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主体与媒体博弈论

2015-02-06 19:28王旭滢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案件主体

王旭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与媒体机构、人员及其发布信息的载体之间,在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策略进行的合作或背弃的实施过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弱化冲突,强化互信合作,谋求互利共赢。

一、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要素

(一)侦查博弈要素

1.侦查活动具有秘密性

“没有秘密,就没有刑事侦查工作的胜利”①侦查活动的秘密性是指在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对其在案件侦查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和采取的策略方法等均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其意义在于:首先,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反侦查手段逃避打击。侦查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打击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侦查情况一旦被犯罪嫌疑人知晓,其很可能会采取反侦查手段逃避打击,将会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家人的正当利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身份提前曝光很可能侵犯到其基本权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被害人及证人身份曝光,很有可能使他们遭到打击报复,威胁到他们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最后,防止“媒体审判”,侦查活动的相关情况过早被媒体知晓,进行片面倾向性报道,误导大众,容易导致侦查、审判活动受到“民意难违”的左右,出现不公正判决。因此,侦查活动应当遵循秘密性原则。

2.侦查活动具有谋略性

侦查活动是一项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活动,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水平、认知技能、心理素质等情况的不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措施来揭露、证实犯罪。

(二)媒体博弈要素

1.信息量大,求新求异

美国著名的公关学家马克·麦希斯说:“媒体就像一只饥肠漉漉的巨兽,它可以24小时不停地吃,却还在抱怨吃不饱”,可见媒体对新闻信息量需求非常之大,公众猎奇心理促使媒体求新求异。现今互联网新闻浩如烟海,包罗万象,公众获取新闻时间快,内容多,对于新闻的吸引力要求越来越高。

2.影响大,互动多

通过网络,受众与受众之间,受众与媒体、政府之间,能够实现广泛交流,受众能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新闻资讯,发表自己对新闻事件的看法,网络成为互动平台。媒体通过网络可以将小事炒大,大事炒爆,达到“信息爆炸”。在互联网上,一个突发事件或负面消息,广大网友一哄而上,媒体推波助澜,使事件被迅速放大,就像飓风引发海啸一般,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3.作用强,管控难

媒体对于侦查工作的监督意义较大,能够督促侦查机关规范侦查行为,同时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让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获知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但是,由于媒体运行市场化,媒体数量庞杂,网络传媒形式多样,缺乏行业内部制约和有关机关的管控,使得网络时代出现“四个不可控”②:新闻源头不可控,传播速度不可控,内容分散、真假不可控,舆论易放大不可控。

二、侦查主体和媒体的博弈现状

现阶段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在二者合作的主流趋势下却冲突不断,原因除了二者价值观念上的矛盾,更主要是媒体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而侦查主体缺乏应对经验,导致二者冲突升级,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侦查主体与媒体冲突的根源

首先,二者在案件信息供求方面存在矛盾。侦查主体为了顺利破案,往往不希望将过多的案件细节,侦查线索和侦查谋略公之于众,竭力想捂住“盖子”,而媒体需要大量的案件信息来吸引公众,提高阅读率、收视率,竭力想掀开盖子。其次,二者新闻价值观念存在冲突,侦查主体只希望报道案件基本情况,使公众知晓即可。而媒体为投其所好,需要报道细节。内幕,常常对犯罪手段等案件细节长篇报道,甚至展开想象,进行片面失真报道。最后,二者矛盾升级。由于侦查主体对媒体报道内容了解不够,缺乏应对能力,常常直接拒绝与媒体合作。英国著名犯罪学家罗伯特·雷纳指出“在任何社会,警察的合法性都带有天生的局限性”,而媒体报道倾向于对侦查主体的负面报道,出现负面新闻就紧抓不放,损坏侦查主体公信力。让侦查主体很被动,更加排除媒体。

(二)侦查主体与媒体冲突的危害

1.泄露侦查秘密干扰侦查活动

媒体不恰当或过分报道侦查方向、进展,手段、线索等相当于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使其运用反侦查手段逃避侦查。对于潜在犯罪人而言,提供侦查思维模式,破案方法,为其完善犯罪计划提供帮助。以湖南常德“9.1”案件为例,此案主犯张某在被抓获后供认:其在被通缉期间,每天都在密切关注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情况,从中了解公众的反映、警方的动态,根据警方采取的追缉策略,运用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公安机关的悬赏通缉令虽然已经遍布全国,张某还是潜逃了一个多月才被抓获。

2.过度报道激发不稳定因素

面对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媒体争相报道该案件,积极寻找类似案件,形成铺天盖地之势。2006年底,发生了一系列灭门案件,10月内蒙古一家三口被杀,11月广州东莞一家四口被杀,11月27日贵州兴仁一家六口被杀,12月11甘肃临夏一家四口被杀,12月28日广州佛山一家五口被杀。这些报道大多刊发在报纸头版,并配以“又发”、“再发”灭门案等醒目标题,电视广播循环报道,互联网作了专门的网页报道,打开百度搜索“广州佛山灭门案”,显示网页42200个,输入“11月27日贵州县长灭门案”显示网页27100个③,这样铺天盖地的报道让公众安全感骤然下降,也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的感官,无形中为他们树立了榜样。

