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探略及发展路径分析*

2015-02-06 04:56
社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残疾人特色发展

周 沛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后,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绩斐然。与此同时,理论界开始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但总体上看,相对于其他领域,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研究成果无论在量还是质上都有待提高。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知,在研究主题上,学界研究者大多使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提法。此概念是2008年11 月由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首次间接提出。该报告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而奋斗》,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日益焕发出勃勃生机。伟大的时代成就崇高的事业,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乘势而起,迎来了新的春天”,“我国残疾人事业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具有特色的健康持续发展之路”。尽管该报告没有直接提“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概念,但报告的视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残疾人事业”,其含义是明显的。此后,“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这一概念逐渐为学界和实践部门所接受和援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怎样去理解和阐述其本质内涵,学界及实际工作者鲜有文章专门研究,人们对此还缺乏清楚的认识。在强调“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背景下,大部分研究似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憾:一为“帽子式”提法。即不管具体研究的主题或实际工作的内容,言必称“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以至于使其成为一个套用的帽子或口号。二为“实际工作经验特殊性”想法。即不考虑是否为中国特有,把凡是中国残疾人工作中的理念和做法都看成是“中国特色”,过于突出了普遍中的特殊性。三为“就事论事”做法。即往往局限于具体残疾人工作,如医疗与康复等,较少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特别是从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来研究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就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做一探讨。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联系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以社会建设为基础,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为路径,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与理念的确立,标志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方式的灵活、治理手段的综合、社会关系的平等,是一种不同于社会管理的全新范式。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是社会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他们的平等与发展、参与和共享事关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大局。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朋友的梦”①习近平:《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社2014年5 月16 日。,关心、关注、关怀、关爱残疾人,从制度设计、政策制定、社会服务以及理论研究等多方面入手来完善残疾人基本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提升其福利水平,促使残疾人真正做到“平等、参与、共享”,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这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发展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治理的民生取向决定了推动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促进共同富裕。民生问题,就是全体民众的日常生活、学习、就业、保障等基本福祉,但又是极为重要、事关社会公平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无疑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诚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作为具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残疾人具有与健全人完全相同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他们理所当然地包括在民生建设之中。长期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年7 号文件下发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得到了长足发展。从民生取向视角看,残疾人事业发展无疑是社会治理的中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指向,二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从社会治理视角看,各级党委和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制度保证和政策依据。

社会治理的服务性特征突出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2008年中国残联会同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十六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相继推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还是社会化的支持帮助,都要通过不同形式的服务来达致。社会治理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们需求”作为推进社会事业的改革与创新;通过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社会治理关注的更多的是“社会”,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社会关系的平等、治理方式的灵活及手段的综合,在以社会建设为基础、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为路径的基础上,多元化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①王思斌:《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种基础—服务型社会治理》,《社会工作》2014年第1期。具体到残疾人服务,只有在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的原则,调动和应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多元推进和参与残疾人服务,才能确保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有效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社会治理的公平性特征在制度上保证了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我国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社会治理的起点、过程和目标,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社会是否公平与公正,不仅是衡量改革的成败与否,更是检验社会治理能力之强弱的标准。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比较而得出的评价性结论。一般意义上,通过比较,处于较弱势地位的群体和个人,相对于处于较高地位的群体和个人,更容易得出不公平与不公正的结论。为此,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对公平性的追求,就在制度上保证了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发展空间,唯有如此,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才能得到制度性保证。

社会治理增进民众福祉目标追求,为促进与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提供制度运作保障。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改革开放和中国梦的具体体现。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更好满足人们需求,则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目标追求。囿于身心等方面的障碍,残疾人在各方面要比健全人面临更多更大的不便和困难,他们最期盼政府和社会能给予他们有效的服务。社会治理增进民众福祉的目标追求,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快速改善和提高,无疑在制度运作层面提供了保证。

三、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内涵

继《意见》提出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概念逐渐为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所接受,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③鲁勇:《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人民日报》2014年2 月10 日。的宏大工程也在全国深入开展,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被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残疾人事业发展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必须重视与推动的工作,我们为什么要把其提到“事业”的高度,并且强调“中国特色”?对之做系统分析,不仅有利于在理论上揭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涵,更有助于在实践中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何谓残疾人发展事业?

