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出租车司机乘客

汪 曼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现代科学技术的变革不断地给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因而迫切的需要法学理论的检视和补充。“打车软件”是一种智能手机应用,于2013年首先兴起于上海,操作程序为:用户在网上下载软件后,输入起点和目的地,自愿选择“是否支付小费”,出租车司机则可根据线路、是否有小费等选择接受订单。这在提高了打车效率的同时,也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出现了如单方面爽约等一系列私法问题。目前各地出台的相关措施更多的是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去试图解决,缺乏私法理论的支撑,可谓治标不治本,出租车承运服务合同毕竟属于私法范畴的问题,本文以“打车软件”爽约现象严重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合同法的角度提出通过“打车软件”这一新兴技术平台叫车是否成立了正式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如果成立合同,那么其成立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与传统的交通运输合同有何区别?为何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会造成爽约严重现象?此时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承担的?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私法角度入手试图厘清通过“打车软件”叫车的法律关系,进而力图解决其爽约现象严重的问题。

一、使用“打车软件”叫车行为之性质厘定

(一)利用“打车软件”叫车是否仅构成订约意向书

所谓订约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①表达了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也希望可以为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积极的磋商。那么利用打车软件叫车是否只是一种通过电子方式成立的一种订约意向呢?当事人在表达订约的意愿之后,就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方面已经进入到实质阶段,有可能使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可能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当事人一方恶意违反意向书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对于乘客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认为自己发出的叫车语音是一个要约,因而很容易违背诚信要求而造成爽约。这一问题对于司机也同样存在,例如司机迟到,未与乘客协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等现象的出现。可见,由于社会公众的契约意识不强,如果不赋予打车软件这种打车方式以合同的效力,恐造成爽约现象严重,仅用缔约过失责任不足以预防双方在使用打车软件过程中的任意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的下降。因此,利用打车软件叫车不构成订约意向书,而是在双方间成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到合同的制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利用“打车软件”订立合同的时间和方式

利用“打车软件”叫车的方式改变了传统的招手或者电召等方式,但这种新型的打车方式不影响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或在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承诺生效的时间也是如此。③那么,与传统的打车方式相比,利用“打车软件”订立合同的方式和合同成立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首先,其要约和承诺均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通过打车软件订立的客运合同,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均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交换信息、订立合同,乘客将所在位置、目的地、用车时间等信息通过语音留言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到打车软件信息平台上,此时要约就已经生效,所有打开软件的出租车司机可以通过打车软件的信息平台获悉该要约;出租车司机若打算接单,按下接单确认键时会将自己姓氏、车号、联系电话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送到乘客手机上,上述信息到达乘客手机客户端时承诺即生效。④

其次,其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出租车司机回馈的接单信息到达乘客手机客户端时成立。传统打车模式下,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在路上行驶构成要约邀请,路边乘客通过手势或语言将想要乘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司机构成要约,司机接收到乘客发出的乘车信号停车让乘客上车构成承诺,自此客运合同成立。而用打车软件订立合同,同样也是自承诺到达乘客一方时合同成立,即在出租车司机回馈的接单信息到达乘客手机客户端时成立,这是以数据电文方式缔约的特殊性所在。此时,客运合同已经成立,而无需等到乘客上车时才成立合同,这样保障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必须全面的履行客运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最大限度内避免了出租车“空跑”或乘客“空等”等爽约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追究爽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二、使用“打车软件”爽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分析

(一)使用“打车软件”的爽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⑤在“打车软件”的具体使用中,之所以用户体验不佳,主要是爽约现象严重,乘客在收到出租车司机的接单信息后,一旦遇到路边的空车很可能会乘坐空车而拒绝履行已经通过“打车软件”达成的协议,同样司机遇到路边招手的乘客或是加价的乘客也可能没有去与乘客约定的地点。同时,司机或乘客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也应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⑥这在“打车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时常发生,乘客选择“打车软件”的目的就在于能够节约打车时间,司机则是能够尽量避免车子的“空驶率”,如果司机或乘客不能按时到达约定地点,除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⑦在使用“打车软件”订立合同后,由于出租车发生故障或者因违章被扣押等原因导致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由于乘客临时变故不再需要使用出租车,此时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解除客运合同,则不构成违约,反之则是单方面爽约,构成不能履行。

(二)目前对“打车软件”使用中因爽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现状

目前,对各“打车软件”使用中爽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以强令退出软件平台为主。无论是乘客还是出租车司机,在下载打车软件过程中,软件开发商会在手机安装界面提醒用户打车“爽约”后要承担的责任,只有同意该说明才可下载使用软件。⑧比如“嘀嘀打车”在用户的手机客户端中的“违规处罚”一栏专门就司机和乘客爽约时的处罚措施,即司机或乘客在“实时订单”抢单后,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取消订单行为,属于订单爽约。司机或乘客有爽约行为发生时,滴滴将通过查询司机或乘客近十次订单中单方面爽约行为情况,并根据累计爽约次数进行相应处罚,其中,累计爽约一次的,给予提醒;爽约二次的,禁用一天;爽约三次的,禁用三天;爽约四次的,禁用30天;爽约五次的,永久禁用。“快的”打车在用户的手机客户端的打车须知中也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司机不守信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可以评价司机差评,如果乘客未经司机认可逃单、严重迟到或扰乱平台秩序,也会对乘客进行冻结惩罚,被冻结乘客的奖励和积分将被清零。

