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共享——网络信息化与知识产权的分析

2015-02-06 18:43王佳红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信息化

王佳红

南京专利代办处,江苏 南京21000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得到而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通信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人们接收的信息不断增加,促进了公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随着而来的,通信中的很多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影响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需要政府部门不断的强化自身的职能,维护公民的网络自由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

一、关于社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完全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其中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产品逐渐过渡到信息化的进程中,这些产品也逐步的成为社会上重要的资源。但是,全球信息化的革命产生,很多的信息化的产品都是无形的社会资源,这些无形的资源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带来重要的促进作用。信息技术是新科技革命的核心,全球的物质经济逐步的转变为信息经济,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革。就业现状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以前的社会主导产业是工业等产业,现代逐步过渡到科技、教育、文化等信息技术和装备等产业。信息化的到来改变了社会生活,促进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加快了知识的转型,促进了优胜劣汰的局面。有知识的劳动者能够从众多的劳动者中分离出来,成为行业的重要人员,由此看来,管理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的管理形式就是信息和知识管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应运而生了。它包含一系列保护知识和资产的制度,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建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使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一定的保护,促进社会的交流和发展。毫无疑问,假设在信息社会中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绝大多数人更愿意去用较少的传播或仿制费用来分享别人生产的相关的信息产品,而不情愿通过信息“创新”得到自主产权的信息产品,或者通过支付合理的费用。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证社会信息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的资产化和商品化,这样就会使社会的无形资产在不断的增加,目前社会的很多有形资产都被很多无形的资产所代替,而在很多方面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形资产是具有法律性的,但是无形资产并不具备法律性的特征,这一点是最大的区别。而无形资产在这方面的讲究是比较多的,有形资产不仅仅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划清界限,产权的主体也应该表明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这其中所拥有的产权的对象要分清保护范围和期限,否则这些信息进入市场中流通的时候就很那确认信息。一般情况下,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产权制度是从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延伸出来的。这些都能够构成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还会保障知识和信息的资产化。

知识产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符号,它能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发展。社会信息化其实就是社会中信息的生产、传播等形式,这些信息通过这些形式来进行传播,然后逐渐的社会化。但是由于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而且这种无形的资产具有特殊性,知识的本身就能够创造价值,这也就使得当今的市场的竞争变的更加激烈和残酷。知识与信息在某些方面是相通的,也属于一种无形的商品,它的存在形式是信息。它能够促进有形商品的价值的形成,还能够发挥产品增值的巨大作用。由此看来,有形资产的增值空间也是十分巨大的。在信息化的社会当中,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信息丰富的主体能够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以国家的角度来考虑,一个国家的信息系统能够为这个国家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保障。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应该注重看多重的经济利益,对国家和社会要有一个整体的衡量标准,绝对不能够只是局限于某一个经济整体,包括工业化的产值或者是企业的利润等,应该就爱那个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使范围扩大,评价自主知识产权的衡量标准,为企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源泉。很多的产品都是经过很多方面的物质化之后才能够进行正常的竞争,如果信息一旦进行传播或者是使用之后,就无法进行转让,还很有可能被社会上的人们随意的使用,这样就会带来重大的损失,使真正的竞争者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还会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一定的损害,导致原有的生存者长期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丧失对市场的信心,更加削弱它们的社会竞争力。由此看来,市场的秩序是真正的能够保证社会信息化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专利产品为例子,要想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就要先申请国家专利,而且某一项技术和信息的权利也应该归某一种人所有。另外,专利法还能够公开很多的专利技术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很多强制的方式来保护很多人滥用权力,这样就能够保障人权,还可以对社会的信息加以公开,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信息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地位的提高。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的配置在社会的发展中也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它能够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信息和知识的占有,它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义,通常表现为精神财富被物质财富所取代,这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拥有某一种信息也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的。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能够促使知识产权的系统化。社会信息化能够促进劳动方式的变革,能够使社会的生产逐渐向智能化方向迈进。一般现代的新兴的信息技术是微电子技术等高科技的技术,这样可以促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还能够促使就业结构发生变革,改变原有的劳动方式,这样人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其它的劳动,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效率。

(三)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将促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变革和发展。它能够引发各个方面的重大变革,但是并不会影响到法律的调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上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关系,这也就需要一些新的法律形式来进行强有力的保证,国家应该通过一部分立法来进行调整。从最近几年来看,我国的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呼吁要建立一些秘密,这样才能够逐渐的适应信息化的社会发展。

(四)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可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趋同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距离感变得弱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传播变得更加方便了,设置可以很快的进行传播,而且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活动的交流更加频繁,逐渐向国家化的设备过渡。在这个基础之上各个国家的人们才能够进行信息产品的流通和生产、成果才能够共同分享,但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也应该逐步加快国家化的步伐,进一步将社会信息化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促进更好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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