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社区矫正中心运作实况调查研究

2015-02-06 17:43刘仕磊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天心区矫正社区

陈 佳 刘仕磊

重庆工程学院,重庆400056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特点

1.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社区矫正的特点

第一,刑罚的惩罚性特点。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表明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

第二,恢复性价值特点。现代刑法有改造犯罪分子和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双重目的,要求在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办法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犯罪分子再次融入社会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第三,司法平衡性特点。刑罚的理念和刑罚的制度等是在不断地变革与发展的,这个变革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职责

“犯罪控制的模式基本上是国家本位,即犯罪控制的主体是国家,就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①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职责有十项,它们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拟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办好有关衔接手续;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三)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置于社区进行教育改造,在社区服刑矫正,既有利于减少犯罪人的不良情绪,让人们更容易和愿意接纳改造后的他们,从而减少重新犯罪,又对于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有所帮助。归纳起来,社区矫正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通过惩罚性手段和恢复性手段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教育与改造,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这在无形中便减少了监狱的压力,从而节约了财政资源。

再次,有利于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矫正建立在被矫正对象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并且在矫正期间,被矫正对象还能获得一些重新步入社会后的求生技能,与监狱的封闭式管理有天壤之别。

最后,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长远来看,真正的犯罪下降也只有通过加强社区的控制能力和作好对犯罪回应的准备,减少诸如偏见和不平等对社区及其价值缺乏尊敬的不良因素才有可能实现。②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模式创新和实例展示

(一)模式创新

湖南省从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迄今已经有四年了,在这四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期间,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断探索,开拓创新,使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率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值得肯定。湖南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积极推进机构建设,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201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

其次,适用社区矫正,推行社会调查评估前置。将社会调查评估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要适用社区矫正,则应先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一个社会调查评估,全面了解其基本情况。

再次,使用GPS精确定位,实行监控矫正。根据调查,湖南的部分地区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运用GPS精确定位,强化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这样一来,被矫正的犯罪分子离开或变更居住地,出入各种场所,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都了如指掌。

最后,检察官出面,约谈社区矫正对象制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约见谈话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既可以由监察科约见被矫正对象谈话,也可以由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谈话要求。

(二)实例展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中心位于天心区新韶路“满庭芳”小区,成立于2011年,天心区司法局就是依托该社区矫正中心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如何进行社区矫正进行了思考与探索,使天心区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创新点,下面将逐一介绍。

1.常规教育数字化。由于受矫人员比较多,组织轮流学习的话难度太大且不好操作。因此,天心区司法局率先推行常规教育数字化模式。

2.社区劳动多样化。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入矫人员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完成八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在过去,该公益劳动一般是由司法所组织入矫人员打扫街道卫生等,比较单调并且带来的实际效果不大。因此,天心区社矫中心进行了改善,由矫正中心联络区园林局、体育局、城管局,将天心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化设施及公共体育场馆、居民小区、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入矫人员的劳动基地,每月组织两次集中的公益劳动,每次半天。

3.社区劳动网络化。天心区司法局推行了社区公益劳动的网络化,搭建了面向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利用平台向矫正人员发布社区公益劳动信息和接受入矫人员的劳动报名,促使入矫人员积极自觉参加劳动。

4.集中点名训诫。天心区社区矫正中心从2013年1月开始对受矫人员进行集中点名训诫。其目的是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加强对入矫人员的监管,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效果评估与完善

通过对长沙市天心区和开福区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访谈和街道群众的问卷结果的分析,发现了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与做得好的方面,同时也看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方面

1.受矫人员重新犯罪率较低。笔者走访了长沙市天心区和开福区两个社区矫正中心,其受矫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都是为零,可见社区矫正中心对受矫人员的管理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受矫人员大部分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从对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的访谈来看,刑满释放的受矫人员都很好地重新融入了社会,有些人回家务农,安分守己;有些人找到了工作,比如做超市服务员、门卫;有些人甚至进行了自主创业。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之处

1.注重对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轻视矫正帮扶。通过实际调查,反映出目前在社区矫正实施中,工作重心偏移,轻视了矫正与帮扶,这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之实现。

2.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较小。在现实中,社区矫正仍是纯政府的行为,除开受矫人员的亲属外,其他社会群众和组织对于受矫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行为和需求都不大关注。

3.社区矫正人员专业术养不足。以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中心为例,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矫正技能,更没有进行过必要的矫正培训,有的矫正工作人员甚至是非法学专业。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1.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职能。于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此,社区矫正虽然具有刑罚执行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对受矫人员进行教育帮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职能。

2.积极呼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使人们对社区矫正有更明确的认识,打破在人们的头脑中受矫人员不可接近的观念,让人们积极地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改造后的回归做好充分的铺垫。

3.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素养。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缺乏问题,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很有必要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关于矫正工作的培训,增强其矫正技能。并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知识的学习并考核,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心理知识,对受矫人员改变心理状态和良好改造有莫大的帮助。总的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除应具备一般刑事执法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应具备“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③的素质要求。

四、结语

调查社区矫正中心运作的现实状况,通过研究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举措,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中心在监管矫正对象的同时,更应注重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同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养。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只有解决好上述种种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发展。

[注释]

①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89.

②新西兰司法部.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论[A].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0.

③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载法治论丛,2003(18).

[1]李振湖.社区矫正工作实证调查和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8).

[2]陈凌剑.社区矫正场所之现状及反思[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4).

[3]鲍蓝天,曾涌.社区矫制度的经验借鉴和立法趋势[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

[4]梁仁伟.社区矫正队伍需求与高职法律院校应对[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5]汤琰.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J].科海故事博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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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运用与优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3).

[8]李秋霞.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4).

[9]郝川.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与完善机制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2010(4).

[10]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18).

[11]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2]周长军,王胜科.恢复性正义的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维度与本土实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3]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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