可见,在“打车软件”应用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形式为违约责任有所不同。这归结于“打车软件”这一第三方平台作为一个居间者为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提供缔结客运合同的机会,而乘客和司机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弊端就在于缺乏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而必须借由第三方“打车软件”的参与才能完成,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也由于技术的限制而必须依靠第三方“打车软件”来完成,一般是通过乘客和司机的投诉来实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而较为狭窄和僵化,缺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且强令用户退出软件平台的处罚方式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议定书》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发展。但是,《议定书》并未涉足TPP开创和引领的多个“边境后”规则,并未改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边境规则为主,属于传统关税治理协议范畴的属性。事实上,我国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初衷之一,就是顺势利用全球经贸规则新高地TPP带来的倒逼改革效应,在国内建设能够对标TPP高标准、高要求的新开放高地。而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关税领域的改进空间非常有限,升级版建设应该以更高的开放水平为目标,尝试性、试验性、渐进性推动更大领域的双边市场开放与管制对接。

当然,在“打车软件”的应用中,由乘客或司机直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爽约的证据收集,赔偿的支付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困难。因而目前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遇到了诸如爽约处罚实际得不到落实,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守约方的投诉得不到及时处理等问题,因此,“打车软件”应用过程中爽约问题的责任承担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打车软件”使用中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

1.加强技术革新,确保现有的爽约惩罚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打车软件”平台规定的爽约惩罚措施是双方均同意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上文提及的强令退出软件平台的方式具有合理性,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困难,由于软件自身存在技术漏洞,以致软件平台运营方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最后使投诉石沉大海,爽约惩罚措施形同虚设。另外,软件运营商承诺司机的“打车保障计划”,即在乘客爽约时给予司机的话费补贴也大多不能得到实现。这需要软件平台运营商的技术开发人员不断较强技术革新,弥补软件漏洞,及时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增添发现用户爽约的途径,而不局限于乘客和司机的投诉。

2.拓宽因爽约造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仅有通过打车软件平台对乘客和司机的爽约信用记载,并根据乘客和司机的投诉,结合信用记载强令退出软件平台的方式,这显然较为狭隘,用户尚可以使用新号码重新注册,这一措施对合同双方的威慑力并不大。所以,即便是新兴的合同,仍可以适用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司机一方爽约,在能够继续履行的前提下,乘客可以让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这也可以避免信用上的不良记录。同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的方式也具有可行性,“打车软件”一般是通过电子支付车费的方式,如若一方爽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客运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通过软件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乘客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算出该距离应支付车费,再按其合理比例约定违约金。定金责任是双方在适用“打车软件”订立客运合同时,乘客通过向软件平台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在一方爽约时,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由软件平台向司机汇入定金或向乘客支付双倍定金,再向司机追偿的方式,这些方式需要在打车软件平台的技术支持下完成,软件平台可以通过技术革新,使得爽约方在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之前不得进行下一订单,在金钱责任的约束下,“打车软件”爽约率会有所下降。

3.“打车软件”运营商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爽约险”。这种做法已不是首例,此前,华泰财险与淘宝保险合作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运用。那么,将“爽约险”运用在“打车软件”平台中同样具备可行性,至于保费和保险金额如何设置,某些公司已有一些初步的方案,如有公司提出,当乘客或出租车司机被对方爽约后,这款新开发出的保险能让其获得一个起步价的赔偿;每单叫车交易保费是0.35元,除了赔偿起步价外,还赠送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险。⑨乘客或司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爽约险”,现如今电子合同日益普及,通过在电子支付中增添保险业务不仅用便捷的方式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今后保障电子合同交易安全的大势所趋。

三、结语

“打车软件”应用中的爽约问题严重主要是由于人们的契约意识不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因此笔者对使用“打车软件”叫车这一行为进行性质的厘定,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找到爽约问题严重的根源,即确认其构成客运合同,树立人们的契约意识。再者,为应对爽约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也希望能够真正对其有所裨益。

[注 释]

②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述[J].法商研究,2014(1).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16条、第26条.

④马德健,刘斌.打车软件运行之法律问题辨析[J].山东法制报,2014-1-10.

⑤杨经纬.债权法(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53-154.

⑥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33.

⑦同上注.

⑧马德健,刘斌.打车软件运行之法律问题辨析[J].山东法制报,2014-1-10.

⑨刘艾琳.0.35元保费可获赔起步价,支付宝联合华泰研发“打车应用爽约险”[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7-10.

[1]杨经纬.债权法(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8.

[2]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

[3]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述[J].法商研究,2014.1.

[4]单平基.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8.

[5]刘承韪.预约合同层次论[J].法学论坛,2013.6.

[6]陆青.〈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评析[J].法学家,2013.3.

[7]刘颖.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8]李晓卿.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法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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