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晔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跨国公司对于世界经济所做出的贡献毋庸置疑,各个国家在看到跨国公司有如此大的推动力的情况下,都努力地增加跨国公司的数量,使之最大化的发挥作用。但在当今社会近年来跨国公司所带来的各种威胁,尤其是人权问题仅适用国内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这就需要借助于国际法的相关规范以及其他组织的各种规则来解决。
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事实由来已久,最早期的跨国公司如东印度公司就在亚洲等地滥用他们的权利,颠覆或者推翻当地的政府等等。但是这在刚开始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大家一直以来只看到跨国公司给社会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而对其消极影响一直回避或忽略,传统观点都不赞同对跨国公司的人权侵犯责任进行追究,认为会打消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性。但随着跨国公司人权侵犯问题的日渐严重,跨国公司的人权侵犯责任才被作为一个严重问题提上日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都在各种多边会议上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了公开反对,甚至有些跨国公司也意识到单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对人权的保护并不会给自己带来持续长久的利益,这些也引起跨国公司对自身发展理念的深思。深思的结果是:需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因为这样反而会促进利益最大化的追求。[2]
在国内法方面,各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对公司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但对跨国公司的责任还不甚清楚。对于跨国公司来讲,东道国对其有属地管辖权,母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根据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的标准,东道国的法律明显对其拥有管辖权,应对去侵犯本国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辖。
(一)刑事责任
在进行工业化生产之前,那时公司个人主义盛行,对公司基本上不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随着工业化兴起,公司逐渐扩大发展,公司的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开始意识到要使公司对它们实施的侵权损害行为负责。在欧洲发达国家以及美国,立法机关和法院逐渐扩大了对公司刑事责任概念的理解。他们认为不对公司实施刑事责任的处罚不足以使其改正自己的侵权行为,也不足以对其起到威慑作用。
实际上,要求公司承担刑事责任远没有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对公司的约束力大。公司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为了在公司责任和追求最大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横,但实际上,追求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利益才是公司的终极目标。所以,对公司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会更加有威慑力,进而能更好的规范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再则,在向公司追究刑事责任时,很难找到其主体,究竟是由谁来代表公司去应诉,又怎样证明其过错,以及如何确保自然人不能隐藏于公司责任之后等等这些问题也是理论上的一大难题。
(二)民事或行政责任
有学者建议:对于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机制,可以考虑将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原则列入借鉴的范围。[1]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与重视,在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案件中也可以借鉴国内法的做法,国际法上可借鉴国内法的做法设立类似的机制,以期最大范围内保护人权。[2]在现有的法律体系里,国家追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责任的形式还包括行政罚款,但不管处罚方式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在实践中最终对公司的惩罚都是罚款。对于以追求利益为其终极目标的公司来说,这种惩罚的方式可以更好的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合理规制,进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中国目前并无关于公司人权责任的专门的立法,但是中国公司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为进行规制。针对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上对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解决的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
(一)从立法方面来讲,中国在制定法律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注重研究国际上成功解决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案例,借鉴其中的经验,要在研究中国本土习惯的基础上,予以成功有效地利用。对于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性的条约,对于中国法律中不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部分,尽快的进行变更,以期在实际的运用当中能够顺利。
(二)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母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某些不能确定如何管辖的案件,应进行和平有效的磋商,在最大限度保护人权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三)关于对社会监督的强化。社会监督包括有各种方式,由于社会监督覆盖面广并且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深远,所以社会监督已经为许多经济立法文件所确认,成为了监督的强有力的手段。
[1]姚梅镇,余劲松.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2]何易.试论跨国公司的责任理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