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限制——以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自由流动为视角

2015-02-06 19:28蒋涛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限制商业秘密

浅谈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限制——以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自由流动为视角

蒋涛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在各国都已被承认为一种应受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而竞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被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但是,其规定同时也对劳动者就业权产生一定限制,常常产生两方面权利冲突,所以应当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文在简要分析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和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及其中存在的权利冲突之后,主要讨论了合理限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竞业禁止;限制;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2.5

作者简介:蒋涛(1992-),男,汉族,安徽巢湖人,上海海事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企业的核心机密和竞争力逐渐以商业秘密为存在形式,整个生产过程中,人作为最活跃的一个因素具有较大波动性,人员的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不仅给个体也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竞业禁止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而产生。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生产、贸易等等社会经济活动的途径越来越便利,一条简单的信息可能蕴含着巨大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企业以信息作为其创造价值的源泉。商业秘密就是这种能够创造价值却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价值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商业秘密也具有显著的秘密性,这种秘密性一方面是一种商业秘密独特的保护模式,另一方面使得商业秘密在被泄漏之后很难获得完全补救,其原来的权利人即使得到一定经济补偿,也难以再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创造价值。这些特征使得竞业禁止制度成为商业秘密独特的保护方式,竞业禁止制度让商业秘密被人侵害之前就获得了保护,极大维护了其秘密性,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有了其价值。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内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或不竞争条款。“竞业禁止从字面上理解即禁止从事同业的竞争性行为。”①商业秘密与人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并且其本身具有价值性和秘密性,竞业禁止协议因其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之前,为商业秘密提供了预先的保护,同时因为雇员受违约惩罚条款的约束,大大减少了跳槽的可能性,雇主的人才资源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稳定与保护,会被雇员使用的商业秘密与相关有价值的信息也得到了维护。②竞业禁止制度不仅保护个体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了个体企业与雇主的利益与长期发展,从宏观上看,整体市场的人员过度流失得到控制,竞争得以合理有效的进行,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③

三、竞业禁止中的权力冲突

竞业禁止制度的存在确实保护了商业秘密,维护了其利益,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才自由流动,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的权利,阻碍了市场上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择业自由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自由,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都有相关规定,劳动者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其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必定会受到很大限制,这会对一个人的职业规划与人生规划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从社会整体看,市场人才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整个社会的生产力不能得到最大化发展,最终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人才资源流动对人才价值的实现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④因此在竞业禁止制度下,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人才的自由流动以及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之间存在着权利冲突,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在各种权利中寻找到平衡点,设计一种使得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得以平衡的机制。⑤

四、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制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进行竞业禁止相关制度设计时应该进行合理限制。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虽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制度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竞业禁止合理标准的规定却比较笼统与概括,应当具体讨论。首先对于应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不应当是任何的雇员或劳动者,应当确定一个合理标准,在实质上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并且能够以此获得利益的人才应该遵守该义务,⑥竞业禁止的义务对象在遵循该义务时不应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否则该项制度也违背了其本身所遵循的公平合理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竞业禁止保护的对象应是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而一般性技术和知识经验则不应被列入竞业禁止的限制范围。笔者认为关于竞业禁止对象地域范围的限制应当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面,应该是在他们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内,并且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受到了实质性影响,不能将这种限制扩大到用人单位将来可能开展业务的地域。

[注释]

①冯彦君,王佳慧.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6.

②刘远熙.合理规制竞业禁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0.1.

③冯张美.竞业禁止在择业权和商业秘密间的合理释义[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6.

④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8-519.

⑤张耕.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3.

⑥李跃进.当议竞业禁止协议效力[J].江南论坛,2007(8).

[参考文献]

[1]冯彦君,王佳慧.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6.

[2]刘远熙.合理规制竞业禁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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