一“普遍物”的统一,个体才能培育出一种“具体的”普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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