“事业”是从国家战略发展角度来认识和推进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绝非操作层面上简单对单个残疾人的服务工作,而是把残疾人看成是社会有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国家发展战略、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加以推进的重要工作。关心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让残疾人融入社会,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自觉把残疾人发展有效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之中,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确立推进残疾人发展工作是国家的历史责任。唯有将其提升到国家宏观战略发展高度加以认识,才能把残疾人发展作为“事业”加以推进,才能保证残疾人工作的良性发展,才能做到各种具体事务的落实,才能调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的积极性。

“事业”意味着有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有目标设定,有工作步骤,有实施与评估等系统性、制度性保障。在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律规章、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框架,围绕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奋斗目标,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如中国残联提出:结合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细化落实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的总体框架、具体内容、推动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统筹协调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政府托底、社会保险、慈善捐助等资源,合理整合政府引导、残联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机制,重点推进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等工作①鲁勇:《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人民日报》2014年2 月10 日。,就是把残疾人发展工作作为“事业”来认识和推动的具体体现。

“事业”指残疾人工作是社会各界的历史责任。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残疾人的生活、工作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使残疾人能平等地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诚如《意见》所指出的,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惟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怀、关爱残疾人的氛围,残疾人“事业”才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2.如何理解中国特色?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做好残疾人工作,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保障残疾人权利、全面增进残疾人福祉、提高残疾人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保障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解放和发展蕴含在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中的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广大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的社会活力,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②习近平:《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社2014年5 月16 日。,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理所当然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决定了政府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及重要作用。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理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国(境)外的残疾人工作大多是自下而上,由社会层面自觉加以推动,政府不一定需要制定专门政策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犹如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首先由欧美民间爱心人士及宗教人士的社会救助活动发起,逐渐形成专门化的助人工作,并为社会所认可、为社会所必须一样,欧美等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发达地区的残疾人工作,绝大多数也是由民间慈善组织及宗教机构、民间爱心人士所自发与自觉推动,政府只是起到了立法、监督、购买服务的作用。由于历史、文化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历史原因,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大政府”、“强政府”管理方式及社会的适应惯性,使得残疾人事业发展依然需要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来加以推动。《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除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之外,我国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推动,主要表现在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经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在制度上和经费上确保残疾人事业的稳定发展。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反应出加快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对农村的面貌改变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依然存在。相比较城市,总体上农村社会落后、经济欠发达,农村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存在着不同层度的困难与问题。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8500 万左右的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就占有6225 万,占全国残疾人的75.04%。其中,贫困残疾人又占农村残疾人的很大比例。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及社会保障等,都要明显低于社会其他群体。农村残疾人分布广、数量多,绝大多数处于贫困及无助状况;他们社会交往范围狭窄,生存与发展机会缺失;农村残疾人基本保障与相应服务、基本医疗与康复、就业与自立等,都处于较为严重的状况。很明显,加强与加快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是中国具体国情的必然要求,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与重点所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突出了推进残疾人共同奔小康的积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残疾人共同奔小康是因为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与一般健全人的状况完全不一样。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极大差距,而农村残疾人由于分布广、数量多、绝大多数更处于贫困状态。2014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这是在中央加快保障改善民生这样一个大形势下,对残疾人事业作出的新的具体政策安排。该意见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特别是对重度残疾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明确了特惠保障制度。如何推进残疾人小康,特别是如何使得全国8500 多万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各方面能和全国人民共同奔小康,是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与实际工作,无疑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追求。

综上,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定义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总体框架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根据中国国情及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把改善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项建设之中,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服务实施等方面推进残疾人由生存型到发展型,推动以保障残疾人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发展环境。

