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伟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
刘伟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06
摘要:研究方法对于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际金融法这一新兴学科更是如此。研究国际金融法必须要有科学、系统的方法,这是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
“方法”一词源自于古希腊的语言,其含义为“遵循某一道路”,是指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所必须遵循的条理或轨迹、步骤、路径。[1]其与中国古汉语中的“法”、“道”、“术”所体现的含义相似。科学上,方法是指以理性、可检验和可控制的方式导向某一理论上、实践上的认识,或对已有认识之界限的认识的思想路径。[2]就法而言,亦是如此。只是相比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悠久历史而言,法学方法是通过对一般的科学方法论以及其他学科特有的方法进行通过筛选、加工以及改造基础上,逐渐形成适合法学的方法。[3]
方法论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实践中的指南,只有正确的方法,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科学研究也是一样,正确的方法至关重要,诚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以获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同样,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也必须选取科学、恰当的研究方法,以便真正掌握国际金融法的知识,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国际金融法是用于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4]研究方法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处于初创阶段的新兴学科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过程中,除了可以适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其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跨学科的方法。[4]
一、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国际金融法一直以来都是与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相伴相随的,虽然在早期的跨国交易中就有了国际货币的资金融通,但国际金融法的繁荣兴起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5]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国际经济关系结构的日益复杂,跨国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相继设立,国际金融日益增多,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重要性也日益提升。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其具体表现为生产、贸易、投资以及金融的全球化等。其中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6]金融机构的全球化、融资工具的证劵化、资金流动的电子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等等,这些变化使得原来各国相互隔离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走向开放和统一。[7]
国家要想在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而不是被世界金融浪潮所吞没,就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建立健全、完善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从当今世界各国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动态来看,各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也正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针对涉及本国政府和个体的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国际法以及国内法问题进行研究。[8]毕竟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相同,国际金融立法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国际金融法研究在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几十年历史,而在中国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除了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把握国际金融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充分学习与借鉴西方已有的先进制度和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实际,以中国已经参加或准备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中国涉外金融活动等为重点,进行相应理论研究,为中国的国际金融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才能避免在研究中从理论到理论、为研究研究,漫无目标迷失方向。[4]
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哲学层次上的方法论,在法学分析中也被广泛运用。[9]其一般表现为与演绎法相对应的逻辑推理方法,即从具体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的方法。就运用实证分析的历史渊源而言,最早将这种方法用于法学分析的是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但实证分析的鼻祖却是法学家边沁,其最早对“实然法”和“应然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且提倡将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分开。而真正将实证分析方法推到极致的是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9]其所创立的“纯粹法学”最完全也最彻底的贯彻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10]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来源于实践,并且其目的也是进一步有效的指导实践。国际金融法学也不例外,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离不开对各国特别是本国的司法实践的研究和分析。
国际金融法是一门应用指导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和研究国际金融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4]由于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从而导致各个国家或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也直接导致国际金融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应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注重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理论研究,重视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相关国家的立法;另一方面必须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有针对地分析、研究和探讨国际金融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国际金融的相关案例分析中理解和运用规则。
这两种研究方法各具优点也各带缺陷,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互补。针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同样也不可缺少法哲学的指导。马克思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只有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该理论才能有效的指导实践。只有将对国际金融法的案例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理论,才能更为深刻的理解、掌握国际金融法,更好的实现国际金融法的各项社会功能。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都是以理论分析为主导,而通过案例结合进行分析则甚是不足。[11]而对我国来说,国际金融法尚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各种金融立法尚不完善,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有丰富的经验。因而我们可以立足现实案例,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我国法院的私法实践,并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其他国家和国际上的各类金融制度和相关案例,从而掌握解决有关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的对策依据,最终才能对促进国际金融发展和维护本国利益有所贡献。
三、综合和比较的方法
综合的方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事实上是几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12]这些研究方法可以单独的使用,但各种方法之间并不是毫无联系,断然分开的。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基于研究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研究者往往将这些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综合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毕竟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交叉化,从多种角度入手,促进从多维的方向研究法律问题,既然有利与取得研究成效,也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高度。社会考察方法、历史调查研究、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等方法都可以根据研究课题以及研究目的的不同,自由的组合并加以运用。
