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仲
宜宾商业银行,四川 宜宾 644000
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我们对商标抢注的定义可以具体从两个层面来对其进行阐释。首先,从第一个层面来看,就相关学者们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商标抢注仅是指我们在对别人最先使用但没进行合法登记的商标对其预先注册登记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从第二个层面来看,也就是商标抢注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延伸,即把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用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行业并对其注册也作为了商标抢注的定义。
对于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这里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功利主义,一种是实证主义。这两种观点就等于是承认了商标抢注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这种认识必定会使人们对商标抢注的行为更加猖狂,并会严重的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看来,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必须是在合法范围内。
一般将商标抢注的现象分为四类,分别是:职业抢注,代理机构抢注了客户商标,竞争对手抢注,合作伙伴抢注,撞车。
由于对经济权益的掌控,每个人对于商标抢注的欲望都非常强烈,但由于商标保护原理的不够完善,所以,对商标抢注行为就缺乏了相应的控制手段。对于这些出现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对商标抢注法律法规的加强和稳固。
申请在先原则作为现在我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先前的《商标法》所提出的(第二十九条)。而2014年出台的新的《商标法》中,对这一项条例作了很好的补充。在新的商标法中规定,对于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的商标,不可以再由他人注册。这一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商家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没有防御商标有关的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一般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想出一些办法来比如说预先把自己的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注册,以防止自己的商标不被他人所抢注,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防御性注册。但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将撤销其商标所有权)对这种防御性措施存在极大的影响。
首先,我国的商标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均来对商标抢注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就给商标抢注人留下了非常大的法律空地带,近些年来,由于商标的经济利益越来越重要,社会产生了一系列人们所说的“职业商标抢注人”。为解决这种情况,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此制定颁布了这份《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自然人的范围,即这个范围就是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并获批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内的自然人的范围。即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这样一份文件,但这依旧阻止不了商标抢注人的行动。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商标拥有权人来说,最担心的便是害怕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所抢注,所以,他当然是要马不停蹄的把自己的商标分别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不同服务业上进行一一注册,才能安心,否则他会彻夜难眠,觉得自己的商标随时都会被任何人偷走。
对抢注商标而言,如果它已完成核准注册,那么在其批准后,它所产生的关于民事上的争议,则就不属于行政授权程序内的非法行为。但是呢,我们可以利用司法权对其进行规制。在实际的案例中可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方面:从抢注商标注册日起5年之内,如果关系人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抢注商标申请的,而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诉了的,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第二方面:从抢注商标注册日起5年之内,如果关系人没有事先提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抢注的申请,而就是这样直接对人民法院提出民诉的,人民法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案情进行具体处理,并对其进行判断,若判断构成了商标抢注行为的,则应在商标抢注行为的基础上对其相应的作出侵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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