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军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
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犯罪行为是指具有控制、明辨行为能力的人在其主观意志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明辨的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其社会知识而逐渐累积起来的。那么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必须是受到年龄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比较详实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指刑法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其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各国划分的方式都不一致的,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两分法,两分法中又可以分为两种,绝对无刑事责任和全负刑事责任、相对无责任和全负刑事责任。比如日本就是采用该划分法;第二,三分法,三分法中两类:第一类,绝对、相对和全负责任;比如英美国家;第二类,绝对、减轻和全负刑事责任,比如瑞士等。第三,四分法,所谓四分法就是将刑事责任分为绝对、相对无责任、减轻责任和全负责任。
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三分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经在我国实施了一些年,但其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和最高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争议和问题是比较突出,值得我们反思。
当前我国经济的高度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伴随而来的是人的身心成熟程度也在提高。特别是犯罪发展趋势为低龄化,出现很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不担负刑事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严惩,从而引发出更多的犯罪案件。因而,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争议是比较大,也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需要深思的问题。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意味着现有刑法对于犯罪的态度。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以前我国是没有规定,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后,对于老年人犯罪,我国开始对其进行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审理要对其犯罪动机、目的、后果、危险性等进行考虑。近些年来。我国的刑事政策趋势是和缓,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问题也在进行探讨,因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心健康都无法正常的成年人相比,切会随着其年龄增长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在不断的减弱,直至丧失。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其原则就是将年龄和控制辨认能力联系起来进行考量,因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要将年龄和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行把握。因而,笔者将对于年龄的上限调动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来看,是可以下调的。理由如下:第一,司法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提升,年龄低龄化比较显著,由于现有的规定使得其不能承担责任,那么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另外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没有及时得到惩处,使得起自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问题,那么将会助长其犯罪的欲念;第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提升,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量增大,很多未成年人的生活经历和阅历也得到很大的提升,其心智的成熟度超于以前时代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有比较清晰的认知。那么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及时处理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对于犯罪产生威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可以遵从现有的规定,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上限。基于的理由如下:老年人本身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心里已将逐渐下降,特别是其自控、辨析能力更是在减弱。根据现有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的年龄处罚程度是有规定的,且一些年龄较大的已经被归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中,那么提升该刑事责任年龄,显得没必要。这样做反而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社会治理成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对于我国刑事犯罪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需从科学角度去进行反思,才能够根据现有的国家情况作出正确的划分和规定,从而能够有效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刑事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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