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困境与思考

2015-02-06 18:43张荣花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救助养老群体

张荣花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一、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数量得到了大幅度地控制。但是,也造就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作为农村中思想较为先进的一批人,他们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只生一胎。因此,也给自身带来了高风险系数,一旦他们唯一的子女因不测而死亡时,他们就失去了唯一的养老保障和精神寄托,成为了“失独家庭”。这对于思想较为传统的农村地区而言更是后果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6.7万个。其中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又占有很大的比重。他们的养老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急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问题提出:农村失独老人面临的养老困境

(一)面临“三无”的尴尬处境

“失独”老人作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作用之下所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真正的“空巢老人”。这类特殊老人的养老现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他们无法享受到同城镇职工一样的退休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公共福利待遇。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耕作,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失去了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来源,原本就存在着“未富先老”的生活压力而唯一子女的离世使得他们彻底地失去了生活来源和经济支柱。在我国农村地区绝大部分老人的养老、照料是由子女来承担,对于失独老人来讲,子女的照料就是一种奢望。对于这些家庭而言,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则夫妻之间可能会选择相依为命,相互照料,但是对于那些“失独”之后又“失偶”的家庭来讲,他们又有谁人来照顾呢?这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他们在养老的过程中,出现了“无人”“无钱”“无能力”的尴尬处境。

(二)缺乏专门性的政策体系保障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与农村失独老人有关的社会政策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五保供养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这些政策中都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但是却没有哪一项的条款是明确针对农村失独老人群体,失独老人之所以可以享受到一些救助和优惠仅仅是由于其符合救助的范围罢了。

(三)缺乏情感支持和关怀

对于农村的失独老人而言,受我国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更是根深蒂固,他们普遍认为人在生、老、病、死等方面都应该以家庭为依托,子女是他们晚年生活的依靠和保障。尤其对于那些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父母把自己毕生的经历全部投放在孩子身上,几乎没有了自我。精神生活早已成为了这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老人而言,他们的精神生活主要就是和儿女的互动,失去子女,就等于失去了精神支柱,失去了自我价值和生命价值。因此,“白发人送黑发人”带给他们的精神创伤会更加严重和明显,使他们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不愿意承认子女已经离开自己的事实,整天郁郁寡欢,积年累月就慢慢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形成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三、建言献策:解决我国农村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相关对策分析

(一)进行专项立法,保障失独群体的权益

作为社会政策的牺牲者,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但是我们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也没有哪一项是专门针对这一弱势群体而定,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也是参照对“三无”老人救助的标准而实施救助。虽然在2008年时,我国城乡对“失独家庭”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这为失独家庭权益保障带来一丝曙光,但是,特别扶助标准调整机制至今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对于失独家庭而言这无疑还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此,政府要为农村地区的失独老年建立专项资金,按照他们的困难程度需求来提供基本的服务。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养老资金扶助制度,解决失独家庭养老资金匮乏的问题,使他们无养老之忧,能够安心养老。建立专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应当明确这些新政策的建立和实施不应和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抵触。

(二)强化支持网络,重塑美好生活的信念

对于农村地区的失独老人来讲,他们尤其排斥养老院养老,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认为,养老院养老是将自己没有子女的事实进一步“昭之天下”。相对于城市地区而言,农村地区的邻里互动更加亲密。因此,对于这类群体的帮扶救助也可以利用身边的资源——邻居、亲戚及朋友等,建立一个社会支持网络。他们可能会因为情感的亲密和活动空间的接近,互相之间更加容易进行交流与合作,也更愿意伸出援助之手。这对于满足失独家庭的情感需求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因此,充分发挥邻里、亲戚、朋友的支持作用,建立一个强大的支持网络。与失独家庭进行沟通和交流,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失独”给他们带来的不幸和灾难。

