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龙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辽宁 本溪 117000
论经济犯罪执法理念创新
张双龙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辽宁本溪117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犯罪危害国民经济根本,对社会经济,国家安全带来重大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关键词:经济犯罪;执法理念;创新
一、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执法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
在实践中,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行为具有交织性。相对于执法实践,我国的刑事立法呈现相对滞后性,出现了部分行为危害大又不能定罪的情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不仅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个别危害国家经济的行为甚至超出了国家刑事立法的规制范围。现有刑事立法比较笼统,司法解释又难以及时跟进,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出现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无法依据刑法进行严厉打击的现象。经济犯罪案件侦察对象特殊,追查难、执行难。
经侦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现实打击犯罪的需要。经侦队伍组建时间相对较短,还未形成成熟的战斗队伍。表现在对经济犯罪涉及的法律法规上尚不熟悉,对案件侦办过程中保证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合法性意识不强以及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前期发现能力较为薄弱。经侦队伍专业化不足。
经济犯罪执法设备保障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办案技术需求。随着经济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经侦办案越来越需要必要的科技设备做保障。但实践中,办案设备还是局限于传统的日常保障,对高新科技设备引进不足,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了犯罪手段比侦察手段先进的情况,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三、经济犯罪执法理念的创新
(一)要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将地方经济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看。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既不能越位执法,也不能消极执法,更不能从小团体和部门的利益出发。要严格履行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职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敢于依法坚持正确的办案意见,对本地区的经济犯罪现象不包庇,不护短,努力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金融部门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载体,大量的经济犯罪要通过国家金融部门进行。打击经济犯罪首先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配合。我国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的突出领域是银行业和证券业。在传统的与证监会、银监会合作的基础上,要继续延伸触角,将警力深入到国家金融运行的第一线。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公检法司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实现者,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必须一以贯之。加强与法检两院、司法部门的配合,既可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要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总要求开展与法检的交流合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对侦察、检察、审判和执行各个司法环节的总要求。在打击经济犯罪时,公安人员必须树立服务审判的办案理念,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积极与法检两院开展协调配合,提高案件质量,为案件的司法进程的顺利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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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双龙(1988-),男,满族,辽宁本溪人,本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