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性的思考
李贞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0
摘要: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法治的终极价值又是人权保障,人性作为人权的核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人性
中图分类号:D90-05
作者简介:李贞(1991-),女,辽宁绥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法治的源起与理解
法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法制和人治[1]。法制指的是法律制度,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更加强调了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内涵。法治最初的理论根基是西方对于人性本恶的判定,人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增长智慧和善意,而法律是用来“惩恶”的。法治要求良法,是被人民普遍乐意遵守,符合人类社会需求的法。笔者认为的法治既法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威,是所有具有理性思维人的需求体现,在个人基础上建立的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这个全民意志的法,因此,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人权。
二、人性的内涵
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人权的存在是基于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的历史,社会中重重的矛盾抽丝剥茧最后都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社会的运行是由人在人性的驱使下进行的,人类的所有道德、规范、法律、文化、风俗等等是在长时间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慢慢累积下来形成的。古今中外所有的社会观念、意识、精神都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反映着人性的内涵。
那么人性是什么?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性既理性;社会功利主义者认为人性驱动人的行为选择趋利避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人的社会属性。我认为自然属性则更加立足于人性的本源上,我国有谚语“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我认为此处的本性指的就是人性。此外,依赖活生生的人的肉体所表现出的食欲、性欲等以及对事物的评价认识也是人性的体现。人性具有人类共性的部分,同时也具有个人的个性部分。人性还具有与生俱来并且长期不容易改变的的特点,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可以因人生长的自然以及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但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三、人性善恶观与法治的连结
对于人性善恶的探究,中国古代先贤们对于人性有着各种各样的论述,孔孟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等等。然而中西方文明却有着对于人性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在中国古代传统观念里,人性本善占据着主要的统治思想,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我国宋代以后流传的《三字经》述“人之初,性本善”,就是说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但由于后天成长过程中环境不一样,性情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立场上,受儒家文化影响下中国古代社会被认为是一种人治的社会。与人性本善相对的是西方文明人性本恶的判断,近代文明的法治社会也是基于对人性恶的基础上建立的。东西方在人性善恶的对立直接影响到东西方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
对于人性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当从实例中予以佐证。幼年时期的孩童与长大之后的成年人相比,更善良天真,少有害人之心,人性本善的判断也是基于此种事实。然而孩童大多数也是贪玩、占有欲强、喜新厌旧的。幼儿园里的小朋友经常抢玩具就是典型的例子,此时表现出的既是人性恶的一面。由此观之,人性之处确实存在着矛盾的善恶,其始终贯穿着人类的一生,只是后天究竟是向“善”还是向“恶”,的确与其生长环境有着极大地关系。
那么,法治又是如何与人性连结在一起,法治到底应该建立在怎样的人性观基础之上?笔者想起了一个看过的小故事:有一群小朋友在两条铁轨附近玩,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停用的铁轨上玩,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使用中的铁轨上玩。这时火车来了,你怎样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改变火车轨道,牺牲那名在停用铁轨上玩的小孩。从情感上讲,以一个孩子的代价来挽救大多数孩子的生命会是大多数人的决定。然而在废弃铁轨上玩的小孩做法正确,但他却不得不为错误做法的孩子做出牺牲。抛开标准答案,人们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做出最大限度保护多数利益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在人们意识到在感情上多数孩子的存活较一个孩子的存活更符合人类的心理安慰。如果完全按照是非对错的逻辑判断,选错的就应当承受由此带来的危险,那么只能是一个孩子的存活。我认为这就是人性本源的自然选择,人们想要追求最大收益的心理驱使着一切行为,为此会条件反射式的做出最直接最原始的选择,笔者认为此时的选择可以说是最符合情理的。
基于以上对人性的认识,笔者认为社会及法治的构建必须回归到价值的终极目标即人权。人性又是人权的核心,以人为本其实也就是以人性为本。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构大力倡导恢复性司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恢复性司法,指的是通过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机制,使犯轻微罪行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促使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并以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会的谅解与接纳,同时也使被害人接收到犯罪人的悔过信息,更好地抚平创伤,宽恕对方,这些举措都是司法人性化的表现。笔者认为,法治的构建应当携有人性的关怀,俗语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应当即理解为人伦情理、道德伦理,也就是人性。法律的自由正义应当也是源自于人们的价值判断,如果普遍大众觉得偷盗是合理的正义的,那么偷盗就合人情世故,就向罗宾汉的故事一样,同样是偷大多数人觉得他是绿林英雄。当然笔者并不是颂扬这种方式,但只有回归于人性的法治才是真正符合人类的法治,才应是法治构建的最终取向。
[参考文献]
[1]张哲.法治的人性观基础[J].法治与社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