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JSC’v‘AES’案”析英国禁诉令制度

2015-02-07 00:52杨梦平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管辖权

杨梦平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从“‘JSC’v‘AES’案”析英国禁诉令制度

杨梦平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禁诉令是一些国家用以处理平行诉讼和对抗挑选法院的措施之一。英国判例里有很多相关的经典案例。本文通过结合最近发生的案件探讨英国法院对签发禁诉令的态度来介绍这一制度。

关键词:禁诉令;管辖权;法律冲突

在英国,传票、非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是比较有特色的三项制度。而禁诉令一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作出,法院对于禁诉令作出遵循着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当事人各方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条件下,合同中有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将未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当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考虑违背了当初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国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而对方当事人则依据仲裁协议向相关法院提交关于违背协议的那一方当事人的禁诉令,法院据此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签发禁诉令。

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7条在关于最高法院的权力里有这样的规定:“在所有案件中高等法院可以(无论是中间还是最后作出判决)在它看来能够保证案件公正和便利的情况下签发禁诉令或者命令。…任何该等命令在法院认为公正的前提下依据相应的条款和条件或者无条件的签发…”,《1996年仲裁法》在法院支持仲裁程序时可行使的权利里的第44条这样规定:“…法院有权根据仲裁协议作出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仲裁程序的目的…”(4)“只要当事人有一方提出了申请,法院就可以在当事人得到仲裁庭准许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作出相关的命令”,可以说为禁诉令的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禁诉令的作出要为了公正的目的。学界一般认为禁诉令构成对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干涉。但笔者认为禁诉令在遵照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颁布可以有效的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JSC v.AES案基本案情

案件纠纷可以追溯至1997年7月23日在哈萨克斯坦的一个水力发电厂的所有者(下称JSC)和水力发电厂的运营商(下称AES)之间的合同。上诉人是在哈萨克斯坦水力发电厂的老板,答辩人是该工厂目前的运营商。该合同由哈萨克斯坦法律管辖,但合同中又包含了仲裁协议,指出任何纠纷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当由该合同确定的位于伦敦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各方一致约定仲裁条款受英国法律支配。2004年1月8日,作为特许权的前拥有人,获得来自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的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判决。而合同的现拥有人拒绝承认关于哈法院的仲裁协议的判决,被告曾要求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2013年6月12日,英国最高法院对该案交付了其热切期待的判决。最高法院一致驳回AES对JSC的上诉,确认了即使在没有预期仲裁或在进行中的仲裁,英国法院仍然可以依据高级法院法1981年发布禁诉令保护的英国法律协议仲裁。问题是英国法院是否可以在尽管不启动仲裁和非有意展开仲裁的情形下发出有关涉外诉讼之外的禁诉令。1981最高法院法第37条以及1996仲裁法第44条是英国法院可能发出禁诉令的基础。

一审时,伯顿大法官表示1996年法令第44条在这里不适用,因为它仅适用于实际存在的仲裁。到了上诉法院,双方一致认为,第44条不能作为在这种情况下使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依据。然而,JSC称是1981年37条赋予法院管辖权。上诉法院否决了JSC的权利请求,并指出1996年法案的第1条(3)应被解读为防止法院干预仲裁。上诉法院维持了伦敦商会仲裁院的决定,即英国法院有权在没有现有的或提出仲裁的情形下为了以抑制外国司法程序违反仲裁协议(布鲁塞尔法规(EC)44/2001号和卢加诺公约)而颁发禁诉令的权利。JSC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法院认为英国法院是否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第37条去颁发禁诉命令,从而防止上诉人在没有仲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之意的情况下引发国外诉讼来对抗被上诉人。法院认为英国法院即使在没有仲裁协议时有管辖权约束违反仲裁协议而带来的外国程序,没有什么可以撼动这种权力。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上诉。

二、案例评析

从历史上看,英国法院往往非常不愿意参与因为违约所带来的外国程序,因为他们在诉讼时针对外国法院的干扰是持谨慎态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这一做法明显和英国法院的做法相背离。最高法院的判决强化了希望把伦敦作为一个选择法院和法律关系的系属为争端各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英国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并愿意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给予禁诉命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1981年法案是否可以用来克服仲裁法的其他限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缺席法庭的同意或双方的约定,仲裁法只允许法院在“紧急”案件支持仲裁。1981年法令第37条范围更广。依旧不能很明确的判断1981年法和仲裁法之间的确切关系。相比之下,最高法院承认依照1981年法案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它的结论是,自由裁量权应该“灵敏,行使……适当的考虑相关因素”,但是在进一步区别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法院没有做出明确回应,这个问题仍然需要由英国法院解决。以上决定证实了英国法院亲仲裁的立场。

[参考文献]

[1]英国最高法院2013年UKSC 35判决.

[2]UK Supreme Court Allows Anti-Suit Injunction in favour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Posted on July 29,2013by blogarbadmin.

作者简介:杨梦平(1987-),汉族,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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