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培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从案例中分析美国关于免责特权的规定
汪培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在美国的法律中,夺回财产是免责特权的一种,是为了补充公力救济的不足而规定的一种自力救济的方式。与民法中体现的自助行为颇为相似,而自助行为虽然被世界各国认可,但是在中国民法上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案例表明该私利救济的行为为人们所需要。夺回财产这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又如何最好的发挥其作用?接下来我将通过美国的一个案例,结合自己的所学和理解,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免责特权;夺回财产;自力救济;特权限制
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是美国的一位老太太,某日晚上,她与她的丈夫在被告的商店里面购物后,便前往停车场,在即将到达泊车处时,被告商店执勤保安跑进停车场对原告大叫并要求原告站住并回到商店,原告返回商店后得知是有人举报她在刚才的购物过程中偷偷往手提包中塞了3件工艺首饰却未付款,老太太虽当即否认了这种说法,但是执勤保安仍然坚持要检查她的手提包,老太太在向其展示了包内所有物品并出具购物时留下的收银条后,保安没发现任何盗窃证据,就返回店中。后来原告就此对商店搜查她的执勤保安和商店所有者提起诉讼,声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患有多种精神方面的失调症状,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初审中陪审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错误拘禁和诽谤诉由,并判给她43750美元的经济补偿。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中称,初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上诉法院认为免责特权作为一项普通法的原则,其对于被告来说是有效的抗辩理由,零售商店的店主有权在对顾客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调查。如果被告对原告犯有盗窃行为的怀疑是合理的,那么即可以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查,并对此享有免责特权。最终法院决定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责成其按照免责特权原则对本案进行重审。
评析:于我而言,这个案例并不陌生,课堂上与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多次探讨.在本案中体现出一个法律问题:夺回财产。
夺回财产,是指用来免除被告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这个免责特权对于店主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这项条款,店主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如果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则很有可能会让嫌疑人消失于人海或者采取措施则会面临承担非法拘禁责任的风险。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夺回财产是属于自我维权即私力救济的方式,但是由于私力救济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方式多样,不同的人会在程度的把握上表现出不同的理解,甚至会踏入犯罪的误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因此,法律在赋予这项权利的同时,不得不加以限制。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限制:一、必须有“合理的怀疑”,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权利被侵害;二、合理手段,即在夺回财产的时候,必须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手段,做到“温柔的对待”。接下来我们将一一解释。
“合理的怀疑”可以说是这项制度的前提要件,如果没有这个限制,那么就可能会有人基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故意实施侵害行为,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在这个案件里面,执勤保安基于有人举报老太太在购物过程中偷拿了三件工艺首饰没有付款,而对刚出商店的老太太产生了怀疑。我们知道,合理的怀疑是建立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的,仅仅因为别人举报,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自己的财产被侵害了,我们认为,这还要结合当时的危害紧迫性,在本案中,如果要求店主清点自己的财产以确认自己的财产实际遭受损失,这是不合理的苛责。因此,店主为了防止自己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可能性,对老太太产生怀疑应当认定是合理的。
前面我们提到,私力救济因为具有高度灵活性,所以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在夺回财产过程中,还必须对其行为加以限制,要求采取“温柔的对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温柔”,我们认为,要结合当时具体的情况加以判断,但是一切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执勤保安对老太太的大叫行为是否为不合理的行为,是不是要为老太太后来产生的多种精神方面的失调症状负责?从事实上来看,当时老太太即将进入自己的车辆驶离商店,如果保安不采用大叫的方式引起老太太的注意,那么商店就无法通过对老太太的合理怀疑挽回自己的损失,并且,在后来的检查过程中,保安采取的措施都是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合理的,是“温柔的对待”。
除了上述两个限制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当有第三个限制条件,即追回财产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财产性犯罪,如果被害人当场发现并同时追捕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可以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务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这个规定中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追回财产的可能性,如果事实上追回财产已经不可能,那么就不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诉诸公权力。本案中,如果老太太已经驾车驶离商店,那么店主便不能通过夺回财产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
私力救济的确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其中的诸多限制也是应该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合法的依据。我希望各国能够制定出具体明确的规则来规范这种行为,让公民的权利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汪培(1993-),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