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姜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长春130062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公信力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该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于2015年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改革涉及的一些举措与现行立法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因此,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改革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70.2%。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新印发的《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改革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方案》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二、改革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从选任程序改革来看,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三、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职权进行改革
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评价,故仅由职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更为妥当。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保持对职业法官的人数优势,这可以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
五、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方案》还规定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能够在民意和司法的专业性质之间促进沟通,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公信力。
六、完善了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机制
《方案》不仅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而且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
此次改革所涉及的许多举措,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存在冲突,并且许多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开展试点、逐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改革势必塑造全新的“审判秩序”,并对于整个司法改革均有极强的辐射效力。
作者简介:姜玉(1967-),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