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爱妮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信息社会平衡网络信息传播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邰爱妮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根据齐爱民老师的观点,经济信息的60%-70%,政治信息的50%-60%,生活信息的40%-50%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社会,可称为信息社会。基于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处分权,其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在多大的范围内公布传播,这种决定权如果被剥夺或者被限制都应当是一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一、网络信息传播权与个人信息
信息作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财产,这种财产属性决定了在信息社会人们对于信息的处理和利用不仅仅在于传播,还会涉及到信息的金钱交换。利用网络的复制粘贴功能会使信息在短时间内在较大的范围内准确而全面的传播,“多点对多点”的传播途径,信息的搜集十分的便利且能永久储存。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身高等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个人网络信息传播权应当建立在大众知情权存在的基础之上,权利人对于其掌握的信息进行传播过程中发生对于个人信息权利人之权利侵犯。权利人经过许可传播他人个人信息,但扩大了传播范围或对其进行了许可目的之外的利用,或其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个人信息,无论范围或使用目的都认定侵权。
二、个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网络传播具有范围广,迅速,搜索便利和永久保存的特点。而个人信息作为对于特定个人的专有性信息具有隐秘性,这种隐私性的信息并不能当然的被他人知晓,而知晓也应是经过当事人之许可。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自由性,当事人不一定能够在第一时间对相关信息的公布进行审核并同意,往往是第三人通过某种渠道获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某种目的将信息公布上网络。公众基于好奇心对个人信息的窥探很多时候直接跨过了当事人知情与同意。而个人信息的独有特点使公众对于涉及到较为私密的信息的获取时存在着限制。第三人经过权利人许可传播该个人信息,却超出了被许可的范围进行传播和使用。这种矛盾的产生在于第三人使用目的不纯。第三人未经许可传播,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但公共利益的边界范围值得商榷。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商为作品或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载体与平台,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商均承担着信息传递、发布、储存、处理等信息服务功能。分类论之,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这类服务提供商是信息的直接发布者,其对侵害个人信息承担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指网络经营者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等。其在侵权事件中并不是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有时候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承担间接责任,但是也有可能根据避风港原则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被定义为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理。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若信息利用得当,很多人会因此获益,这种获益在多数谨慎的情况下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人,其仅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支持,这种技术上的先进性并不能够必然的引导出其具有审查个人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是义务。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对于第三人发布的信息进行详尽的内容上的审查。
四、平衡网络信息传播权与个人信息之间矛盾之途径
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直接侵权责任按照第三人侵权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需着重要考虑的问题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个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与个人信息之间产生矛盾之后的应当如何规制其责任。应借鉴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相关规定。避风港原则可以简化的概括为“通知+移除”也就是被侵权人应当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通知的内容应当主要是移除,即删除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信息。红旗原则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中很明显的已经看出了对于某个特定个人的个人信息的传播,且已经造成了侵害。那么其作为掌握有网页处理技术的主体,应删除相关的信息,减轻这种损害的程度。若不删除,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认为这种个人信息的传播有利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可能会选择不删除相关的内容,而若第三人也以此抗辩,那么就会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与个人利益保护的权衡问题。而公共利益范围之界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范围过宽,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无限制的侵蚀。
我国《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或者自身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此解释法律位阶较低。应将个人信息权确认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另外由于隐私权的规定其实也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需在民法通则中对人格权完善规定。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信息法原论——信息法的产生与体系化.创新思维法学教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6).
作者简介:邰爱妮(1991-),女,汉族,湖北宜昌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