而比较是人们观察、了解、认识事物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法学中的比较方法指的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弄清各种法律之异同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培养研究者的多向思维,扩展空间思维,从而使得研究者能够从多维度思考、研究法学问题。[13]比较方法在国际法学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国际性问题提供多样性的方法,正如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言“比较法作为一种实用性研究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加广阔的解决模式”。[14]
在进行国际金融法研究中适时、适当运用综合与比较的方法是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客观需要。这是由于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涵盖面广,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以及客体的复杂性,[5]其所涉及到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15]而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区别,又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且世界各国关于国际金融立法方面更是存在重大差异,不仅有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之分,而且有发达国家法制和发展中国家法制之别,此外还有英美法制和大陆法制的差异。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采取综合与比较的方法就凸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即综合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研究,在国际金融条约之间、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金融惯例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法之间、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之间展开多角度、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比较研究。[4]
比较研究方法在发挥对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的作用上主要表现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大方面。
对国内立法的作用。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涉外金融立法和国际金融活动提供相应的参考、借鉴。一国在立法时,除了要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还要借鉴、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应的立法状况。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国内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发达,因而国内金融立法也相应比较完善。如英国早在1816年就颁布了推动了世界上第一个货币制度金本位制度产生的《金本位制度法》,美国也在1933年颁布了同样适用于涉外金融关系的《证劵法》等等。[5]通过比较研究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国际金融法的立法和实施实践,能够获取仅仅研究本国法所不能得到的研究成果。为国家涉外金融立法提供借鉴的同时也能拓展我们自身的研究思路,为特定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路径,除此之外还能够避免走入其他国家已经走过的误区,少走弯路。
对国际立法的作用。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金融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重要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际金融条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多边金融条约和双边金融条约、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条约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仅作用于国家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和直接作用于法人、自然人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等等。[5]但从国际立法的目的而言,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协调或避免各国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国际金融条约,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比较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才能让相关的当事方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国际金融条约预期的效果。
四、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型的、有效的介于哲学方法和具体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认识工具和研究手段,[16]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以及获得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研究的方法,又称“交叉研究法”。由于学科间的相互渗透,科学整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获得全新的知识和智慧,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寻求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各种可能途径。正确掌握运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才能在各种复杂问题中拨开层层迷雾,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西方国际法领域,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早已被承认国际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17]其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具体意义,而源于国际金融法正是一门新兴的、边缘的、应用型学科,国际金融法具有广泛的研究范围和复杂的研究结构特点,因此在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过程中,跨学科研究法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18]
这是因为首先,国际金融法是以国际金融关系为基础的。而国际金融关系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往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经济交往的目标及要求的体现。此外国际金融关系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关系,也多于国际金融关系息息相关,且往往表现为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转移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关系。[5]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系统研究必须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为起点,综合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密切关注、了解、分析并掌握与国际金融相关的一系列国际紧急现象,从而准确且全面的把握国际金融关系的快速变化和适时发展的特点。换而言之,研究“国际金融法”既然是研究金融方面的国际法,就不应仅仅只停留在研究“法”的层面之上,而且要进一步研究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即与“法”有关的经济现象,或是导致法或存在于法背后的经济问题。[8]单纯的只是就法论法,其研究是无法深入和取得成效的。
此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与国际社会政治、科技文化以及伦理道德等因素都有重要的联系,因此,要使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深入和获得有效成果,就必须开阔视野,开放胸襟,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灵感,创新运用将法学学科、经济学学科和政治学学科等各大相关学科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五、结论
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并不局限于以上的几种,只是对于国际金融法这一新兴的学科而言,以上这几种在国际金融法中运用的比较多而已,但就我国的国际金融法理论工作者而言,无论采取哪种研究方法,都应坚持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科学批判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先进金融制度、理论,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才能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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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伟(1989-),汉族,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0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