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2015-02-06 19:28张晓明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医护人员

张晓明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土城子法庭,内蒙古 赤峰 025350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患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其隐私权也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是在医疗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医护人员或者是实习生等对这一问题的忽略造成了患者隐私保护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所以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

一、患者隐私权的内容及特点

患者隐私权主要是指患者本人享有的关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不会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并且自身内心和身体上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这些秘密主要包括患者身体上的秘密,例如像是生殖器官、生理缺陷、性感器官等会对其社会形象和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特殊疾病。还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例如患者的疾病史、家庭病史、生活史、情感史、婚姻史等一些特殊的经历。同时患者隐私权还应该包括对患者私生活的保护,也就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包括夫妻性生活等。患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侵私权,它是在特殊的环境中产生的,所以患者的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患者的隐私权与医生的治疗活动是不可分割的,患者在医院就医,其需要得到医院的医疗服务,所以其会将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给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会对患者的隐私的信息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患者的隐私和医生的执业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体现出一种患者对隐私支配的权利,在患者就医的过程中,医护人员只有在争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了解患者的一些信息,并且不能将其外漏,否则就会造成侵权。并且医护人员在获取患者个人隐私的过程中,应该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取,如果从其他途径中获取,引发隐私权纠纷,则需由个人承担。

如果出现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侵害者应该是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加害人所在的医疗机构,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他们的所有活动都是根据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完成的,他们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所以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侵权事件,应该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在对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虽然有一些相应的条款,但是当前的法律上对患者的隐私权的具有含义以及包括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和《刑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使其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二)医院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问题

医院的管理制度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会有所忽视。例如一些医院门诊欠缺对病人的保密,病人会在众人面前说出一些自己的隐私,还有一些在裸露的环境中对患者进行检查,这些都无意的对患者造成了侵权行为。另外有些医院还会为了病人的方便,将一些检测报告随意的挂在医院的指定场所,让病人自己以及家属去领取,这些都造成了对不愿意公开病情、病因的病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医护人员出于个人原因对病人的隐私进行非法侵入和窥视。患者隐私是患者人格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非法对病人隐私进行侵入和窥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例如有些医生是出于自身的好奇心或者是其他的目的,对患者进行与疾病无关的询问,例如患者的人际关系、财产状况、其他隐私部位、随意拍摄一些资料等暴露出来等,都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三、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侵权责任法》中对各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患者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规范,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场合,权利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一些责任,不宜要求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这是由于隐私权本身的特性,后两种方式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扩散。可能会对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另外对于一些患者隐私权被侵害很有可能是由于新闻媒体导致的,这也就要求媒体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要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医院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从制度上和设施上进行保护。医疗单位应该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一些明确的规定,并按要求落实和执行,例如问诊要有专门的空间,要设置一些隐蔽的场所对患者进行检查。

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医疗活动中,医生应该严格的遵循《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对患者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结语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除了要加强和完善立法,完善医院制度外,患者自身还应该提高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隐私权,做好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工作。

[1]张洋.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15,09:252.

[2]王丽莎,张帆.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0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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