3.片面报道丑化侦查主体形象

媒体偏好于报道负面新闻。在报道中丑化警察形象,将警察推向人民对立面。2008年7月杨佳持刀冲进政府大楼,砍死砍伤11名警察,这样一起恶性案件在媒体报道中却将杨佳塑造成侠士,倡导公众为其捐款。这让被害警察的家人们如何承受来自整个社会的冷漠与嘲讽,让用生命奋战在一线的警察们多么寒心,他们用青春和生命保卫的人民对于他们的死竟然是拍手称快的,媒体这样片面扭曲的报道,会颠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4.民意背后的“媒体审判”

媒体倾向性的报道,让案件在传播中已经定性,引导着所谓的“民意”,来左右法院审判结果。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张妙后将其捅死的案件轰动全国。案件始发时,媒体仅凭猜测将药家鑫定位成官二代、富二代,激发公众仇富仇官心理,喊杀声四起,后来即使被证实药家鑫出自普通家庭,也难以改变其命运。网络舆论一边倒,一、二审法院门前民众聚集拉横幅请愿,都宣示着“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最终,药家鑫被判决死刑。案件尘埃落定。强大民意背后是媒体在推波助澜。

三、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博弈

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冲突关系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阻碍依法治国进程,因此,必须弱化冲突,优化合作,提升侦查主体与媒体的博弈水平。

(一)侦查主体角度

1.建立完善相关应对制度

第一,完善新闻发言人④制度。新闻发言人专业性较强,既要熟悉公安工作,又要精通媒体业务。在遇到突发事件或重要案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主动地将事件公布。优秀新闻发言人的培养可以对现有的发言人进行媒体业务培训,也可以从长期从事媒体工作的新闻从业者中招聘,对其进行公安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能够站在侦查主体立场上进行新闻发言。

第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面对突发案件,应当对简要案情进行公布;面对负面新闻,应当及时作出回应,不能任由其发展。

第三,建立预案制度。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事先制定预案。预案必须细致全面,具有时效性。

2.加强警察应对技能培训

由于侦查机关对于警察媒体业务培训不够重视,很多警察面对媒体时缺乏应付能力,经常“说错话”,被媒体诟病,影响警察形象。要对警察队伍进行定期媒体业务培训,对与媒体接洽的警察进行专门性培训,使警察面对记者时能统一口径,保持警惕,应对自如。

(二)媒体角度

1.制定行业规章

媒体行业之所以混乱,除了法律法规约束不严,监管不够外,还缺乏行业规章。应当建立记者协会,制定记者行为准则,对记者进行行业内监督约束。

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现阶段,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导致出现不负责任的虚假报道和偏激报道,因此必须对整个媒体行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提升。

3.自觉接受必要监督

媒体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行业规章的制约,同时,提高自律意识,做公正客观的报道。接受来自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侦查机关必要的监督,做好道德发言人。

(三)优化侦查主体与媒体合作关系

1.确立合作共赢的原则

在双方博弈中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互相尊重原则。侦查主体和媒体都必须给对方充分的尊重,侦查主体尊重媒体的报道权就是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媒体也要理解与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尊重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和特殊性。第二,适度配合原则。侦查主体对待媒体要宽容接纳,适度满足与协助媒体的工作,侦查方要正确看待媒体监督,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深度配合媒体工作,加强双方合作交流。第三,必要制约原则。侦查主体对媒体进行必要制约。当媒体报道出现不实、出位时,采取必要手段阻止媒体大肆炒作,及时更正报道。对于媒体报道违反秘密性原则时,及时阻止,必要时诉诸法律。

2.优化博弈策略

从侦查主体角度来看,既要尊重媒体新闻自由权,又要掌握发布信息主动权;既要自主发布信息,又要借助媒体推广;既要接受媒体监督,又要引导警务舆论;要促进合作,消除隔阂,防止对抗,利用媒体为己服务⑤。

从媒体角度来看,加强与侦查主体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侦查主体的良好合作关系,获取第一手资料,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即时报道。充分行使媒体监督权,对侦查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指正,做好道德发言人。

3.实现合作共赢

在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下,侦查主体与媒体应当弱化冲突矛盾,加强互信合作,在制度性框架下谋求有序发展,优化舆论环境,共促和谐社会。

[注 释]

①陈祥印著.刑事侦查学[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100.②柴艳茹著.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56.

③柴艳茹著.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9.

④新闻发言人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党或者人民团体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

⑤杜晋丰,高潮著.警方与媒体[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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