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劳动法律方面,《宪法》第42条赋予了在校大学生享有劳动权,其中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在社会保障法律方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规章,现在已经宣告废止。其中第61条曾规定了“实习生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实习,如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以参照企业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37条中规定,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和普通职工享受同样的工伤保险。[1]江苏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创设性地对实习生工作时间在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条例》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总的工作时间和实习时间都予以了明确,禁止安排顶岗实习生加班加点。应该说,此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值得发扬。
高校实习生的身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是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劳动关系的成立在我国劳动法中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情况是,接收实习生的单位和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学生双方都没有意向签订正式的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也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和评价实习行为。诸多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此点来推卸责任。
例如在季小莉(化名)诉海门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中,被告的辩护理由就是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此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让广大实习生略感欣慰的是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根据《劳动部意见》第四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并未明确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中只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被上诉人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已基本完成学业,并且“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经由学校发放给了被上诉人,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2]
当前,我国劳动法把实习生拒之门外是实习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源所在。所以建议国家制定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条例,如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新增对在校生实习进行统一保护的相关规定。[3]第一,校外实习的大学生应受劳动法的保护,属于劳动者。第二,明确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第三,对于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大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的,应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并且要对双方的救济机制和权益保障做出明确的说明。[4]
绝大部分实习生的侵权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原因在于大学生校外实习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一般社会影响力小,例如延长劳动时间、拒付加班工资、克扣工资、强迫劳动等侵权行为。再加上没有效的维权途径,使实习生的维权成本过高。因此需要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救助机制。
目前,在学校方面,做出的比较有效的措施就是例如浙江大学成立的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作为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它是最早在我国成立的。借鉴这种做法,很多高校都开始考虑建立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组织。这样就可以使实习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多了一种便捷的救济途径。
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时因为实习生这个特殊身份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由国家组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制机制来应对。为了保护和救济合法权利真正受到侵害的实习生,如可以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扩大到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争议,对于出现的争议,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
[1]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江淮论坛,2010.
[2]北大法宝,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EB/OL].http://gdlawyer.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793630,2015-6-8.
[3]杜一鸣.浅析大学生顶岗实习维权保障体系之构建[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4]王进.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借鉴与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