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夏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19
在分析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需要将问题从实体和理念两个方面进行深化和剖析。在民法中,内在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故在分析问题时,理清民事法律关系是前提和基础,科学的理论方法之方向和指导。而这二者分别对应的是实体层面和理念层面的体系。
从实体角度来讲,可以将一个问题分成动和静两个部分理解。
1.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有单一的,也有多元的。
当主体是多元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参与者较多。例如物权中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蒲俊成先生在2006年的论文《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的优越性》中提到,在学界存在这种争议,即有主张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的,也有主张建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主体结构的。当然还有学者主张建立四元等多元民事主体结构的。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力之能力主体。②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即在自然人出生开始呼吸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权利能力了。对于法人而言,权利能力是从法人资格取得便开始享有的。
2.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梁慧星先生阐述为“按照民法理论上关于权利本质的通说,权利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体,即是权利的客体,亦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③客体并不仅限于“物”,还包括行为、人格权、精神利益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客体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例如人格权的客体有生命、财产之外,还有肖像、名誉、隐私等。知识产权的客体,系人的精神的创造物。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客体的多样性会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3.内容,即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④例如,在买卖关系当中,买受人和出卖人都是主体,双方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买受人享受的权利的请求出卖人交付商品或者进行服务;出卖人的权利是请求买受人支付相对应的价款。反之,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给出卖人价款,而出卖人的义务是对所收到的价款交付对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支付价款和交付商品就是买卖关系的内容。支付价款的行为和交付商品的行为就是买卖关系的客体。
1.动因,包括事件和行为。其区分的标准为,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事件的客观发生无法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故在实践中大多作为影响因素之一予以考量。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大多研究的是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给予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⑤从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时空以及行为的程度来对法律问题进行界定。特别是行为的程度。同一种行为,所实施的程度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出现。
2.动型,则是权利的状态。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事物都是处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中的,权利也是如此。权利通过产生-变更-消灭这一过程,才能推进法律关系的变动和前进,所以权利的变动,即是法律关系的变动。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则是法律事实,即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这里说的理念角度指的是法理学层面的内容、法律内在层面的东西。因为法律的观念和价值同法律的制度和技术相比,在法律文化中更加根本,更加重要的地位。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正如柯林武德认为“现今的思想是对过去的思想的重演,不过是在另一个层次上的重演。”⑥只有抓住法律灵魂层面的东西,才能在任何时候有理有据的对法律现象及法律问题加以剖析和研究。
从理念角度来讲,可分为三种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现代自然法学派两个。其中现代自然法学派更与现代法学理论贴近,其更多的理解隐蔽在法律背后的,能对其指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的观点,更加追求法的更深层次,如富勒将自然法理解为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道德目标和其外在形式和程序上所具备的道德属性。自然法学派强调了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认为自然法不变的是形式,但是内容是随着客观现实情况发生调整和改变的,是不断更新与时俱进的。并且自然法学派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不断地完善自身,使其更加具有包容性和生命力。
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法律的精神层面”的东西,例如法律的情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等原则。故自然法学派观点在分析法律问题的时候主要是抓核心。保持原则不变,对客观情况再加以分析。
历史法学派将法律理解为一门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科学,泛指那些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法学思潮。历史法学派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的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注重用历史的方法来考察和研究法的起源、本质和渊源等问题。注重理性的作用,注重归纳和总结。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由于历史的演变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重复性的,因此历史法学派通过研究之前的法的历史,找出其中的规律并加以推理和利用,这种法学方法对今后的法学发展具有更加理性和长远的指导性意义。
实证法学派是主张从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对法进行评价。它是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主张在法与道德的本质联系问题上,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即恶法亦法。在社会方面,其关注法律在社会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在经济方面,其侧重于注重“利益衡量”,法律对社会生活实践产生的影响,是否有益于社会的发展,有多少益处,益是否大于弊。相较于其他法学流派的主张,实证法学派则更侧重从现实角度分析法律,具有更强的社会现实意义。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不同便在于前者是主观评价,而后者是客观评价。
三种法学流派的观点提供了三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择一来指导深化法律问题,会使分析问题时更具有法学理论上的深度,也会在分析深化的时候更加周延。
从实体层面到理念层面这一构架,通过内在的骨骼框架和外在的理论方法,为分析问题提供了整体性的逻辑结构。遵循这一构架,可以使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深化更加精准提纲挈领的广度的同时,具有理论研究的深度。
[注 释]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3:174.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9.
③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0.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0.
⑤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1.
⑥[英]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M].何兆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