(三)发挥社工力量,重视精神家园的建设

对于农村失独家庭而言,养儿防老的观念早已在他们内心深处扎根发芽,孩子对于他们的意义不仅是血脉的延续,更是精神的寄托。对于他们而言,暮年丧子,带给他们的是更长久性的精神折磨。经济的救助只能是解决他们的部分问题,精神情感的救助和支持才是他们最为需要的。农村的失独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他们的救助也必须采取一种专业化的救助模式,否则,可能会对他们产生“二次伤害”。因此,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队伍的介入,运用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和内容对于这些失独家庭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服务和救助,缓解内心的孤独和脆弱感。当然,我们强调“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于渔”。所以,社会工作者们在救助过程中应当明白失独家庭自身才是关键,社会工作者应当发挥积极的支持作用,帮助他们跨越内心的鸿沟,从悲伤中走出。

(四)发挥互助作用,建立多种养老模式

众所周知,对于农村老人而言,当他们年老之际,他们更加不愿意离开自己住所,更加愿意接受居家养老,进入养老院或者福利院养老对于他们而言,无疑会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不适应。因此,我们应尊重他们意愿,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一些适应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的新模式:

1.“老老”互助模式,对于农村地区而言,有大量的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存在。由于其相似的生活经历以及年龄的相仿性,彼此间更易交流,能够寻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因此,当地政府可以将这些老人组织起来,征得他们同意后,进入一家共同生活,将闲置的房子进行出租,得到的租金大家共同使用,作为日常生活开支,老人之间也可以照顾到彼此,同时也有同伴的陪伴作用。一方面互相照顾另一方面也可以寻得心理安慰,减少内心的孤寂感。

2.“老少”互助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指将那些留守在家无人照看的儿童或孤儿与这些失独家庭之间建立起一个联系与合作,在遵循他们共同意愿的基础上,由失独家庭父母代为照顾,一方面失独父母可以得到一些精神的慰藉另一方面这些孩子也可以得到一些父母的关爱,享受家庭的温暖。达到一种双赢的状态。

3.建立“日间照顾所”。对于这些不愿意离家的老人,也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其一个专门性的活动场所,白天将这些失独家庭老人组织起来,让他们在此进行吃饭、娱乐等活动,晚上再回自家就寝,通过此来帮助他们寻找一些新的兴趣点,转移注意力,为这些家庭提供一些生活保障,解决无人照顾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老人之间的交流,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精神困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

2012年6月5日上午,100多位失独者聚集在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来访办公室的小院内,他们想和计生委领导见个面,谈一下自己的未来。这是失独群体首次进行维权活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为数较少的100多位失独者中,来自农村地区的所占比例更是极小的。我国农民由于自身方面的一些限制,广泛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受损之后往往因不懂法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关注而选择沉默,沉默的结局可能是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因此,对于这类“沉默”的群体我们更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关注。当今社会是一个讯息发达的社会,大众媒体往往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作用。加之,中国是一个讲求孝道的社会,“百善孝为先”。在社会中,通过大众传媒弘扬中国的孝道文化,唤起社会大众对于农村失独老人这一群体的关注和了解,通过大众媒体的渲染作用,改变社会大众对于他们的“标签化”的误解。另一方面通过大众传媒对这些生在农村的失独父母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为他们的维权提供一定的渠道。当然,只有宣传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法律组织和部门对于这一群体给予关注,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维权,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六)发展非政府组织,推动志愿者团队建设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已有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给予这些群体以温暖和关怀,但是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还存在着发育不良,发展落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他们所服务的范围是有限的、力量也是微弱的。但是相对于政府来讲,这些非政府性的组织往往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他们更容易关注到这一群体的特殊需求和利益。因此,推崇相关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建立使其与政府合力共同为这类特殊人群养老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另外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大学生资源,组成志愿者服务团队,通过进行专业性的训练,为失独家庭服务。同时,也可以就地取材,构建起一个以当地社区为中心的志愿服务团队,鼓舞当地居民加入,成立固定的志愿者服务团队,为当地失独家庭提供服务,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和安慰。

四、结语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与发展,老人养老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而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更是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们只有帮助这些失独老人适应后续生活,步入到一个积极健康的生活轨迹中,让失独老人对养老消除后顾之忧才能真正达到一个“老有所养”的和谐局面。

[1]奚海燕.农村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5,09:361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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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丽红.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12,06:37 -38.

[4]吕联生.我国城镇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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