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5-02-06 18:43涂瑞霞李丹丹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司法解释婚姻法

涂瑞霞 李丹丹 王 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123000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

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规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继承赠与财产方面的分割有涉猎,婚姻制度也日益完善,但个别定义模糊、财产归属不明、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对于实践中的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缺陷

(一)未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中的期待权问题

《婚姻法》只规定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而知识产权取得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有可能不确定,但它的取得可能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物质精神上共同努力的结果。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将离婚时夫妻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一方所有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牺牲的一方。

(二)未明确区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增值原因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可能是由天然孳息引起的增值,也可能是由法定孳息引起的增值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只是简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具体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分配原则及理念。

(三)未明确规定人力资本投入带来的不公平的补偿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其中一方会因为爱情、家庭、儿女的需要而选择牺牲自己、成全另一方,这种人力资本的投入在婚姻期间只是一味的付出和牺牲,离婚时若只考虑依据现有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不公平也不平衡。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对此未作任何补偿规定。人力资本投入得不到回报,对离婚率的攀升也有一定影响,大部分人会不愿意为婚姻投入,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规定与我国《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之间有冲突。因为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自由处分死后遗留财产的意愿,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内,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可能背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助长某些不正当的婚姻。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财产的权利,将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违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及个人理解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的规定中增加期待权的相关问题在夫妻二人离婚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分配后,对于未取得的期待利益也应该加入分割范围。无形的期待权利益应按共同财产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割,对于难以评估分割的应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持有,而另一方可以在以后知识产权实际取得收益时协商分割或诉请法院裁决。

(二)在夫妻财产制中明确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

与现行司法解释相反,应当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作为个人财产来分割,只有合同中指出遗产或赠与财产是同时给夫妻二人的,这时才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配。大多数西方国家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属于个人,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英美均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继承、赠与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三)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相关的夫妻补偿机制

在夫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总有一方需要牺牲去支持另一方工作、事业等,在这种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给予补偿,在离婚财产不足以补偿时规定受补偿一方的后续权力,在另一方有财产时,可以协商或起诉其承担义务。此规则也适用离婚时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分割双方生活用品价值有差距时适用夫妻补偿规则,在分割共同财产后补偿生活用品价值较低的一方。

(四)规定清楚孳息的归属

孽息归属应当以是否投入了物质精神上的支持与贡献来区分,双方共同努力产生的婚后孳息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相反则属于个人财产,这样更有利于公平分配。所以法律应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孽息、增值,双方付出了时间、精力的视为共同财产,有一方未付出的则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乃至中国婚姻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妥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还可以很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夫妻财产争议机制的逐步规范;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相对和谐;更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日益稳定,经济的稳步发展。

[1]涂怀银.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分割[J].企业导报,2010(06).

[2]滕蔓.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J].法商研究,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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