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呼格吉勒图案”背后的正当程序价值

2015-02-06 19:28刘诗园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正义

刘诗园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一、由“呼格案”初探正当法律程序

(一)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

当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种理念时,它体现着西方法律思想、法律传统,蕴含着人类对自身命运的关怀以及对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文明永恒话题的追求;当正当程序作为制度时,它旨在通过程序实现自然法的正义理念,建立起通过程序的正义和通过程序的法治理论。因此提及正当程序,不得不将正义引入其中。正义从伦理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理想,而追求正义也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如果用简单的符号来连接正义、法律、正当法律程序这几个名词,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来表述:正义=法律+正当法律程序。正义正是由良善之法与正当程序的配合来实现的。也许这种判断并不能完全涵盖正当程序的作用或者可以说是正义的实现方式,但是笔者目光所及之处,尤其是在审视呼格吉勒图案的时候,不得不说这种判断是十分妥当的。

(二)“呼格案”之法律程序漏洞对案件的影响

回顾“呼格吉勒图案”,可以很轻易地发现当时的“程序漏洞”。这些漏洞都无一例外的贬损了正当程序(或者可以更狭义的表述为刑事正当程序)的价值,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导致冤案发生。

1.取证漏洞:呼格吉勒图在报案之后48小时被控制起来,并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作出这个论断的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而其他证据并不充分。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仍采用旧法,对于取证、证据记录及检验、质证都没有完善的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命案来说,证据链条完全不能搭建成功。然而近十年后真凶赵志红被捕,其供述内容明确指出了“4·9”命案的关键证据,为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2.审讯漏洞:据与呼格吉勒图一同报案的朋友回忆,他在派出所时听到隔壁房间呼格痛苦的呻吟。呼格母亲也回忆称,见到儿子之后,发现其脸色奇差,身上有伤。由于“严打”任务的下达,全国发起了快速办理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风潮。为了追求速度,刑事诉讼程序被忽视,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审讯的地点也经常不符合规定,随意设置。

3.审判漏洞:死刑案件的审级有其特殊规定,即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经两审终审后报最高法复核。1983年全国范围内实行“严打”政策,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自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下一级高院手中。因此呼格吉勒图的所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与现今的规定的并不相同。同时,法院的中立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对于证据的不足、被告人的各种身体情况都没有尽到准确核实的义务。

二、由“呼格案”引发的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反思

(一)“呼格案”对中国法治进程的贡献

法治兴则国泰民安,法治衰则国乱民怨。虽然将呼格的逝去称作是贡献着实残忍,但正是由于呼格案的发生和逆转,才为法治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敲响一记警钟;正是有着“呼格们”的存在,才使得人们以生命的教训催促着司法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好的司法制度,当能让民众免于被冤屈的恐慌,正当法律程序的制定和运行是从源头上杜绝冤案发生的良策,重视正当程序的价值和建构是法治中国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呼格案”召唤中国法治进程中对法律程序的完善

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因此,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呼格案召唤着以程序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深刻反思呼格案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以及季卫东先生的话,应能得到以下的启示。

1.完善法律程序的工具价值

(1)重视权力运行中的合理分配。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由于公权力机关的特殊地位,才导致公权力行使时极易产生恣意现象,这不利于做出正确的法律决定。因此必须通过对程序的有效运营和掌控,才能实现对权利的保障以及权力的限制,使权力的行使有着为人所知的确定性,否则权利会被膨胀的权力侵蚀,从而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以呼格案为出发点,自刑事诉讼法在2011年修改过之后,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形成了更分明的界限,这是注重权力配置的结果,也许我们可以想象,呼格吉勒图在今天的中国不会发生如此悲剧。但笔者认为,仍应当加深这一原则的贯彻,例如运用律师团体对公检法办案进行有利促进和影响,以社会团体的形式监督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确保程序的正当。

(2)保证程序运行时信息的公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需要一种对等的状态,作为正当程序的参与双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往往是个体权利,如若对等的平台没有被建造,结果做出的正当性就会被无限的怀疑,这场博弈也通常会以权利的败下阵来而告终,因此信息公开显得十分必要。程序参与者在对信息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之后,才能及时关注程序的运行走向,通过与权力的交涉确保程序的正当运行,得到合理正确的结果。呼格案中,假如呼格的父母可以及时接收到公检法的消息通知,呼格的父母就可以尽全力制定对策,及时地保障呼格的权利。因此在构建正当程序时,务必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这也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确保程序设立的中立性。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首先程序应当独立于任何一方,本身就应当公正,做到不偏不倚。这就务必预先设立程序,即程序不是为了解决某件事而临时设定的,而是在利益产生与否未知、主体未知、事件未知的时机被设定。同时还应保证主持程序的人是中立的。这就不得不提到呼格案中的审判法院的作用,它的角色就是这样一个中立的程序组织者。然而它并没有将这个角色演绎好。虽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大范围的修改,其不公的潜在因素已经被剔除许多,但是过于乐观或悲观都不是可取的,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要及时反馈三机关的作用发挥程度。

2.完善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将程序的目的立足于人而产生的。人既是手段也是目的。人之所以为手段是由于只有通过自身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目标,而人之为目的,则是因为人类的行为过程最终必须要作用于人本身才有意义。人在参与程序的过程中,满足了尊严和自由的需要,这就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之意义所在。

人的尊严一般可以理解为独立、自主、平等和对私域的尊重,尽管在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作用下,在取得正当法律结果的同时,人的以上需求也会被满足,但是抛开正当程序对结果的作用,只有当程序具备了其独立价值,才使得法律程序有了存在的价值,如果一个程序,连人的尊严及价值都不能顾及,就算遵循它之后得出的结果不是坏的,也不能弥补在结果做出的过程中对人的伤害。试想如果呼格当时能够被顾及作为人的权利,那么他一定不会含冤而去。

因此,在今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人的价值必须放在指导地位。2004年“人权入宪”,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原则,都昭示着中国在人权保障的道路上越走越宽。但是仍然要将这一原则理念渗透进每一个公权力运行的环节,方显其意。

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再到赵志红落网,从法律人为此案四处奔走到无罪宣判再到国家赔偿决定,法律的正义以及维护正义的能力被撼动又被重塑。希望通过对正当程序价值的重视以及对正当程序的构建,可以使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树立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丁玮.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探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1).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

[3]马玉丽.由“程序”而“正义”——论程序对司法公正的意义[J].法政探索(理论月刊),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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