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路径分析

理清了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涵,就明确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与发展方向。道路明确,如何去推进与促进,保证与保障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制度保证——加快残疾人事业的立法与执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立法与严格执法,在制度上保证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是最为重要与紧迫的工作。为残疾人立法殊非易事,我们可以从联合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过程看出立法的重要性与艰巨性。2006年9 月,联合国按法律程序提交开幕联大审批《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草案,然后交给各国签署和批准,批准国家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公约将生效。当时,据联合国问题专家估计,公约将于2008年或者2009年正式生效。从公约的正式诞生到生效之间的时间较长的主要原因是,各国政府要将公约各项条款的要求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因此各国政府特别是尚未在残疾人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而据联合国资料,当时世界上仅有45 个国家有关于残疾人的法律。可以看到,加快与加强对残疾人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紧迫问题,也是一个不能一蹴而就的问题。为此,《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需要承诺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公约确认的权利;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以使“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①参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htm。。我国在1990年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 月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国家在法律层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并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残疾人保障法》之外,涉及到残疾人具体的一些事务,尚有多种条例条令及文件,但是其权威性不足,层级偏低,缺乏可操作性与强制性。在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关于残疾人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需要把残疾人事业发展及其相应立法,放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以落实,做到有法必依。不仅使相关法律成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利与权益的有力武器,更要使法律成为政府及社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设计——整合、调整及加强残疾人发展政策。所谓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就某事物、某目标的实施与实现,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强制性地对某事项或目标的具体规定或行动原则、具体措施。对于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诸多内容与项目,相应有不同层次的社会政策加以规范和指导,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与推进:首先,宏观层面的政策设计。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加以通盘推进。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到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到本系统发展规划,加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是残疾人发展中最为明显的“中国特色”。它体现出政府推动、政策推进、财政支持、管理服务等多方面的制度性保障。毋庸置疑,非此举而不能确保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如何做到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社会经发展大局?除相关法律保障外,最为主要的就是把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各单位系统的考核内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估融为一体,纳入地方政府、单位机构的工作计划与发展规划中。建立与健全系统的考评机制,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与地方综合发展、社会满意度等各方面对政府的综合评价结合起来。惟有如此,才能在制度层面根治残疾人事业发展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上的顽疾,从根本上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微观层面或具体层面的政策设计。残疾人事业发展有许多具体的内容与项目,包括有助于残疾人发展的社会氛围,无障碍设施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服务,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拖养等基本公共服务、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在每个具体内容上,都应有相应的具体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目前尽管有诸多各级各类相关政策出台,但还存在着政出多门,有些政策之间相互矛盾与抵触,残疾人特惠型福利政策体现不够,农村残疾人发展的政策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亟需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具体政策的整合、调整及加强工作。通过完善政策设计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不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更主要的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与有力保障。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参与及社会氛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坚持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在法律制度及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下,还需要积极的社会参与及良好的社会氛围。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之一。社会参与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为什么把强调社会参与、社会氛围作为促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路径之一呢?这完全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残疾人工作中,社会参与及社会氛围尚存在不少问题与缺陷。只有提升残疾人工作中的社会参与度,强化残疾人工作的社会氛围,才能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土壤基础。首先,残疾人的社会参与,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的社会融入。残疾人群体要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是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需要投身到社会交往与社会活动中来。由于各方面原因,许多残疾人事实上被隔离于社会之外,对社会参与有某些能力上的欠缺和情绪上的抵触。这就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让他们自愿、乐意融入社会。其次,社会成员的社会参与,形成良好的助残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注、关爱、关怀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形成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残疾人事业价值取向,使其在“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下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从最本质意义上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价值诉求与应然选择①梁德友、周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额三个向度》,《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更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得以顺利推进的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推进——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多元化主体整合。鉴于我国社会事业发展中“社会”力量不足现状,特别需要发挥社会力量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这是事关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能否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途径,其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残疾人社会服务。无论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抑或是残疾人共同奔小康等项目的实施,在具备了法律制度、政策设计、社会参与的基本前提下,还需要残疾人社会服务来加以最终落实。2014年11 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联合做出了《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我们必须要乘政府购买服务之东风,推进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围绕均等化、标准化、职业化、专业化而开展。在继续发挥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与协调功能的基础上,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综合作用。整合多元主体的功能,形成合力以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源源不断的推动力。

从发展战略看,在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抓住民生建设的重心,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从积极福利视角审视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为残疾人发展政策效能最大化奠定良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②周沛:《积极福利视角下残疾人福利政策研究》,《东岳论丛》2014年第5期。这才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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