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西西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公共场所是指任何第三人可以进出的场所,是公众可以活动的空间。公共场所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场所的用途。当一个场所用于公共事务,它变成了公共场所。对于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存在的,并且应该考虑个人的隐私保护。首先,公共场所的开放性是相对的。在公共场所也有私密的空间,比如公共的洗手间、更衣室等,一般这些地方是不允许窥探和监控的。其次,在公共场所的人依然是具有隐私权的个体,属于个人的某些隐私内容并不因为场所的变化而具有公开性。虽然隐私权在公共场所会有所限制,但也应受到法律保护。针对公共场所有无隐私权的问题,我国学界普遍承认公共场所的隐私权。
在很多电影和电视剧中,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许多嫌疑犯都试图狡辩。然而,当公安机关拿出其搜集的监控录像时,犯罪分子只能供认不讳。监控录像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有力证据,许多疑点不证自明,犯罪过程也能一目了然。此外,监控设备还可以起到威慑社会危险分子和不安定分子的作用。研究资料表明,以英国的Newcastle市为例,该市自1992年开始引入闭路监视系统,1994年的违法犯罪率与1991年的违法犯罪率相比,街头暴力下降了11%,入室盗窃下降了44%,刑事犯罪率下降了44%。因此就这一方面说,监视器确实具有监管预防震慑违法犯罪和收集证据等多方面的作用。[1]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快速发展,视频监控技术也越发先进。人们可以通过监控设备看清其所涉及范围的各种事物,甚至在漆黑的夜晚也能看清周围的一切。监控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构成了威胁。在现实中,利用监视器窥探他人隐私的事件司空见惯。例如2008年有人恶意操控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路面摄像头,午夜窥私路旁住宅楼。
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的利弊衡量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充分彰显个体自由;另一方面,对这种个体自由应予以限制,以保障其他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稳定。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有一定的规制和程度,否则就会成为抹杀个人权利的借口。个人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判断与隐私权冲突利益本身的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考虑隐私权的维护与公共利益受损之间是否有必然性,即如果对隐私权不加以限制是否会必然损害某种公共利益。[2]
目前我国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认识还不够充分,立法上仍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现状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问题通常在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宪法民法及刑法中鲜有涉及,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第二,虽然有些规章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是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第三,同时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含混不清,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局面。
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共场所安全监控的界限与方式存在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判例。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只有基于以下三种目的才有权安装监控设备:1、公务单位为履行职务2、为践行国家主权3、为具体确定之目的而保护合法权益。国外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有了大量的立法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进行借鉴。首先,加强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主体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管。其次,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场所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还要对公共视频监控资料的采集、保管和使用进行规制。
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在维护交通秩序,威慑控制犯罪活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但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这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利益分配,因此,应该尽快立法,明确监控设备安装主体资格、使用及管理等问题,以防侵犯公民隐私权,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再受到任意的践踏和破坏。
[1]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其行为的法律思考[J].法商研究,2007(1).
[2]李丽峰,李岩.人格权:从传统走向现代—理论与实务双重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