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2015-02-07 00:52田思雨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田思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田思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自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确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调对接

作为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效力衔接的司法确认,是2012年新民诉修改的最大亮点。它不仅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更顺应了和谐社会稳步前进的步伐。

一、我国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民事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就解决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性质的协议。司法确认的具体含义表现在:

第一,司法确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来确认非诉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第二,司法确认的客体是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是非诉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而非审理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赋予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程序是在保证协议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赋予该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

(二)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价值

第一,对当事人而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国家公权力为强大后盾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能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

第二,对法院而言,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能够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对社会而言,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了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促进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二、我国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缺陷

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由于是一种新生事物,与国内那些相对成熟的制度相比较而言,它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一)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纠纷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目前除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司法确认程序确认的范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建立司法的权威性。

(二)司法确认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狭小

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可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申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若想申请司法确认,必须形成当事人的两次合意,一次是调解协议的达成,一次是申请法院的司法确认,这显然提高了司法确认的门槛,不利于司法确认工作的展开。

(三)司法确认救济程序阙如

如同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可能出现错误裁判一样,司法确认决定也可能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司法确认决定对当事人产生的错误,例如违反处分原则超出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确认决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不得确认的事项进行了确认等;

第二是调解协议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司法确认决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非诉调解协议的自主协商性,恶意编造事实和虚构非诉调解协议,谋取非法利益。

三、我国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调对接的方式和途径,具有新的生命和活力,但是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欲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司法确认适用范围

对于纠纷的受理范围,应该本着便捷化、大众化和宽泛化的原则予以规定,只要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事纠纷,只要当事人拥有自主处分权,案件就可纳入司法确认的范围。

(二)扩大司法确认申请主体范围

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是为了确保协议履行。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才能申请确认,加大了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难度。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明确下来,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更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三)增加司法确认救济程序

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确认制度同样如此。只有为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才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办理。

第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可以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综上,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因其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点,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在此意义上,笔者将在以后的学习中继续关注和完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这一课题,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中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尽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向国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1(7).

[2]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J].清华法学,2011(3).

[3]董少谋.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审查确认机制探究[J].法学杂志,2009(11).

作者简介:田思雨(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