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光电技术申诉一处,北京 100000
某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含义能否通过其他专利申请的记载进行解释
周佳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光电技术申诉一处,北京100000
摘要:本文通过一复审案例,对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可以通过其他专利申请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提示申请人应当注意申请文件的撰写,避免出现撰写不当导致的驳回风险。
关键词:权利要求清楚;权利要求解释;保护范围
一、引言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2008年修订)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专利审查指南》列出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情况[1],但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往往涉及各种情况,以下笔者将就一件复审案件,分析权利要求的含义能否通过其他专利申请的记载进行解释。
二、案例及分析
该复审案件涉及申请号为01822040.1,名称为“大有效面积光纤”的PCT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在新专利法颁布前,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5-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驳回决定(权利要求15-17的情形与权利要求1相似,为简化案情,在以下案情介绍中均未列出)。驳回决定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目前,经过专利法的修订,这一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实质上已涵盖在现行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2008年修订)中。
该案驳回决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光导纤维,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纤芯,其折射率分布由半径和相对折射率百分比确定,α在9至14之间,其中,所述纤芯含锗,所述折射率分布的最大相对折射率Δ1%介于0.24%和0.33%之间,以及所述纤芯的半径介于5.0微米至6.2微米之间;还包括
包层,包围着纤芯并与之相接,所述包层的折射率分布由半径和相对折射率百分比确定;
其中,纤芯和包层提供大于90μm2的有效面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α在9至14之间”,但是申请人未对其中的“α”进行定义,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一参数的具体含义进行说明,从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申请人(即该案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α”表示为折射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申请提出之时上述概念已经被广泛地使用;同时,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纤芯,其折射率分布由半径和相对折射率百分比确定,α在9至14之间”已经足以表示“α”是折射率;另外,美国专利文献US5483612A揭示了“α”是折射率,国际专利文献WO9922471A也提及了“α”,此外,美国专利文献US5649044A、US5748824A中也都用到了“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了解“α”表示折射率,权利要求1的含义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α在9至14之间”,但是由于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没有记载有关α的定义,也没有对α所表示的含义或者其与其它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同时,在光纤通信领域,α通常表示为“光纤传输线路的损耗”,其单位用dB表示,并不同于本申请中只具有简单数值范围的α,并且复审请求人提及的这些专利文献中仅记载了α是有关相对折射率分布的参数,没有记载α是折射率。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没有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同时提交了前面提及的美国专利文献US5438612A、US5649044A和US5748824A这三份附件作为参考,这些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之前。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在本领域中“α”会被解释成“光纤传输线路的损耗”,但“α”也经常被解释为“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或者“折射率”。比如在US5438612A中,“α”就表示“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此外,另外上述两份美国专利文献中也采用“α”来表示“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在本领域中有相当数量的文献使用“α”来表示“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或者“折射率”。虽然“α”存在着几种解释,但是这几种解释都是业内熟知的,并且仅仅是有限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这些文献的上下文来获取“α”在文中的含义。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申请的文本时,完全能够得出在本申请中“α”有指代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的意思。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α在9至14之间”,但是由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均没有记载有关α的定义,也没有对α所表示的含义或者其与其它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而且在光纤通信领域,α通常表示为“光纤传输线路的损耗”,即,若用Pi表示输入光纤的功率,Po表示输出
光功率,则 ,其单位用dB表示,并不同于本申请中只具有简单数值范围的α。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第一份附件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α”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说明“α”的含义。另外,即使参考复审请求人对“α”的几种解释,由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仍无法确定“α”在本申请中究竟表示“折射率相对于半径的函数”还是“折射率”。另外两份附件的申请人与本申请相同,其中“α”属于自行定义的公式中所使用的参数,仅由同一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专利文献并不能证明本领域内对“α”的惯常理解。
从本案出发可见,对于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某一用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用语的准确定义或是唯一的惯常理解,说明书对该用语的含义没有进行阐述,也没有记载相关内容能够用以确定或印证申请人对该用语的解释或排除存在其他含义的可能性,则出现该用语的权利要求会由于其本身含义不清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撰写专利的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应当注意将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中出现用语的含义阐释清楚,尽量避免因撰写不当带来的驳回风险。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