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冰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常州 213002
1990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期货交易,这开创了我国期货交易的新起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期货投资也随之发展,并吸引了一大批具有风险偏好的投机者。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许多投资者尽管对期货并不了解,但被高收益所吸引,委托他人进行期货投资,这就产生了期货委托理财。期货委托理财只是投资市场上的一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期货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一定要求进行期货交易,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合同安排。
因为期货具有高风险,期货很容易产生亏损并引发期货委托理财纠纷。部分纠纷已经诉至法院,这首先需要解决管辖问题。然而,法院管辖的问题并非一目了然,它与期货委托理财的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关系。从期货委托理财的主体来看,有自然人和企业。从委托的方式来看,通常是以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由委托人单独或与受托人共同投入资金,受托人操作期货账户。一般而言,委托人对期货并不了解,而受托人具备一定的期货交易知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借用第三人的名义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进行操作的现象。在进行期货委托理财时,如果委托人将资金交于受托人管理,通常委托人没有对交易账户的控制权。如果期货交易是在委托人的账户进行,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对交易账户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进行平仓操作,委托人可以对期货持仓仓位提出一定的要求。由于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当事人进行起诉时,案由也五花八门,有代理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合作纠纷,期货纠纷等等。这些不同的做法导致期货委托理财管辖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反映,本文将进行如下探讨:
关于期货委托理财纠纷,很多人认为该纠纷的案由属于期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遵循这样的认识,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期货委托理财纠纷是属于期货纠纷还是属于民间理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何谓期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给出解释。为确定期货委托理财纠纷的案由,应当分析该种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期货委托理财本质上属于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期货账户进行操作的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委托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的义务是提供资金,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受托人的义务是操作期货账户。期货纠纷是期货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之间因权利义务、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期货委托理财纠纷的案由应为民间委托理财纠纷,而非期货纠纷。那么在审级管辖方面,如果不考虑案件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期货委托理财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期货委托理财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被告住所地法院显然具有管辖权。但若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就可能发生管辖权争议。关于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是委托行为发生地。另有观点认为履行地是受托人操作期货账户的所在地。还有观点认为履行地是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住所地。为把握期货理财合同纠纷的履行地,应当研究期货委托理财的操作特点。在期货委托理财中,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还涉及到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受托人并不能自行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而是要向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交易指令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委托理财中存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受托人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所以究其实质,当事人履行期货委托理财的方式是受托人是向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交易指令,期货经纪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建立仓位。这才是履行期货理财合同的实质特点。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受托人可以在电脑上对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交易指令。
委托行为发生地实际上是委托合同的订立地,并不是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受托人发出交易指令的行为属于履行行为,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有网络的地方均可以发生指令,如果将所有的发出指令行为的地点都作为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就会造成履行地的不可预测性,引发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现象。受托人向期货经纪公司发出指令,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体现在交易账户中。因此宜将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作为期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从而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期货的特点和网络技术对司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认识期货委托理财的实质、操作特点以及期货委托理财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该类型纠纷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